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自入社团之后,尔父母即是我父母,尔兄弟姊妹即是我兄弟姊妹,尔妻是我嫂,尔子侄即是我子侄,如有不遵此例,三辊九鞭
第二条:倘有父母兄弟,百年归寿,无银埋葬,如有困难求兄相帮,必要通知各兄弟,有多帮多无钱出力,如装作不知者,两棍五鞭
第三条:各省外洋身社团兄弟,不论贫穷贵贱,必要留其一宿两餐,犹如骨肉至亲,装作不知,以外人相看者,三棍九鞭踢出社团
第四条:所有社团兄弟,未相识挂牌号,说起情由,必要相认,如有不认者,受天梯之刑。
第五条:凡我社团兄弟,不得做线人捉拿社团兄弟,倘有旧仇宿恨,必要传齐众兄弟,判其是非曲直,当众决断,不得记恨在心,倘有不知者,捉错兄弟,须要放他逃走,如有违例者,烙香之型
第六条:兄弟患难之时,无钱走路,必要相帮,不论钱财多少,如有不念亲情者,二十藤条
第七条:捏造兄弟有逆伦,以及谋害重要人员,行刺兄弟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八条:不得*兄弟妻女,及兄弟姊妹,如有违例者,烙香之刑逐出社团
第九条:兄弟托寄钱财及物品,必要尽心保管,带到支还,如有私骗者,一棍三鞭。
第十条:兄弟寄妻托子,或有要事相托,如做不到者,三棍九鞭
第十一条:私劫兄弟财物,或暗帮外人,抢夺兄弟财物者,死于乱刀之下。
第十二条:不得强抢兄弟货物,以及骗买争卖,不得恃强欺弱,如有不遵守者,受社团天梯之行
第十三条:所借兄弟钱财物件,有借有还,如有欺心不还,不念情义者,重者20-30藤条,
第十四条:或有抢劫取错兄弟财物者,即送回兄弟,如有欺心不送回者,重者20-30藤条,
第十五条:倘被条子捉获,此乃天降横祸,不得供出社团兄弟,亦不得记念旧仇,乱供兄弟,如有乱供兄弟,不念兄弟之情,受三棍九鞭 天梯之刑,逐出社团。
第十六条:兄弟被条子捉去,或出外日久,不得回家,留下妻儿子女无人倚靠,必要留心帮助,使后长大成人,如有不尊者,20藤条烙香之刑。
第十七条:遇有兄弟被人打骂,必要向前,有理相帮,无理相劝,其屡次被人欺压者,即须传知众兄弟商议,若其家贫,必要帮助钱财,代他争气,如无钱者出力,如有不尊,受三棍九鞭
第十八条:凡在*场中,不得使假吞骗兄弟钱财,及串同外人骗赌,贪图利己以伤兄弟,如有不尊,二棍五鞭。
第十九条:不得捏造是非,离间兄弟者,废弃口舌。
第二十条:不得私做堂主,需有社团兄弟选举,如有违规者,三棍九鞭踢出社团。
第二十一条:自入社团之后,遇有前仇旧恨,不得再行记念,前事已过,无容怀恨,如有私怀愤恨者,受藤条15之刑。
第二十二条:遇有亲兄弟或社团兄弟,相打涉讼等事,必要相劝,不得帮助一边,总归以和为贵如有不遵此例者,如有违例者,各抽10藤条之刑。
第二十三条:在开会时,禁止大声喧哗,大闹影响纪律,如有违例者,各抽10藤条之刑
第二十四条:勾引兄弟妻子,影响兄弟关系,导致兄弟反目者,三棍九鞭,烙香之刑
第二十五条:对外人须谨慎言语,不得乱讲社团家事,及内中秘密,免被外人识破,招引是非,如有违背,10-20藤条
第二十六条:不得以社团兄弟众多,仗势欺人,更不得行凶称霸,须各安分守己,如有违背不尊,三棍九鞭
第二十七条:不得庇护外人,欺压洪家兄弟,如有违背此例,二棍五鞭
第二十八条:社团兄弟得到消息,需证明真实,如有伪报,假报乱报,轻者一棍二鞭,重者三棍九鞭.
第二十九条:兄弟在前拼死,遭遇追杀等,禁止在后观看围观,需上前帮忙上报,装做不知者 ,三棍九鞭,烙香之刑
第三十条:私自退团者,受烙香天梯之刑
第二条:倘有父母兄弟,百年归寿,无银埋葬,如有困难求兄相帮,必要通知各兄弟,有多帮多无钱出力,如装作不知者,两棍五鞭
第三条:各省外洋身社团兄弟,不论贫穷贵贱,必要留其一宿两餐,犹如骨肉至亲,装作不知,以外人相看者,三棍九鞭踢出社团
第四条:所有社团兄弟,未相识挂牌号,说起情由,必要相认,如有不认者,受天梯之刑。
第五条:凡我社团兄弟,不得做线人捉拿社团兄弟,倘有旧仇宿恨,必要传齐众兄弟,判其是非曲直,当众决断,不得记恨在心,倘有不知者,捉错兄弟,须要放他逃走,如有违例者,烙香之型
第六条:兄弟患难之时,无钱走路,必要相帮,不论钱财多少,如有不念亲情者,二十藤条
第七条:捏造兄弟有逆伦,以及谋害重要人员,行刺兄弟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八条:不得*兄弟妻女,及兄弟姊妹,如有违例者,烙香之刑逐出社团
第九条:兄弟托寄钱财及物品,必要尽心保管,带到支还,如有私骗者,一棍三鞭。
第十条:兄弟寄妻托子,或有要事相托,如做不到者,三棍九鞭
第十一条:私劫兄弟财物,或暗帮外人,抢夺兄弟财物者,死于乱刀之下。
第十二条:不得强抢兄弟货物,以及骗买争卖,不得恃强欺弱,如有不遵守者,受社团天梯之行
第十三条:所借兄弟钱财物件,有借有还,如有欺心不还,不念情义者,重者20-30藤条,
第十四条:或有抢劫取错兄弟财物者,即送回兄弟,如有欺心不送回者,重者20-30藤条,
第十五条:倘被条子捉获,此乃天降横祸,不得供出社团兄弟,亦不得记念旧仇,乱供兄弟,如有乱供兄弟,不念兄弟之情,受三棍九鞭 天梯之刑,逐出社团。
第十六条:兄弟被条子捉去,或出外日久,不得回家,留下妻儿子女无人倚靠,必要留心帮助,使后长大成人,如有不尊者,20藤条烙香之刑。
第十七条:遇有兄弟被人打骂,必要向前,有理相帮,无理相劝,其屡次被人欺压者,即须传知众兄弟商议,若其家贫,必要帮助钱财,代他争气,如无钱者出力,如有不尊,受三棍九鞭
第十八条:凡在*场中,不得使假吞骗兄弟钱财,及串同外人骗赌,贪图利己以伤兄弟,如有不尊,二棍五鞭。
第十九条:不得捏造是非,离间兄弟者,废弃口舌。
第二十条:不得私做堂主,需有社团兄弟选举,如有违规者,三棍九鞭踢出社团。
第二十一条:自入社团之后,遇有前仇旧恨,不得再行记念,前事已过,无容怀恨,如有私怀愤恨者,受藤条15之刑。
第二十二条:遇有亲兄弟或社团兄弟,相打涉讼等事,必要相劝,不得帮助一边,总归以和为贵如有不遵此例者,如有违例者,各抽10藤条之刑。
第二十三条:在开会时,禁止大声喧哗,大闹影响纪律,如有违例者,各抽10藤条之刑
第二十四条:勾引兄弟妻子,影响兄弟关系,导致兄弟反目者,三棍九鞭,烙香之刑
第二十五条:对外人须谨慎言语,不得乱讲社团家事,及内中秘密,免被外人识破,招引是非,如有违背,10-20藤条
第二十六条:不得以社团兄弟众多,仗势欺人,更不得行凶称霸,须各安分守己,如有违背不尊,三棍九鞭
第二十七条:不得庇护外人,欺压洪家兄弟,如有违背此例,二棍五鞭
第二十八条:社团兄弟得到消息,需证明真实,如有伪报,假报乱报,轻者一棍二鞭,重者三棍九鞭.
第二十九条:兄弟在前拼死,遭遇追杀等,禁止在后观看围观,需上前帮忙上报,装做不知者 ,三棍九鞭,烙香之刑
第三十条:私自退团者,受烙香天梯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