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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已过,贷款人能否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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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超出诉讼时效后,银行起诉要求还款未获法院支持,贷款人能否以此为由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2005年6月,郝某向某银行申请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郝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2017年,某银行诉至法院,诉讼中,郝某辩称涉案借款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及保证期间。案经审理,法院以涉案借款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及保证期间为由,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其后,郝某仍未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将郝某的不良贷款上报至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郝某为此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恢复自身名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某银行与郝某签订《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约向郝某发放贷款,郝某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郝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从而产生贷款逾期记录。某银行的诉讼请求虽因借款超出诉讼时效及保证期间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其仅是丧失对郝某的胜诉权,借款人郝某的涉案贷款转化为自然债务。某银行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郝某不良贷款信息,且其报送的信息也是源于郝某真实的未还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行为。
综上,某银行将郝某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合法,不构成侵权,郝某请求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郝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信用评价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息息相关。本案中,贷款因超出诉讼时效成为自然之债,本质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债务人履行,并不意味着债务消失,欠款的事实仍未改变。而不良征信记录是对不良行为的客观记录和评价,只要不良行为一直持续存在,不良行为人便无权要求删除该记录。
【来源: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1-15 15:1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