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建议,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适用范围,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刑责年龄降至12岁。
张伯礼: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分级追责机制。参考日本“特定少年”制度,对12—14周岁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可设定经最高检核准追究刑责的特殊程序;同时建议取消14—16周岁施暴者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中的年龄豁免。
对此建议本人拥护,但有几点需要明确,现行刑法,1. 部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刑责年龄已降至12周岁。2. 最高检核准追究刑责的特殊程序已经设立。3. 14-16周岁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中的年龄豁免好像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