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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详解及销售毒鼠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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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三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及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毒害性”物质,是指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和微生物类毒物等.
“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放射性的物质.
“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动物体内生长、繁殖,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能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立案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4)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5)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6)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2、情节严重的标准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的认定,目前缺少全面的司法解释。仅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解释。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配套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案例:张某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6日11时许,北海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铁山港大队民警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新市场内巡查时,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摆摊销售危险有害物质老鼠药,当场缴获老鼠药“气死猫”饵料42包,每包毛重约22克;白色透明液体灭鼠药饵料132瓶,每瓶毛重约12克,经称量,共净重2116.38克。经鉴定,“气死猫”鼠药饵料中检验出毒鼠强和氟乙酸根离子含量,白色透明液体灭鼠药饵料中检验出毒鼠强和氟乙酸根离子含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6日11时许,北海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铁山港大队民警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新市场内巡查时,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摆摊销售危险有害物质老鼠药,当场缴获老鼠药“气死猫”饵料42包,每包毛重约22克;白色透明液体灭鼠药饵料132瓶,每瓶毛重约12克,经称量,饵料共净重2116.38克。经鉴定,“气死猫”鼠药饵料中检验出毒鼠强和氟乙酸根离子含量,白色透明液体灭鼠药饵料中检验出毒鼠强和氟乙酸根离子含量。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于2018年10月向一外地人购进案涉老鼠药饵料贩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买卖、储存国家禁用的含有剧毒化学品毒鼠强和氟乙酸根的饵料,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系为维持生计销售涉案危险物质,部分涉案危险物质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积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50元,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北海市铁山港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予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二、对张某某违法所得4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得硕粘鼠板灭鼠专家/安全无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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