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全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二、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三、公安、交通、应急、市场、文旅、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全面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四、对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组织和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可以用电话、书信或其它各种方式积极向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对于举报非法烟花爆竹相关活动并经执法部门查证属实者,酌情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举报地址及电话:长子县公安局(长子县城鹿谷东大街286号)110或0355-8322369
长子县应急局(长子县漳源中路12号)0355-8322349特此公告
长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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