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人民法隊街理民回信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的的形之一的.應常产餐張而請師改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敦项来源、交付方式、救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盈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斯是否瓜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A)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脱,(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士)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