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两年前我就发过贴说过类似问题,所谓80亿债务,不过是恒大集团为了避税,把对广州队的所有投资都搞成借款。这里需要说明一个法律问题,并不是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是借款,那法律上就必须认定是借款。比如离婚案件经常就有伪造借款回避财产分割的。那么恒大集团对广州足球俱乐部的真的是借款么?只要不是白痴都知道不是。如果这是借款,那么就是恒大集团从入主广州队开始,设定就是他日有人接手,都要还掉它这么多年所有的投资,也就是说15年控股广州队都是白嫖。要知道,当年东风日产启辰买广州队的胸前广告,一年都有1亿,然后用了两年就闹翻节约了,其余时间都是恒大集团自己用,光这块就价值不下10亿。还有这么多年的冠名,可以参照中超联赛历年的冠名价格。而且,恒大集团是很明确知道广州队根本无力偿还这些债务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引申一个法律概念,就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首先恒大集团当初这么做,为的是避税,本来就是损害了国家税收收入的行为。另一个角度,广州队是不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很明确,因为恒大入主时是属于十一五时期,把广州足球打造城市名片是明确列入广州十一五规划的。
但无论我们论证再多,唯一有权宣布这些借款无效的只有法院。个人觉得,最好是广州足协出面向法院起诉,主张这些借款无效,找出当初恒大入股的时候签署的文件,肯定有一些关于打造足球名片之类的话语,证明这是属于社会公益,恒大把投资作借款是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但说到底,还是要看阿爷的态度。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引申一个法律概念,就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首先恒大集团当初这么做,为的是避税,本来就是损害了国家税收收入的行为。另一个角度,广州队是不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很明确,因为恒大入主时是属于十一五时期,把广州足球打造城市名片是明确列入广州十一五规划的。
但无论我们论证再多,唯一有权宣布这些借款无效的只有法院。个人觉得,最好是广州足协出面向法院起诉,主张这些借款无效,找出当初恒大入股的时候签署的文件,肯定有一些关于打造足球名片之类的话语,证明这是属于社会公益,恒大把投资作借款是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但说到底,还是要看阿爷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