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长沙宁乡市法院执行局龚洪胜局长普普法

图片说明:杨国民相信连续三年荣获“全省基层法院考核优秀单位”的宁乡市法院唐珍枝院长会督促执行局将他的执行款执行到位
“罗老师,我今天上午给宁乡市法院执行局打电话请求执行,他们回复说法院不能查银行的不动产信息,劝我打行政官司,请问罗老师:法院真的不能查银行的不动产吗?”3月11日中午时分,宁乡市法院奇葩执行案的受害人杨国民妻子张建平通过微信语音用失望的语气对我说道。我不相信该院会有法官说出这种“法盲语”来,于是问张建平是谁说的,张建平说是该院执行局的龚洪胜局长说的。既然知道是龚洪胜局长说的,那么我觉得有必要给龚洪胜局长普及一下有关法院能否查银行不动产的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关于“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告诉我们,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需要查询不动产信息,可以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查询请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有义务配合提供所需信息。在民事诉讼中,不动产信息往往与案件的事实认定、财产分割、判决执行等关键环节密切相关。因此,法院查询不动产信息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处理的重要手段。通过查询不动产信息,法院可以更准确地了解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为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提供有力支持。当然,法院在查询不动产信息时,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查询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一般来说,法院应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查询通知书,明确查询的目的、范围和时限。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收到查询通知书后,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请问宁乡市法院执行局的龚洪胜局长:你说法院不能查银行的不动产信息,是真不知晓法院可以查银行不动产信息这一法律常识,还是故意忽悠确实不懂这一法律常识的张建平?说你不懂吧,2024年2月28日在湖南高院举行的“湖南省第三届审判业务(执行)技能竞赛颁奖仪式”,你获个人二等奖,副局长王玮获个人优胜奖;说你懂吧,“法院不能查银行的不动产信息”怎么会出自你这个执行局长之口呢?难道那你为了包庇袒护宁乡市农商行竟然不顾常识地忽悠受害人张建平吗?难道你为了包庇袒护宁乡市农商行连遮羞的底裤都不穿了吗?宁乡市法院承认这是个“乌龙事件”,那么发生在法院的“乌龙事件”难道要由申请执行人杨国民来承担后果吗?杨国民两口子都是没有一技之长的普通农民,前些年为了谋生做点小生意连住房都抵押贷款了,如果执行款不能回来,两口子以后拿什么来生存与生活?难道你一家人要住房子杨国民两口子就不要住房子?你一家人要吃饭杨国民一家人就不要吃饭?
将案件申请执行人已经在领据上签了字的的执行款执行给了案外人宁乡市农商行,这不是奇葩是什么?虽然是已落马的前任执行局局长胡勇红制造的执行奇葩,但这个错,不仅仅是胡勇红的错,而是宁乡市法院尤其是宁乡市法院执行局的错,作为继任局长的龚洪胜难道要知错就错吗?请你拍着自己的胸口告诉广大公众吧!更有甚者,龚洪胜还要张建平自己去查被张建平怀疑是虚假的“房屋抵押情况说明”,请问龚洪胜局长:你能不能将你的局长职务送给张建平?她平头百姓一个,怎么去房产局查档案?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2025年3月12日

附前文——
长沙宁乡法院的“奇葩执行案”亵渎了司法公正
现任宁乡市法院唐珍枝院长应纠正前任院长留下的执行错案,将属于杨国民的执行款执行到位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长沙宁乡市法院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却让人瞠目结舌,堪称司法界的“奇葩”,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案件的发展脉络来看,杨国民依法维权,经历了诉讼、胜诉、财产保全、房屋拍卖等一系列程序,并且在法院出具的“领据”上签字,按要求提供了收款账号,满心期待着执行款到账,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将得到实现。但未曾料到,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从未参与诉讼的宁乡市农商行,凭借一份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漏洞百出且被怀疑是虚假的“房屋抵押情况说明”,在宁乡市法院执行局的“帮助”下,硬生生地抢走了属于杨国民的执行款,使得他手中的“领据”沦为废纸,半生积蓄付诸东流,家庭由此陷入困境。
宁乡市法院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令人失望至极。首先,在长达 9 个月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证,均表明拍卖物无抵押,却在通知当事人领款后,突然采信农商行的所谓“证据”,这种前后矛盾的行为难以让人信服。其次,对于农商行提交的存在涂改痕迹、理应认定为无效的证据,法院却予以采信,明显偏袒农商行。再者,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随意变卦,无视已经让当事人签字确认执行终结的事实,这不是简单的工作失误,而是对司法程序的公然践踏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严重漠视,让人不得不怀疑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纪行为。
执行局局长胡勇红虽已因职务违法和受贿罪被判刑,但他主政下的这起枉法执行案件却未得到纠正,这无疑是对司法公正的又一次伤害。而现任院长唐珍枝也难辞其咎,按照党纪规定,新官理旧账是应尽之责,更何况院长肩负着监督管理全院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对于这样一起明显错误的执行案,如果不能及时纠错,不仅是宁乡市法院的耻辱,也将使整个司法系统蒙羞。
这起“奇葩案”警示我们,司法公正不容侵犯,任何试图玩弄法律、亵渎司法的行为都应受到严厉的制裁。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秉持公正、廉洁、为民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而不是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同时,相关监督部门也应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否则,当民众对司法失去信任,法律的尊严将荡然无存,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将无从谈起。我们期待宁乡市法院能够尽快纠正这起错误的执行案件,还杨国民一个公道,重拾民众对司法的信心,让司法公正的阳光重新照耀这片土地。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图片说明:杨国民相信连续三年荣获“全省基层法院考核优秀单位”的宁乡市法院唐珍枝院长会督促执行局将他的执行款执行到位
“罗老师,我今天上午给宁乡市法院执行局打电话请求执行,他们回复说法院不能查银行的不动产信息,劝我打行政官司,请问罗老师:法院真的不能查银行的不动产吗?”3月11日中午时分,宁乡市法院奇葩执行案的受害人杨国民妻子张建平通过微信语音用失望的语气对我说道。我不相信该院会有法官说出这种“法盲语”来,于是问张建平是谁说的,张建平说是该院执行局的龚洪胜局长说的。既然知道是龚洪胜局长说的,那么我觉得有必要给龚洪胜局长普及一下有关法院能否查银行不动产的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关于“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告诉我们,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需要查询不动产信息,可以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查询请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有义务配合提供所需信息。在民事诉讼中,不动产信息往往与案件的事实认定、财产分割、判决执行等关键环节密切相关。因此,法院查询不动产信息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处理的重要手段。通过查询不动产信息,法院可以更准确地了解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为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提供有力支持。当然,法院在查询不动产信息时,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查询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一般来说,法院应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查询通知书,明确查询的目的、范围和时限。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收到查询通知书后,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请问宁乡市法院执行局的龚洪胜局长:你说法院不能查银行的不动产信息,是真不知晓法院可以查银行不动产信息这一法律常识,还是故意忽悠确实不懂这一法律常识的张建平?说你不懂吧,2024年2月28日在湖南高院举行的“湖南省第三届审判业务(执行)技能竞赛颁奖仪式”,你获个人二等奖,副局长王玮获个人优胜奖;说你懂吧,“法院不能查银行的不动产信息”怎么会出自你这个执行局长之口呢?难道那你为了包庇袒护宁乡市农商行竟然不顾常识地忽悠受害人张建平吗?难道你为了包庇袒护宁乡市农商行连遮羞的底裤都不穿了吗?宁乡市法院承认这是个“乌龙事件”,那么发生在法院的“乌龙事件”难道要由申请执行人杨国民来承担后果吗?杨国民两口子都是没有一技之长的普通农民,前些年为了谋生做点小生意连住房都抵押贷款了,如果执行款不能回来,两口子以后拿什么来生存与生活?难道你一家人要住房子杨国民两口子就不要住房子?你一家人要吃饭杨国民一家人就不要吃饭?
将案件申请执行人已经在领据上签了字的的执行款执行给了案外人宁乡市农商行,这不是奇葩是什么?虽然是已落马的前任执行局局长胡勇红制造的执行奇葩,但这个错,不仅仅是胡勇红的错,而是宁乡市法院尤其是宁乡市法院执行局的错,作为继任局长的龚洪胜难道要知错就错吗?请你拍着自己的胸口告诉广大公众吧!更有甚者,龚洪胜还要张建平自己去查被张建平怀疑是虚假的“房屋抵押情况说明”,请问龚洪胜局长:你能不能将你的局长职务送给张建平?她平头百姓一个,怎么去房产局查档案?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2025年3月12日

附前文——
长沙宁乡法院的“奇葩执行案”亵渎了司法公正
现任宁乡市法院唐珍枝院长应纠正前任院长留下的执行错案,将属于杨国民的执行款执行到位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长沙宁乡市法院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却让人瞠目结舌,堪称司法界的“奇葩”,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案件的发展脉络来看,杨国民依法维权,经历了诉讼、胜诉、财产保全、房屋拍卖等一系列程序,并且在法院出具的“领据”上签字,按要求提供了收款账号,满心期待着执行款到账,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将得到实现。但未曾料到,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从未参与诉讼的宁乡市农商行,凭借一份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漏洞百出且被怀疑是虚假的“房屋抵押情况说明”,在宁乡市法院执行局的“帮助”下,硬生生地抢走了属于杨国民的执行款,使得他手中的“领据”沦为废纸,半生积蓄付诸东流,家庭由此陷入困境。
宁乡市法院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令人失望至极。首先,在长达 9 个月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证,均表明拍卖物无抵押,却在通知当事人领款后,突然采信农商行的所谓“证据”,这种前后矛盾的行为难以让人信服。其次,对于农商行提交的存在涂改痕迹、理应认定为无效的证据,法院却予以采信,明显偏袒农商行。再者,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随意变卦,无视已经让当事人签字确认执行终结的事实,这不是简单的工作失误,而是对司法程序的公然践踏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严重漠视,让人不得不怀疑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纪行为。
执行局局长胡勇红虽已因职务违法和受贿罪被判刑,但他主政下的这起枉法执行案件却未得到纠正,这无疑是对司法公正的又一次伤害。而现任院长唐珍枝也难辞其咎,按照党纪规定,新官理旧账是应尽之责,更何况院长肩负着监督管理全院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对于这样一起明显错误的执行案,如果不能及时纠错,不仅是宁乡市法院的耻辱,也将使整个司法系统蒙羞。
这起“奇葩案”警示我们,司法公正不容侵犯,任何试图玩弄法律、亵渎司法的行为都应受到严厉的制裁。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秉持公正、廉洁、为民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而不是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同时,相关监督部门也应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否则,当民众对司法失去信任,法律的尊严将荡然无存,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将无从谈起。我们期待宁乡市法院能够尽快纠正这起错误的执行案件,还杨国民一个公道,重拾民众对司法的信心,让司法公正的阳光重新照耀这片土地。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