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伤残鉴定环节历时(2010.11.23-----2013.3.14)2年零3个月。其中的存在的问题,义县人民法院始终不做出合理解释。2年的时间无数次奔走于义县法院(要求鉴定结案)、义县检察院(申请监督)、义县政法委、义县人大、锦州市中法,希望早日结案。期间经历太多折磨。
2024年11月,我向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国家信访局以交办方式介入。义县政法委负责调查,并做出解答。以下为答复内容
经义县人民法院调查反馈:
经查:2010年11月19日本院受理了原告姚志强诉被告于大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志强申请对头部、颈椎间盘突出、脊髓变性、精神障碍进行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委托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原告姚志强第一次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时间为2010年11月23日,我院于2010年12月23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移送。2011年3月7日,锦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头部损伤属于十级伤残。对于颈椎间盘突出脊髓变性的伤残等级鉴定,锦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表示无法鉴定。对此结果,本院第一时间告知了姚志强,并向其说明可由其自己联系鉴定机构,然后由本院移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对外委托。精神障碍的伤残等级鉴定,应先鉴定是否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其次鉴定是否与车祸存在因果关系,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本院于2011年8月经与锦州市康宁医院联系后,并告知姚志强准备准备相关鉴定材料。2011年12月6日,经本院询问姚志强,其称锦州市附属第一医院能够鉴定。嗣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告知本院对姚志强的鉴定申请可以不通过技术处由本院直接委托,姚志强愿意配合。2012年12月6日,经锦州市康宁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姚志强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疾病的发生与2009年12月31日的车祸有直接因果关系”。2013年3月14日,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辽西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姚志强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颈椎损伤 C3-6间盘突出颈椎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2013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10)义民城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 中共义县委政法委员会2024年12月4日
民事案伤残鉴定环节历时2年零3个月,是否合理,义县人民法院是否存在过错,请有识之士,给予解答,共同普法,推动中国法治建设。
2024年11月,我向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国家信访局以交办方式介入。义县政法委负责调查,并做出解答。以下为答复内容
经义县人民法院调查反馈:
经查:2010年11月19日本院受理了原告姚志强诉被告于大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志强申请对头部、颈椎间盘突出、脊髓变性、精神障碍进行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委托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原告姚志强第一次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时间为2010年11月23日,我院于2010年12月23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移送。2011年3月7日,锦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头部损伤属于十级伤残。对于颈椎间盘突出脊髓变性的伤残等级鉴定,锦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表示无法鉴定。对此结果,本院第一时间告知了姚志强,并向其说明可由其自己联系鉴定机构,然后由本院移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对外委托。精神障碍的伤残等级鉴定,应先鉴定是否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其次鉴定是否与车祸存在因果关系,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本院于2011年8月经与锦州市康宁医院联系后,并告知姚志强准备准备相关鉴定材料。2011年12月6日,经本院询问姚志强,其称锦州市附属第一医院能够鉴定。嗣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告知本院对姚志强的鉴定申请可以不通过技术处由本院直接委托,姚志强愿意配合。2012年12月6日,经锦州市康宁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姚志强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疾病的发生与2009年12月31日的车祸有直接因果关系”。2013年3月14日,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辽西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姚志强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颈椎损伤 C3-6间盘突出颈椎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2013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10)义民城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 中共义县委政法委员会2024年12月4日
民事案伤残鉴定环节历时2年零3个月,是否合理,义县人民法院是否存在过错,请有识之士,给予解答,共同普法,推动中国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