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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下材料费调整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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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1、总价包含范围:施工图范围内以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的所有内容;2、材料价按基期信息价格与施工期信息价格相比,10%以内不予调整,10%以外调整;3、群体工程若某个单位工程项目清单漏项,其他单位工程相同的可参考其他单位工程计价;4、人工费在项目实施执行过程中不再调整,如果遇到强制性调整,只调整经批准的施工过程中的人工费调整。材料价期间能否按全施工期取平均值调整?
这个问题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按基期与施工期信息价格相比超10%部分调整,通常应据实调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引起的调整有相应条款约定。如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价款调整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执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5%时,超部分据实调整,这就是要依据每月的工作量和材料价格调整,而非简单算术平均。承包人还应在采购材料前报采购数量和新单价给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要确认采购的数量和单价。理想状态下是每期采购情况都报发包人审批,价格按投标价或基准价变动超5%部分调差,但实际施工中很少发承包人能做好这点。
很多施工单位每月报的进度款文件粗糙,不管工程量还是价格。建设单位有时还会故意前期多做进度款给施工单位推动工程。要是施工过程中没有完善文件,最后可能只能按算术平均算法估算大概金额。因为缺乏完整还原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便法院判定,若合同约定不明确且实际施工资料缺失,可能也只能按照平均值调整价款。所以,工程发承包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完善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资料记录,避免后期在价款调整上产生争议。


IP属地:江苏1楼2025-01-23 20:3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