出借人当遇到机构出现风险和问题时如何保护自己权益?
依法维权,让出借人走出“陷阱”
之前p2p行业中,出借人朋友们仿佛被卷入了一场迷雾重重的“冒险之旅”,稍不留神就可能陷入“损失自负”的深渊。
但别怕,咱们有“三导”(国家倡导、媒体宣导、政府主导)的指引,还有宪法、刑法、民法典这些“法律盾牌”,依法维权才是咱们的“通关秘籍”!
首先,得认清一个关键问题:证照入卷可不是什么可有可无的小事儿,而是出借人维权的“定海神针”。
为啥这么说呢?这些年,不少P2P平台被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立案,出借人一下子从受害者变成了所谓的“集资参与人”,法庭上的权利全都没了,最后只能面对“损失自负”的结局。
这公平吗?当然不公平!证照入卷就能证明平台是合规运营的,出借人是合法的债权人,是手握合同的受害者,而不是什么非法集资的参与者。平台违法经营,那是当事人和监管部门的事儿,该追究责任的得追究,出借人的本息可得受到《民法典》的保护。
就拿爱钱进平台来说,这几年被以“非吸”立案,出借人朋友们跟着受了不少委屈。其实,爱钱进是有合法证照的,出借人是响应国家普惠金融政策,向扶持小微企业的中介平台出借资金的,这本就是合法合规的行为。
所以,咱们得积极要求证照入卷,证明平台的合法性,这样才能确保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就有平台经过努力,证照入卷已经落实了,还拿到了回执。
这说明啥?说明只要咱们坚持,依法维权是完全可行的!
出借人朋友们,咱们可得用知识和智慧武装自己,依法维权,别被那些不实的“帽子”给吓倒了。
P2P平台是经过合法报备的,有银监会立法、公安部保护、工信部监督,还得到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认可。出借人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些把出借人打成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说法,纯粹是别有用心,就是为了把出借人变成法庭上的“罪证人”,让咱们损失自负。
所以,咱们要积极向侦查机关递交平台的证照,要求入卷,拿到回执,这样才能证明平台合法,出借人的行为才合法,才能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保护。
还有,出借人和爱钱进平台签的是定期有息借贷合同,可不是投资合同,到期是要兑付本息的。P2P平台是中介企业,出借人不是股东,平台亏损和出借人没关系。平台单方面发布的清盘公告、净本金退赔办法、债权转让打折协议,这些都违反了《民法典》的公平公正公允原则。在清盘过程中,擅自改变出借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者修改出借合同、资金额度与去向,甚至擅改后台大数据,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能简单地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立案。爱钱进平台出借人这么多,应该依法以涉众型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这样才能确保出借人手中合同的法律效力。
出借人朋友们,团结就是力量,坚持就是胜利!要坚持依法维权,坚持原告受害人的身份,行使公民的法律监督权力,拿起法律武器,向那些骗取人民钱财的黑势力和个人说“不”!
依法维权,让出借人走出“陷阱”
之前p2p行业中,出借人朋友们仿佛被卷入了一场迷雾重重的“冒险之旅”,稍不留神就可能陷入“损失自负”的深渊。
但别怕,咱们有“三导”(国家倡导、媒体宣导、政府主导)的指引,还有宪法、刑法、民法典这些“法律盾牌”,依法维权才是咱们的“通关秘籍”!
首先,得认清一个关键问题:证照入卷可不是什么可有可无的小事儿,而是出借人维权的“定海神针”。
为啥这么说呢?这些年,不少P2P平台被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立案,出借人一下子从受害者变成了所谓的“集资参与人”,法庭上的权利全都没了,最后只能面对“损失自负”的结局。
这公平吗?当然不公平!证照入卷就能证明平台是合规运营的,出借人是合法的债权人,是手握合同的受害者,而不是什么非法集资的参与者。平台违法经营,那是当事人和监管部门的事儿,该追究责任的得追究,出借人的本息可得受到《民法典》的保护。
就拿爱钱进平台来说,这几年被以“非吸”立案,出借人朋友们跟着受了不少委屈。其实,爱钱进是有合法证照的,出借人是响应国家普惠金融政策,向扶持小微企业的中介平台出借资金的,这本就是合法合规的行为。
所以,咱们得积极要求证照入卷,证明平台的合法性,这样才能确保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就有平台经过努力,证照入卷已经落实了,还拿到了回执。
这说明啥?说明只要咱们坚持,依法维权是完全可行的!
出借人朋友们,咱们可得用知识和智慧武装自己,依法维权,别被那些不实的“帽子”给吓倒了。
P2P平台是经过合法报备的,有银监会立法、公安部保护、工信部监督,还得到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认可。出借人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些把出借人打成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说法,纯粹是别有用心,就是为了把出借人变成法庭上的“罪证人”,让咱们损失自负。
所以,咱们要积极向侦查机关递交平台的证照,要求入卷,拿到回执,这样才能证明平台合法,出借人的行为才合法,才能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保护。
还有,出借人和爱钱进平台签的是定期有息借贷合同,可不是投资合同,到期是要兑付本息的。P2P平台是中介企业,出借人不是股东,平台亏损和出借人没关系。平台单方面发布的清盘公告、净本金退赔办法、债权转让打折协议,这些都违反了《民法典》的公平公正公允原则。在清盘过程中,擅自改变出借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者修改出借合同、资金额度与去向,甚至擅改后台大数据,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能简单地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立案。爱钱进平台出借人这么多,应该依法以涉众型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这样才能确保出借人手中合同的法律效力。
出借人朋友们,团结就是力量,坚持就是胜利!要坚持依法维权,坚持原告受害人的身份,行使公民的法律监督权力,拿起法律武器,向那些骗取人民钱财的黑势力和个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