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有专门的规定,旨在鼓励民众要敢于向各种恶势力作斗争。然而,因为结果论的泛滥,社会上见义勇为的现象越来越少,也有不少无罪的正当防卫行为,被某些不良法官枉法裁定为有罪。刑法在文字表述上,是维护正当防卫行为的。推翻正当防卫的刑法定义,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执行者的结果论思维。因为结果论思维,不但“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原则变成了“以签字有为依据”,而且“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也变成了“以处罚为准绳”。不管过程只管结果的思维方式,在社会治理上导致形式主义泛滥,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冤假错案频发。如此,作为国家管理工具的法律一旦失去了公信力,民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必然就会采用法律之外的手段。社会不稳定,应该表述为“民众的权益不能得到稳定的保障”,万万不能理解为“民众为了维护权益采取了其他手段”。否则,社会稳定的提法,又有何意义呢?关于结果论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我在之前的很多即兴小文中都有表述。再提结果论在司法体系中的危害,期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深度思考!#正当防卫##结果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