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纪律监察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尊敬的各位领导,因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一系列违规甚至可能违法的行为,致使大额贷款全部去向不明,贷款相关人员遭受重大危机,现就具体情况陈述如下:
中金嘉禾(山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嘉禾)最初是由滨州鲁滨集团旗下的中金嘉禾珠宝有限公司及我方的两家公司在2021年5月共同成立的专注于黄金珠宝首饰批发的黄金珠宝销售公司,面向全省珠宝首饰门店批发黄金珠宝首饰,2021年七月开始面向全省开展业务,2022年在全省正式开业黄金店面5家(济南大明湖店、济南泉城广场店、淄博周村店、威海店、新沂店),筹备期正在装修门店4家(杭州中金嘉禾门店、浙江台州中金嘉禾门店、青岛中金嘉禾门店、河北邢台中金嘉禾门店)。
中金嘉禾的大股东山东国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通)实际控制人是赵振营。山东国通占有中金嘉禾60%的股份,当时山东国通投资资金进入公司后又被分批转走,并没有留在公司账户,怀疑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因为受到大股东投资入股的1800万资金被职务侵占的影响,2022年因为连续开店,期间公司资金周转不好,导致金店装修拓展采购开业延期过长,后续资金周转出现问题。
鉴于以上情况,2022年年底,我公司(中金嘉禾)为了维持公司运营发展的需要,经人介绍,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银行)韩行长认识,并就企业资金短缺需要贷款事宜,沟通贷款2000万元,期间因为贷款迟迟没有落实,经过几次沟通之后,银行答复称同意给贷款,在2000万贷款即将下放之际,被中间人告知,因为银行没有完成贷款任务,需要先帮银行完成500万元的抵押贷款任务,才能继续我公司的2000万元贷款。2023年4月,银行和中间人表示需要以经营贷(需要我提供房屋作为抵押)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于是,赵振营便提供了其朋友名下的两套住宅和我公司法人于勇提供的一套住宅,总共三套房屋,向齐商银行办理抵押经营贷款业务。银行还曾到我公司查阅了部分公司资料,我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勇在2023年4月18日到银行济阳支行办理贷款手续,因为基于对银行和中间人的信任,当时填写的贷款资料除签署项外都是空白的,后续信息是由银行自主填写。直至2023年5月10日,银行方往我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勇的账号转款500万元,并立即以受托支付的名义将全部500万元转账至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于勇这时才知晓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且反应过来整个事件存在严重问题,公司法人于勇第一之间找到赵振营以及银行方询问沟通,但是被告知只是他们在走程序让等待,直至2023年9月经过多番催问,公司法人于勇才看到一份销售合同,该合同显示是我公司向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购买8130000元的黄金、铂金、钻石、镶嵌、银饰等饰品,事实上我公司与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的交易或关联,我公司对该合同并不知情,也不知道合同如何签订的,也不知道是谁持有我公司公章和公司法人于勇的姓名章与银行共同办理,公司法人于勇收到的合同照片上也有银行工作人员的签字,因此我公司怀疑银行对整件事情经过是知情的。该《购销合同》明显为假合同,其中对于货物种类、规格都没约定,却直接写明合同金额为813万元,并且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日支付合同金额的30%,货到后支付剩余款项,但是事实情况是,该合同本身就是虚假的,没有任何真实交易,银行在完全不调查前期付款情况,没有任何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以及在完全没有货物交付的情况下,直接向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转款500万元,我公司此前完全不知道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更是从未跟其有任何交易。
我公司至今未收到该500万元贷款中的任何款项或者物品,银行对于实际情况也是拒绝回复,仅是在催缴贷款和利息费用,回顾整个贷款过程存在严重问题,全部500万元款项转至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真实的资金走向还请求公安机关予以追查。综上所述,上述500万元贷款,整个贷款过程存在严重问题,我公司合理怀疑存在相关人员提前预谋并具体操作骗取了该500万元,相关人员行为涉嫌犯罪,其所获得的不法利益也应被追回。
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赵振营(身份证号码:372325198102132019)。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贝瑞霖德)的控股公司为鸿盛融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盛融)。鸿盛融的股东分别是李艳玲和赵振翠。赵振营在贷款期间还担任鸿盛融的执行董事,直到2024年10月17日才被免去相关职务。(具体证明文件详见附录文件3、文件5)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鲁1602刑初227号文件中明确显示了李艳玲是赵振营的妻子,而且赵振营与李艳玲为了逃避债务,系虚假离婚,至今仍生活在一起,共同参与家庭生活,一起抚养孩子。(全家共同出游,安排妻儿去美国上学等),赵振翠为赵振营的妹妹。同时这份判决也明确记录了赵振营是如何通过山东凯马商贸有限公司诈骗银行贷款并被刑事判罚的全过程。2016年的凯马商贸骗贷与今天的事实如出一辙。并且为同一人所参与设计实施。(具体案情说明详见附件)
事后,因为银行一直联系我公司法人于勇偿还500万贷款的利息,公司法人于勇因无法从赵振营方追讨任何款项,便无力支撑贷款利息的偿还,于是便断供贷款,在这个过程中,赵振营多次找到齐商银行的相关贷款负责人(韩行长)商讨这500万贷款还款事宜,并多次达成初步协议(初步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想将我公司法人提供的住房协议抵押过户到对方名下,此行为明显是奔着非法侵占房屋目的而来),每次达成初步协议之后,韩行长都会与我公司法人进行沟通确认,后因赵振营个人原因没有执行方案。由此我方怀疑整个事情都是被策划和设计的骗局,怀疑当初参与贷款的相关多人参与其中。
同时,赵振营实际控制多家公司(具体名单详见附录1),并且多家公司之间存在互相走帐的虚假贸易往来。没有真实的贸易行为支撑,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
由于山东国通投资入股中金嘉禾的投资款1800万被转移,加上后期房屋抵押贷款500万也被非法骗取转移,导致中金嘉禾运营出现问题,全国各地门店均无法正常进货销售,后期出现投资人投诉、到店围堵讨债以及诉至法院、公安等事情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最终因为欠债2000多万,导致公司被多个债权方起诉被告涉嫌刑事案件,同时公司法人于勇名下所有资产均被债权人变卖还债,公司投资的正大集团旗下的社区便利店也陆续因为诉讼问题导致关店,损失过千万。
综上所述,我方有理由怀疑我公司及公司法人于勇贷款500万这个事情从开始就是属于赵振营及其同伙有预谋的犯罪行为,怀疑赵振营伙同他人联合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公司法人于勇及我公司需要贷款的需求以及相关贷款材料对我公司及公司法人于勇进行了诈骗,通过提供房屋抵押诱导公司法人于勇提供了用于贷款的房屋,同时以2000万元的贷款为诱饵,诱导我公司及公司法人于勇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500万,并非法将贷款款项500万元转移至赵振营指定的账户,并被非法占用。
同时,在整个贷款过程中,在与齐商银行韩行长沟通贷款期间,韩行长还多次以促进贷款进度为由,让我公司法人于勇通过关系联系到齐商银行济南分行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试图通过管理高层的影响加快贷款进度及加大贷款额度。由此可以看出,整个贷款过程中存在着非常大的问题以及人为策划的痕迹。
以上涉嫌违法事宜我方已经向济南市经侦支队报案,同时也向相关辖区派出所报案,并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处置所涉不法利益。
以上是关于贷款的整个事件经过以及所引发的后果。
关于银行所存在重大问题,我公司认为至少有如下几方面:
第一、银行名义上签署了《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但是实际上发放的是企业经营贷,借款主体有意混淆,审批及放款等流程违背常理、流于形式,致使贷款完全流向了违法甚至犯罪路径。
银行所签订借款协议为《个人经营借款合同》,银行与赵海涛共同制作的《购销合同》中合同双方为中金嘉禾(山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涉及主体并无于勇,因此能够表现出银行认为实际用款人、借款人为我公司,我公司是有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工商注册的法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我公司与于勇均为独立平等民事主体,银行故意将企业经营贷款变相成个人经营贷,使得主体混乱,贷款审批流于形式,《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该两条规定对于自然人及法人作为借款人,具有明显区别的规定,两项管理办法也主要以借款人主体不同而区分规定。而银行该贷款明显有意混淆规定的界限,有意使得张冠李戴,对我公司进行走过场似的走访,最终借款手续与我公司并无实际关联,对于勇也并无资信考察、还款能力考察以及是否与经营相关的考察,直观的表现就像银行就是奔着抵押的房子而去,根本不关心于勇及我公司的经营和还款能力。在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与他人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谎称放贷用于我公司经营,银行明知我公司与自然人为不同主体,且相互之间并无款项转移手续,使得对自然人不考察其经营还款能力,对我公司走访走过场,借款主体成了自然人,用款人却成了我公司,款项以让自然人签署空白委托支付文件的形式,款项刚转到自然人账号,就立刻转到了借款自然人及我公司均不知情的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系列违法违规举动,使得本应需要严格监管的资信,还款能力,签署过程,放款流程等要求和审核全部失控,现资金已经不知去向,银行部分工作人员可能开始就明确自己只要制作粗略的法律文件,掌握抵押的房产,贷出的资金流向怎样的违法犯罪路径,其并不担心。
第二、经营贷款的主要依据《购销合同》明显造假,银行对此没有审核,配合违法违规放贷。
现我公司所提交的《购销合同》是《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于勇在2023年9月,在发觉贷款出问题后,因银行催还款利息,多次催促上述所提及的赵振营后,于勇才第一次知晓《购销合同》的存在,但是仅从该图片中,就能以一般普通人的认知标准,发现众多明显造假的问题:
1. 合同标的名称为:“黄金、铂金、钻石、镶嵌银饰等饰品”,成色没有约定,货物单价也没有约定,但是总价却确定为8130000,等于是合同双方根本不知道要买卖什么东西,更不知道要买什么标准的什么东西,这在珠宝买卖方面是绝不可能的,更离谱的是,就这样离谱的前提下,总价款居然是确定的,这是极其荒谬的。而且贝瑞霖德也没有任何购买黄金珠宝的渠道,也没有签约任何供货商,不具备供应黄金珠宝首饰的条件。
2. 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方式结算,合同签订日支付合同金额的30%,到货后支付剩余款项”,但是该合同本身就是虚假的,没有任何真实交易,银行在完全不调查前期付款情况,没有任何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以及在完全没有货物交付的情况下,直接放款500万元,这已经不是单纯的审核不严,而是可以怀疑存在有意配合的可能。
第三、银行让借款人在关键信息空白的格式条款贷款文件上进行签署,不仅未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也并未依规进行录像,最终还填写了贷款人不知情的收款人信息,致使贷款被不法获取。
银行在该贷款程序过程中,均让签署空白格式条款的协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当面签约的,贷款人应当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相关影像。”对此我公司请求贵局领导依规查看相关影像。银行在使用格式文本的情况下,不仅为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还利用贷款人对其的信任,在已签署的关键信息空白的协议上,填写借款人不知情的收款人,致使贷款被违法犯罪人员获取。
综上所述,按照《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银行本应该全面、动态、审慎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价,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等规定,如果银行真的遵照规定和法律,遵守基本的审慎原则,那么该贷款根本不会出现问题,而银行一系列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导致我公司及于勇,均未实际最终获得任何贷款或者相关货物,相关资金在流向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已不知去向。因此,我公司恳请贵局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追查资金走向,莫让金融成为不法人员轻易获利的途径,也维护金融领域应有的良好风气和形象。
投诉举报人:中金嘉禾(山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2024年 12月 29 日
附录1:
1.鸿盛融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山东省票链票据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4.滨州市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山东省国研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6.滨州昌泰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7.创新(山东)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8.上海惠仁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重庆仁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0.山东聚天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1.上海链合供应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重庆远致合创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3.重庆尚鼎佳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14.重庆远致合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15.远致元合(重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16.票链(山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17.青岛蛙声一片产业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 山东省诸葛亮数字运营有限公司,
19. 19.山东省全媒数字经济研究院有限公司,
20.中合业成(山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21.青岛盈票数字信息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22.深圳盈科君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远致合创(北京)数字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24.远致同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5.远致熙正创新发展(山东)有限公司,
26.山东信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27.山东国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8.北京熙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济南数创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山东数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山东省京鲁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32.杭州俊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3.中天鸿盛融(山东)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34.中天鸿盛融(山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5.山东省金服供应链有限公司,
36.山东省齐鲁交运供应链有限公司,
37.中天鸿盛融(山东)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38.山东省京鲁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39.杭州俊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0.滨州市金服供应链有限公司,
41.山东省金服供应链有限公司,
42.山东省齐鲁交运供应链有限公司,
43.滨州市金服供应链有限公司,
44.山东交运数字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45.景行(山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46.山东轩洋工贸有限公司,
47.山东坤旭商贸有限公司,
48.山东锦诚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
49.山东新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0.泰安市泰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1.东营天浩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52.北京中石大乾泰超临界萃取技术有限公司,
53.山东天鑫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
54.山东锦诚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
55.克拉玛依宏福新材料有限公司,
56.山东乾泰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57.北京呈祥知临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8.山东益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9.山东天鑫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
60.山东锦诚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
61.山东汇劳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62.山东国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63.瑞恒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64.香港信德兄弟環太實業有限公司,
65.山东工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66.鑫脉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67.山东国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8.山东省国通发展有限公司
69.中天海能(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0.山东省齐鲁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71.中天绿能重庆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72.山东国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73.中天海创(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4.山东汇劳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75.山东省京鲁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76.山东轩洋工贸有限公司
77.重庆中天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8.滨州市金服供应链有限公司
尊敬的各位领导,因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一系列违规甚至可能违法的行为,致使大额贷款全部去向不明,贷款相关人员遭受重大危机,现就具体情况陈述如下:
中金嘉禾(山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嘉禾)最初是由滨州鲁滨集团旗下的中金嘉禾珠宝有限公司及我方的两家公司在2021年5月共同成立的专注于黄金珠宝首饰批发的黄金珠宝销售公司,面向全省珠宝首饰门店批发黄金珠宝首饰,2021年七月开始面向全省开展业务,2022年在全省正式开业黄金店面5家(济南大明湖店、济南泉城广场店、淄博周村店、威海店、新沂店),筹备期正在装修门店4家(杭州中金嘉禾门店、浙江台州中金嘉禾门店、青岛中金嘉禾门店、河北邢台中金嘉禾门店)。
中金嘉禾的大股东山东国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通)实际控制人是赵振营。山东国通占有中金嘉禾60%的股份,当时山东国通投资资金进入公司后又被分批转走,并没有留在公司账户,怀疑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因为受到大股东投资入股的1800万资金被职务侵占的影响,2022年因为连续开店,期间公司资金周转不好,导致金店装修拓展采购开业延期过长,后续资金周转出现问题。
鉴于以上情况,2022年年底,我公司(中金嘉禾)为了维持公司运营发展的需要,经人介绍,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银行)韩行长认识,并就企业资金短缺需要贷款事宜,沟通贷款2000万元,期间因为贷款迟迟没有落实,经过几次沟通之后,银行答复称同意给贷款,在2000万贷款即将下放之际,被中间人告知,因为银行没有完成贷款任务,需要先帮银行完成500万元的抵押贷款任务,才能继续我公司的2000万元贷款。2023年4月,银行和中间人表示需要以经营贷(需要我提供房屋作为抵押)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于是,赵振营便提供了其朋友名下的两套住宅和我公司法人于勇提供的一套住宅,总共三套房屋,向齐商银行办理抵押经营贷款业务。银行还曾到我公司查阅了部分公司资料,我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勇在2023年4月18日到银行济阳支行办理贷款手续,因为基于对银行和中间人的信任,当时填写的贷款资料除签署项外都是空白的,后续信息是由银行自主填写。直至2023年5月10日,银行方往我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勇的账号转款500万元,并立即以受托支付的名义将全部500万元转账至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于勇这时才知晓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且反应过来整个事件存在严重问题,公司法人于勇第一之间找到赵振营以及银行方询问沟通,但是被告知只是他们在走程序让等待,直至2023年9月经过多番催问,公司法人于勇才看到一份销售合同,该合同显示是我公司向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购买8130000元的黄金、铂金、钻石、镶嵌、银饰等饰品,事实上我公司与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的交易或关联,我公司对该合同并不知情,也不知道合同如何签订的,也不知道是谁持有我公司公章和公司法人于勇的姓名章与银行共同办理,公司法人于勇收到的合同照片上也有银行工作人员的签字,因此我公司怀疑银行对整件事情经过是知情的。该《购销合同》明显为假合同,其中对于货物种类、规格都没约定,却直接写明合同金额为813万元,并且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日支付合同金额的30%,货到后支付剩余款项,但是事实情况是,该合同本身就是虚假的,没有任何真实交易,银行在完全不调查前期付款情况,没有任何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以及在完全没有货物交付的情况下,直接向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转款500万元,我公司此前完全不知道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更是从未跟其有任何交易。
我公司至今未收到该500万元贷款中的任何款项或者物品,银行对于实际情况也是拒绝回复,仅是在催缴贷款和利息费用,回顾整个贷款过程存在严重问题,全部500万元款项转至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真实的资金走向还请求公安机关予以追查。综上所述,上述500万元贷款,整个贷款过程存在严重问题,我公司合理怀疑存在相关人员提前预谋并具体操作骗取了该500万元,相关人员行为涉嫌犯罪,其所获得的不法利益也应被追回。
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赵振营(身份证号码:372325198102132019)。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贝瑞霖德)的控股公司为鸿盛融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盛融)。鸿盛融的股东分别是李艳玲和赵振翠。赵振营在贷款期间还担任鸿盛融的执行董事,直到2024年10月17日才被免去相关职务。(具体证明文件详见附录文件3、文件5)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鲁1602刑初227号文件中明确显示了李艳玲是赵振营的妻子,而且赵振营与李艳玲为了逃避债务,系虚假离婚,至今仍生活在一起,共同参与家庭生活,一起抚养孩子。(全家共同出游,安排妻儿去美国上学等),赵振翠为赵振营的妹妹。同时这份判决也明确记录了赵振营是如何通过山东凯马商贸有限公司诈骗银行贷款并被刑事判罚的全过程。2016年的凯马商贸骗贷与今天的事实如出一辙。并且为同一人所参与设计实施。(具体案情说明详见附件)
事后,因为银行一直联系我公司法人于勇偿还500万贷款的利息,公司法人于勇因无法从赵振营方追讨任何款项,便无力支撑贷款利息的偿还,于是便断供贷款,在这个过程中,赵振营多次找到齐商银行的相关贷款负责人(韩行长)商讨这500万贷款还款事宜,并多次达成初步协议(初步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想将我公司法人提供的住房协议抵押过户到对方名下,此行为明显是奔着非法侵占房屋目的而来),每次达成初步协议之后,韩行长都会与我公司法人进行沟通确认,后因赵振营个人原因没有执行方案。由此我方怀疑整个事情都是被策划和设计的骗局,怀疑当初参与贷款的相关多人参与其中。
同时,赵振营实际控制多家公司(具体名单详见附录1),并且多家公司之间存在互相走帐的虚假贸易往来。没有真实的贸易行为支撑,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
由于山东国通投资入股中金嘉禾的投资款1800万被转移,加上后期房屋抵押贷款500万也被非法骗取转移,导致中金嘉禾运营出现问题,全国各地门店均无法正常进货销售,后期出现投资人投诉、到店围堵讨债以及诉至法院、公安等事情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最终因为欠债2000多万,导致公司被多个债权方起诉被告涉嫌刑事案件,同时公司法人于勇名下所有资产均被债权人变卖还债,公司投资的正大集团旗下的社区便利店也陆续因为诉讼问题导致关店,损失过千万。
综上所述,我方有理由怀疑我公司及公司法人于勇贷款500万这个事情从开始就是属于赵振营及其同伙有预谋的犯罪行为,怀疑赵振营伙同他人联合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公司法人于勇及我公司需要贷款的需求以及相关贷款材料对我公司及公司法人于勇进行了诈骗,通过提供房屋抵押诱导公司法人于勇提供了用于贷款的房屋,同时以2000万元的贷款为诱饵,诱导我公司及公司法人于勇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500万,并非法将贷款款项500万元转移至赵振营指定的账户,并被非法占用。
同时,在整个贷款过程中,在与齐商银行韩行长沟通贷款期间,韩行长还多次以促进贷款进度为由,让我公司法人于勇通过关系联系到齐商银行济南分行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试图通过管理高层的影响加快贷款进度及加大贷款额度。由此可以看出,整个贷款过程中存在着非常大的问题以及人为策划的痕迹。
以上涉嫌违法事宜我方已经向济南市经侦支队报案,同时也向相关辖区派出所报案,并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处置所涉不法利益。
以上是关于贷款的整个事件经过以及所引发的后果。
关于银行所存在重大问题,我公司认为至少有如下几方面:
第一、银行名义上签署了《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但是实际上发放的是企业经营贷,借款主体有意混淆,审批及放款等流程违背常理、流于形式,致使贷款完全流向了违法甚至犯罪路径。
银行所签订借款协议为《个人经营借款合同》,银行与赵海涛共同制作的《购销合同》中合同双方为中金嘉禾(山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涉及主体并无于勇,因此能够表现出银行认为实际用款人、借款人为我公司,我公司是有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工商注册的法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我公司与于勇均为独立平等民事主体,银行故意将企业经营贷款变相成个人经营贷,使得主体混乱,贷款审批流于形式,《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该两条规定对于自然人及法人作为借款人,具有明显区别的规定,两项管理办法也主要以借款人主体不同而区分规定。而银行该贷款明显有意混淆规定的界限,有意使得张冠李戴,对我公司进行走过场似的走访,最终借款手续与我公司并无实际关联,对于勇也并无资信考察、还款能力考察以及是否与经营相关的考察,直观的表现就像银行就是奔着抵押的房子而去,根本不关心于勇及我公司的经营和还款能力。在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与他人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谎称放贷用于我公司经营,银行明知我公司与自然人为不同主体,且相互之间并无款项转移手续,使得对自然人不考察其经营还款能力,对我公司走访走过场,借款主体成了自然人,用款人却成了我公司,款项以让自然人签署空白委托支付文件的形式,款项刚转到自然人账号,就立刻转到了借款自然人及我公司均不知情的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系列违法违规举动,使得本应需要严格监管的资信,还款能力,签署过程,放款流程等要求和审核全部失控,现资金已经不知去向,银行部分工作人员可能开始就明确自己只要制作粗略的法律文件,掌握抵押的房产,贷出的资金流向怎样的违法犯罪路径,其并不担心。
第二、经营贷款的主要依据《购销合同》明显造假,银行对此没有审核,配合违法违规放贷。
现我公司所提交的《购销合同》是《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于勇在2023年9月,在发觉贷款出问题后,因银行催还款利息,多次催促上述所提及的赵振营后,于勇才第一次知晓《购销合同》的存在,但是仅从该图片中,就能以一般普通人的认知标准,发现众多明显造假的问题:
1. 合同标的名称为:“黄金、铂金、钻石、镶嵌银饰等饰品”,成色没有约定,货物单价也没有约定,但是总价却确定为8130000,等于是合同双方根本不知道要买卖什么东西,更不知道要买什么标准的什么东西,这在珠宝买卖方面是绝不可能的,更离谱的是,就这样离谱的前提下,总价款居然是确定的,这是极其荒谬的。而且贝瑞霖德也没有任何购买黄金珠宝的渠道,也没有签约任何供货商,不具备供应黄金珠宝首饰的条件。
2. 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方式结算,合同签订日支付合同金额的30%,到货后支付剩余款项”,但是该合同本身就是虚假的,没有任何真实交易,银行在完全不调查前期付款情况,没有任何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以及在完全没有货物交付的情况下,直接放款500万元,这已经不是单纯的审核不严,而是可以怀疑存在有意配合的可能。
第三、银行让借款人在关键信息空白的格式条款贷款文件上进行签署,不仅未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也并未依规进行录像,最终还填写了贷款人不知情的收款人信息,致使贷款被不法获取。
银行在该贷款程序过程中,均让签署空白格式条款的协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当面签约的,贷款人应当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相关影像。”对此我公司请求贵局领导依规查看相关影像。银行在使用格式文本的情况下,不仅为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还利用贷款人对其的信任,在已签署的关键信息空白的协议上,填写借款人不知情的收款人,致使贷款被违法犯罪人员获取。
综上所述,按照《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银行本应该全面、动态、审慎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价,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等规定,如果银行真的遵照规定和法律,遵守基本的审慎原则,那么该贷款根本不会出现问题,而银行一系列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导致我公司及于勇,均未实际最终获得任何贷款或者相关货物,相关资金在流向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已不知去向。因此,我公司恳请贵局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追查资金走向,莫让金融成为不法人员轻易获利的途径,也维护金融领域应有的良好风气和形象。
投诉举报人:中金嘉禾(山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2024年 12月 29 日
附录1:
1.鸿盛融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贝瑞霖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山东省票链票据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4.滨州市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山东省国研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6.滨州昌泰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7.创新(山东)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8.上海惠仁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重庆仁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0.山东聚天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1.上海链合供应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重庆远致合创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3.重庆尚鼎佳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14.重庆远致合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15.远致元合(重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16.票链(山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17.青岛蛙声一片产业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 山东省诸葛亮数字运营有限公司,
19. 19.山东省全媒数字经济研究院有限公司,
20.中合业成(山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21.青岛盈票数字信息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22.深圳盈科君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远致合创(北京)数字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24.远致同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5.远致熙正创新发展(山东)有限公司,
26.山东信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27.山东国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8.北京熙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济南数创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山东数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山东省京鲁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32.杭州俊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3.中天鸿盛融(山东)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34.中天鸿盛融(山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5.山东省金服供应链有限公司,
36.山东省齐鲁交运供应链有限公司,
37.中天鸿盛融(山东)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38.山东省京鲁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39.杭州俊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0.滨州市金服供应链有限公司,
41.山东省金服供应链有限公司,
42.山东省齐鲁交运供应链有限公司,
43.滨州市金服供应链有限公司,
44.山东交运数字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45.景行(山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46.山东轩洋工贸有限公司,
47.山东坤旭商贸有限公司,
48.山东锦诚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
49.山东新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0.泰安市泰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1.东营天浩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52.北京中石大乾泰超临界萃取技术有限公司,
53.山东天鑫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
54.山东锦诚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
55.克拉玛依宏福新材料有限公司,
56.山东乾泰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57.北京呈祥知临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8.山东益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9.山东天鑫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
60.山东锦诚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
61.山东汇劳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62.山东国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63.瑞恒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64.香港信德兄弟環太實業有限公司,
65.山东工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66.鑫脉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67.山东国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8.山东省国通发展有限公司
69.中天海能(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0.山东省齐鲁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71.中天绿能重庆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72.山东国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73.中天海创(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4.山东汇劳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75.山东省京鲁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76.山东轩洋工贸有限公司
77.重庆中天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8.滨州市金服供应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