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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细数一下裁判文书网上自2022年4月9日以后关于龟类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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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入坑也有3年了,总是有人发帖问什么什么能不能养之类的,2022年4月7日“两高”发布了新解释,定义了“野生动物”的范围,让我们来看看在这之后还因为“龟”被判刑的有哪些情况


IP属地:广东1楼2025-02-02 22:04回复
    以时间倒序往前排,裁判文书网内,搜索关键词“龟”和“野生”查找案例,其中很多养殖场之间的经济纠纷不算在内。涉及具体人名的我会给替换成某x这样,
    案例一.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团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缅甸小勐拉收购了大量的穿山甲、野牛胆、熊胆、虎骨酒、水獭、眼镜蛇、麂子角等野生动物制品以及珍贵野生动物,通过微信联系买家进行出售,或通过利用他人运输的方式将购买的野生动物制品运回勐海存放于其母亲家中。经核查,其非法运输、收购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164498元;非法出售野生平胸龟36只,价值90000元;合计价值25449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刘某团自行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利用他人运输的方式将穿山甲片、熊胆、梅花鹿骨头等野生动物制品带入境,存放在其母亲石张妹家中,后被民警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物品:1、疑似穿山甲甲片(38片)为马来穿山甲甲片,马来穿山甲属国家I级保护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价值核算为20498元;2、疑似熊胆(1份)为黑熊胆,黑熊属国家II级保护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价值核算为32000元;3、泡酒动物骨骼(24块)均来源于梅花鹿,梅花鹿(仅限野外种群)属国家I级保护动物,价值核算为60000元。
    2、2023年3月3日,被告人刘某团以1600元价格向岩应某(另案处理)出售1颗水鹿心脏。后被告人刘某团再次以1100元向岩应某出售1颗水鹿心脏,岩应某同时向他人购买1颗水鹿心脏。交易达成后,刘某团让其丈夫李某阳(另案处理)帮忙将上述物品运输到勐海交给岩应某。经云南省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刘某团出售的2个疑似马鹿?心脏残体分别来源于偶蹄目牛科中华鬣羚和偶蹄目鹿科水鹿,中华鬣羚和水鹿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鬣羚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1物种。涉案中华鬣羚心脏价值40000元、水鹿心脏价值12000元,合计52000元。
    3、2023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团在缅甸小勐拉期间,分3次向周某廷(另案处理)出售36只野生平胸龟。交易达成后,周某廷将平胸龟养殖在嘎洒金辉龟鳖养殖场内,用于驯养繁殖,36只野生平胸龟均被查获。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36只疑似平胸龟(送检受理物证编号为“JC-2024-HS-017-1号”、“JC-2024-HS-017-2号”、“JC-2024-HS-017-3号”3组)为龟鳖目(TESTUDINES)平胸龟科(Platysternidac)的平胸(Platystemonmegacephalum),平胸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仅限野外种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1物种。36只平胸龟价值核算为900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团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2027年10月21日止),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涉案野生动物制品、苹果手机1部,依法没收。


    IP属地:广东2楼2025-02-02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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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同时查明,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11日扣押了被告人杨某某持有的鲤鱼某某(已死亡)、巴西龟1只(活体)、未知鱼类1条(已死亡),渔网2张(三重刺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接受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渔网2张,系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巴西龟(活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扣押在案渔网2张(三重刺网),予以没收,巴西龟1只(活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IP属地:广东3楼2025-02-02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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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靠,单机贴吧?


        IP属地:广东4楼2025-02-02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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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齐某良通过网络收购辐纹陆龟3只、豹纹陆龟1只、黄腿象龟1只、红腿陆龟1只。2023年2月20日,公安机关从齐某良处扣押活体龟类14只、死体龟类3只。经吉林省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涉案的辐纹陆龟、豹纹陆龟、黄腿象龟、红腿陆龟分别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的物种。其中,辐纹陆龟评估值为每只5000元,豹纹陆龟、红腿陆龟、黄腿象龟评估值为每只2500元。综上,涉案龟类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5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齐某良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被告人齐某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建议: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齐某良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IP属地:广东5楼2025-02-02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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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事实与理由: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马某1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3月份至2022年6月份、2022年10月份至2023年4月份期间,马某1在磐安县尚湖镇列聚山村农家湖口附近的山林中,使用网上购买的猎套猎夹抓获小麂11只、野猪2只,以徒手抓捕的方式抓获平胸龟1只、乌梢蛇13条、王锦蛇4条,用于出售或自食。马某1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36500元。涉案野生动物中乌梢蛇、王锦蛇为活体,已放归大自然,其他野生动物均为死体,已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马某1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经鉴定,平胸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麂、乌梢蛇、王锦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被告人马某1犯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马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生态修复金36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马某1负担。


            IP属地:广东6楼2025-02-02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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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涉案人员最多的案例,内容也最长。
              案例五.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林某进按照房某明(另案处理)的授意,让黄某川与周某亮签订一份《养殖场地租赁合同》,租用位于广东省惠东县**镇**村的养殖场用于养殖。2018年8月,房某明与林某进商量,计划在该养殖场养殖乌龟,由林某进帮忙管理养殖场事宜。之后,房某明安排人将一批辐纹陆龟运输到养殖场,林某进在养殖场帮房某明养殖辐纹陆龟。经林某进清点,其帮房某明养殖的辐纹陆龟共310只。
              2019年,吴某莺(已判刑)受他人委托出售一批辐纹陆龟。吴某莺联系母留明(已判刑)帮找买家,母某明向许某铭(已判刑)推销该批辐纹陆龟。许某铭向梁某俭(已判刑)推销该批辐纹陆龟,梁某俭找到邱某章(已判刑)一起购买辐纹陆龟。2019年6月,梁某俭和邱某章商定共同出资以每只1500元的价格购买300只辐纹陆龟。同年6月9日,吴某莺雇请杨某华、刘某兵一同驾驶闽A6****大众轿车从福建省福州市前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交易该批辐纹陆龟。6月11日,许某铭、梁某俭乘坐桂A7****捷豹轿车,邱某章、何某强乘坐桂BMB5**福特越野车,分别从广西东兴市、南宁市前往广东购买辐纹陆龟。6月12日,吴某莺因事先行离开,安排由杨某华、刘某兵负责具体交易事宜。当日下午,杨某华、刘某兵与母留明在广东省惠东县某某酒店附近会合,母某明将地点告知许某铭,许某铭、梁某俭、邱某章、何某强前往约定地点会合后,杨某华、刘某兵驾乘闽A6****大众轿车带母留明、许某铭、梁某俭、邱某章前往附近的好收成饭店停车场。被告人林某进将养殖场的辐纹陆龟带至好收成饭店停车场,并装上邱某章的桂BMB5**福特越野车,邱某章通过银行转账将207600元转给吴某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将42400元转给许某铭的银行账户,梁某俭将150000元现金交给杨某华,许某铭将30000元转给母留明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完成后,梁某俭、许某铭驾乘桂A7****捷豹轿车,邱某章、何某强驾乘桂BMB5**福特越野车,由梁某俭和邱某章将购买的辐纹陆龟拿到广东省佛山市黄某华(已判刑)的住处存放。6月14日,邱某章将存放在黄某华住处的45只辐纹陆龟通过班车物流寄回广西南宁市。6月16日,梁某俭让黄某华从存放的辐纹陆龟中邮寄一批到广西南宁市给邱某章。6月18日,民警在南宁市安吉大道35号兽药禽苗市场停车场抓获邱某章,现场查获4个快递包裹内共62只疑似辐纹陆龟;在邱某章租用的办公楼和出租屋内查获45只疑似辐纹陆龟。6月20日,民警在黄某华的住处查获疑似辐纹陆龟175只。经鉴定,查获的282只疑似辐纹陆龟为陆龟科辐纹陆龟,经计核价值人民币1410000元。辐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拘留证、收押回执、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6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嫌疑人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证明,证人周某亮、刘某兵、杨某华、黄某川的证言,被告人林某进及同案人吴某莺、邱某章、黄某华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进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进受他人雇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进自愿认罪悔罪,接受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及其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进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的对被告人林某进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进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IP属地:广东7楼2025-02-02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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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算了,我该拿个龟当镇楼图的,都没人看,中间插个俺的草龟


                IP属地:广东8楼2025-02-02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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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六.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21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张某让被告人倪某帮助购买玳瑁制品,倪某向被告人麦某某询问,麦某某找到被告人彭某某。2021年3月,彭某某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麦某某3只玳瑁制品,麦某某以20200元价格转卖给倪某,倪某收取张某21000元,由麦某某通过安能物流将该3只玳瑁直接发到张某提供的地址。2023年6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在张某家中地下室查获该3只玳瑁。经鉴定,查获的3只玳瑁标本均为爬行纲龟鳖目曲颈龟亚目海龟科玳瑁,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附录I(2017年版)物种,同时也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价值为人民币360000元。被告人彭某某于2023年9月25日投案自首,被告人麦某某于2023年10月12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倪某于2023年10月12日被抓获。案发后,倪某退出违法所得800元,麦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1200元,彭某某退出违法所得9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麦某某、倪某、张某分别实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提出,被告人彭某某、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倪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彭某某、麦某某、倪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被全部追回,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倪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麦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彭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对本案被告人自愿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上缴国库;
                  (其中倪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麦某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元,彭某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
                  六、对扣押在案的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玳瑁3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IP属地:广东9楼2025-02-02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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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七.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3月29日,在会泽县娜姑镇农贸市场,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清草药摊上及周某清家里查获其售卖的疑似穿山甲片13.64千克,疑似豪猪刺3.6千克,疑似鹿角37节15.07千克,不知名角2支,疑似龟片2.52千克,疑似豪猪皮一张1.2千克。另在周某清家里查获其自称是捡来的不知名鸟皮毛一张、疑似稚鸡皮毛一张、不知名鸟翅膀一对。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豪猪刺为啮齿目豪猪科中国豪猪刺,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疑似穿山甲片为鳞甲目穿山甲科大穿山甲鳞片,价值相当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相当于来自约4.55只大穿山甲;疑似鹿茸为人工仿制假冒鹿茸;疑似豪猪皮为帚尾豪猪皮,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疑似龟片为红耳彩龟,属于外来入侵物种。。看到这儿可以不用往下看了,他被判刑和龟肯定没关系


                    IP属地:广东10楼2025-02-02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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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神明明是入侵物种,然而案例里面提到巴神的还有那么两条


                      IP属地:广东11楼2025-02-02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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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八.经审理查明,一、2021年9月,被告人黄某伟在百度贴吧看到潘某鹏出售苏卡达陆龟的消息后,便添加潘某鹏为QQ好友。双方商定买卖后,黄某伟去到双方约定的广州市天河区,黄在支付1000元给潘后,潘将1只苏卡达陆龟(价值2500元)交给黄,黄将上述陆龟带回东莞市大朗镇,后以1200元的价格将上述苏卡达陆龟出售。
                        二、2021年9月下旬,被告人黄某伟以及潘某鹏为降低购买价格,商定拼单团购10只苏卡达陆龟。后潘某鹏以700元1只的价格购买了10只苏卡达陆龟(每只价值2500元),并先行留下5只苏卡达陆龟。黄某伟于2021年9月26日转账3500元给潘,并通过货拉拉将剩余5只苏卡达陆龟从广州市运回东莞市大朗镇,后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了3只苏卡达陆龟,以1300元的价格出售了2只苏卡达陆龟。
                        三、2021年10月,被告人黄某伟在百度贴吧看到罗某俊出售辐纹陆龟、豹纹陆龟的消息后,便添加罗某俊为QQ好友。双方商定买卖后,黄某伟通过货拉拉从东莞市大朗镇去到双方约定的佛山市禅城区,黄某伟于2021年10月23日转账7200元给罗某俊,购买了1只辐纹陆龟、1只豹纹陆龟,后在东莞市大朗镇以9500元的价格将上述辐纹陆龟出售,以1000元的价格将上述豹纹陆龟(价值2500元)出售。
                        四、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某伟在东莞市大朗镇通过网络、快递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豹纹陆龟。公安民警接报后经侦查于2021年11月3日在东莞市大朗镇东升住宿301房将黄某伟抓获,当场缴获一只豹纹陆龟(价值2500元)。
                        经查,豹纹陆龟、苏卡达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辐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伟退缴违法所得18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伟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伟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黄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黄某伟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其适用缓刑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且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无前科、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伟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退回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
                        三、被告人黄某伟退出的违法所得1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IP属地:广东12楼2025-02-02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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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九.原审判决(一审)认定,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文在没有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其所经营的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路168号店铺为窝点,向他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苏卡达陆龟25只、豹纹陆龟3只。2020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被告人准备出售的苏卡达陆龟活体14只、豹纹陆龟活体1只、缅甸陆龟活体6只,另查获他人寄养在上址的苏卡达陆龟活体2只。公安机关并从被告人处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及笔记本2本。经鉴定,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缅甸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其中缅甸陆龟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上述苏卡达陆龟25只价值人民币31250元,豹纹陆龟3只价值人民币3750元,缅甸陆龟6只价值人民币1500元。一审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文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缴获的苏卡达陆龟活体16只、豹纹陆龟活体1只、缅甸陆龟活体6只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笔记本2本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人民币36500元。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刑初15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定罪部分,即维持上诉人张某文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刑初15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刑初15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量刑部分,即撤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上诉人张某文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审法院缴纳,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IP属地:广东13楼2025-02-02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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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这里就无了,相当大一部分是关于陆龟的,一个海龟的,两个野生鹰嘴的,两个巴神串场的大伙知道什么不该养了吧。具体对哪种龟感兴趣可以上文书网搜搜看有无判决。


                            IP属地:广东14楼2025-02-02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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