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46条关于债权转让通知:
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款: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我能理解第2款:债权人和受让人达成共识,把指令给到我这个债务人,只有原债权人一方的单方通知要求撤销前面的通知,万一他给我耍小心眼,我岂不是很被动?除非他俩再次达成共识,不然我没必要趟这趟浑水。否则就是典型的吃力不讨好。
但:债权转让通知的生效解释撤回等除法律另有规定,让与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转让通知原则上为不要式——既可口头通知,也可书面通知。
换句话来说,打电话告知我也行,也算通知了。
所以当时我非常困惑——原债主只是电话告知我,让我向受让人履行,后面又不认账了,让我再向他还,那我岂不是很冤?法律怎么能够允许不要式通知呀?
民法的总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债主都要冤枉我了,肯定不会承认他打过电话说过这件事呀。
后来我终于明白了。
换个思维就容易理解这个立法的规定了——职场上,凡是留证据,处处留痕迹。
法律从来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也不保护“彻头彻尾”的“傻瓜”。
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款: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我能理解第2款:债权人和受让人达成共识,把指令给到我这个债务人,只有原债权人一方的单方通知要求撤销前面的通知,万一他给我耍小心眼,我岂不是很被动?除非他俩再次达成共识,不然我没必要趟这趟浑水。否则就是典型的吃力不讨好。
但:债权转让通知的生效解释撤回等除法律另有规定,让与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转让通知原则上为不要式——既可口头通知,也可书面通知。
换句话来说,打电话告知我也行,也算通知了。
所以当时我非常困惑——原债主只是电话告知我,让我向受让人履行,后面又不认账了,让我再向他还,那我岂不是很冤?法律怎么能够允许不要式通知呀?
民法的总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债主都要冤枉我了,肯定不会承认他打过电话说过这件事呀。
后来我终于明白了。
换个思维就容易理解这个立法的规定了——职场上,凡是留证据,处处留痕迹。
法律从来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也不保护“彻头彻尾”的“傻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