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视在代理期间未向“原”版权方支付任何费用
锐视公司认为,其前期已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但奥特公司未如期交付作品(千禧奥特曼),构成违约。此外,辛波特将《1976年合同》的权利转让给UM株式会社时未告知锐视公司,该转让行为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锐视公司;奥特公司则认为,锐视公司并未在许可期限内按照约定支付许可使用费,经奥特公司多次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沟通,锐视公司仍未支付相应款项,构成违约。因此,锐视公司作为奥特曼知识产权的中国代理商资格以及权利已经解除。

锐视公司认为,其前期已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但奥特公司未如期交付作品(千禧奥特曼),构成违约。此外,辛波特将《1976年合同》的权利转让给UM株式会社时未告知锐视公司,该转让行为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锐视公司;奥特公司则认为,锐视公司并未在许可期限内按照约定支付许可使用费,经奥特公司多次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沟通,锐视公司仍未支付相应款项,构成违约。因此,锐视公司作为奥特曼知识产权的中国代理商资格以及权利已经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