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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法学生知识点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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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圣人孔丘
崭露头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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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一本张翔讲民法用做课下预习,第一段为什么不是“侵犯他人绝对权或相对权”而是用了这种特别的意思不一的说法
柯呵
锋芒毕露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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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债权,债权就是相对权,在债权里面只有特定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存在第三人,怎么可能会存在对债权的侵犯呢,只可能会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罢了,适用的是合同法,而且侵权本来就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这是a产生b,而非a等于b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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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2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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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间凉汐
小有名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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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并非所有相对权均能得到侵权保护,且仅以绝对权和相对权之概念尚不足以涵盖所有受侵权保护的权益范围(也就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利益均有受侵权保护之可能)
此间凉汐
小有名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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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本书里说的仍过于简单,但对法考来说已经够用
此间凉汐
小有名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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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没看书上萌叔点睛的部分,还是不懂相对权和绝对权只是权利的分类,否则也不至于这么问...
high hope
小有美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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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绝对权相对权,他都有一个权字,如果按你说的话,侵权行为就只能侵犯权利。在我国自然人受保护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意定的、臆想的权利法律不承认。但是民法对权利的规定不可能包含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乙在家中逝去,邻居甲见状顿感晦气便匆匆将乙的遗体拉走火化,乙家属能不能以侵犯乙的身体权为由起诉甲?不能,因为自然人的名誉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能不能以侵犯其家属的悼念权为由起诉甲?也不能,因为权利法定,民法典或者其他法条里都没有悼念权这种东西。难道就不能追究甲责任了?这里就引出了法益的概念,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侵权行为侵犯的不只是权利,还有法益。张翔的那后半段话就是在指法益,相关案例可以搜索荷花女案,我的侵权责任法老师就是以这个为案例讲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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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无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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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作为相对权之典型的债权,通常并不能成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其保护任务已交由债法,尤其是债务不履行责任来完成
健康生活人类
默默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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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写的目的之一是把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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