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形成的总价合同,其中肯定存在不平衡报价。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报价过低的项目没有按图施工,比如一个单价为200元的项目,投标人只报价了50元,由于报价过低,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按图施工此项目。问题中的疑问是,如果建设单位没有让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返工的责任,那么结算时对于这一项未施工的项目应当如何扣减金额?是应该按照投标价50元扣减还是应该按照市场价200元扣减?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常会出现不平衡报价问题。像有的总价合同中,个别项目投标价远低于实际市场价,施工单位施工中未按图施工该项目。如在一份合同中,某项目单价投标价50元,市场价200元却未按图施工。
关于结算时此类项目金额扣减问题,不少人可能会想到相关合同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虽有单价合同约定,综合单价有约束力,但结合其16.2.1条规定及《民法典》相关条文,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属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781条规定了承揽人交付不符要求等工作成果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可要求减少报酬等。第584条规定了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损失且不得超预见的损失。所以,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就得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遵循违约者不受益原则。
从建设单位角度看,施工单位若完整履行合同,完成低报价项目,建设单位原本因低价会获得的利益因施工方违约而损失。这种情况下,低报价项目的市场价和投标价的差额就是预期可得利益。
像疫情期间有项目,甲方不合理阻挠施工单位致其撤场,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建设单位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同样,本案例中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低报价项目,结算时应按市场价扣除该项目的工程价款。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常会出现不平衡报价问题。像有的总价合同中,个别项目投标价远低于实际市场价,施工单位施工中未按图施工该项目。如在一份合同中,某项目单价投标价50元,市场价200元却未按图施工。
关于结算时此类项目金额扣减问题,不少人可能会想到相关合同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虽有单价合同约定,综合单价有约束力,但结合其16.2.1条规定及《民法典》相关条文,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属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781条规定了承揽人交付不符要求等工作成果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可要求减少报酬等。第584条规定了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损失且不得超预见的损失。所以,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就得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遵循违约者不受益原则。
从建设单位角度看,施工单位若完整履行合同,完成低报价项目,建设单位原本因低价会获得的利益因施工方违约而损失。这种情况下,低报价项目的市场价和投标价的差额就是预期可得利益。
像疫情期间有项目,甲方不合理阻挠施工单位致其撤场,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建设单位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同样,本案例中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低报价项目,结算时应按市场价扣除该项目的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