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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刘加鹏。枉法裁判 严重执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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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相关人员 严重侵害注册宅基地时户上人员合法权益 谁来捍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都给他们看了他们居然一脸不在乎的样子) 该案件给你们明确的总觉得结10条 第一 我们家当时是按照国家法律一户一宅制注册的宅基地 第二 1991注册宅基地时,家庭人口三人 宅基地证是1991年9月18日颁发的宅基地编号GD-8-140号 (土地登记申请书)1991年7月16日 申请的 记载家庭人口三人 (土地登记审批表) 1991年7月19日 审批表显示家庭人口3人 第三 注册宅基地时户上3人 其中两位老人现早已去世 当时注册宅基地时带表人 赵吉祥2004年就去世了 第四 赵宗国现户主是唯一一个注册宅地时户上成员在世的人了 按照宅基地相关法律 现户主赵宗国是唯一一个合法持有该宅基地的人了 第五 土质老房子2011年成为危房后 现户主赵宗国个人出资重建的现建房屋 老房子已不存在 现在我们家还有老房子印记 因为当时没拆干净,还有建筑残留物 第六 现在该案件各个政府部门 虽然说有遗产继承问题,我跟他们说了老房子已经不存在了事实依据证据都有 他们居然说 注册时写着去世人的名字,就是去世人的 我跟他说了n遍了,他就是假装听不见 国家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注册的 法人代表人赵吉祥 只是当时注册宅基地时户代表人之一 第七 根据 土地登记审批表 以及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区分局滨海派出所 户籍科 开出的 常住人口登记表 1988年 显示人口 4人所以家庭成员有 (赵吉祥 罗振香 赵宗国 赵瑞红) (赵吉祥2004年 罗振香 2012年已去世)(赵瑞红 注册地时早已出嫁 他现在有自己名下的宅基地 )赵宗国是现户主 第八 根据分析 注册宅基地时户上成员只有(赵吉祥,罗振祥,赵宗国) 第九 赵宗国是唯一一个合法享有 该宅基地编号GD-8-140号 使用权的 当时按照法律规定合法注册的宅基地 怎么现在办理变更登记 就是不给办呢?相关人员把国家法律当什么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1-13 10:37回复
    第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节 宅基地管理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再讲讲这个诉讼时效法律规定20年内受保护 问题是赵吉祥2004年去世的该案件已经超过20年 没有任何纠纷 只是当地政府职能部门不给办证法院不作为) 把老百姓当什么?把法律当什么?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01-13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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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湖北3楼2025-01-21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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