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0日下午投诉人王永强去漯河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向冯登山投诉漯河科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违法违规行为,12日按其要求提交了书面投诉材料。2019年9月14日向河南省司法厅投诉漯河科技临床司法鉴定所(查询码17020190914103024ee),该投诉被逐级转交到郾城区司法局办理。虽然被投诉人违法违规的事实清楚,漯河市司法局冯登山,郾城区司法局鲍道进,张轩菊三人却丧失原则和底线,,曲解法律法规,编造种种借口,千方百计包庇袒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规违法行为,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之后投诉人连同冯登山,鲍道进,张轩菊三人一起多次投诉,一直没有结果。
2024年4月漯河市司法局对我投诉冯登山等人包庇袒护漯河科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违法违规从事司法鉴定充当保护伞的问题组成了调查组,于2024.12.4下午,王娟代表调查组向我们宣读了一份[调查意见],该意见通篇都在狡辩和诡辩,完全丧失了原则和底线,投诉人的反馈意见已写上[调查意见]上了。主要内容如下:
1.上次即11月过来沟通时,投诉人对调查组给出的冯登山,鲍道进,张轩菊三人的调查结果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问题,没有提反对意见,这一次还没打算提。但是对漯河科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问题绝对不会让步。
2.漯河科技鉴定所是否尽到通知责任。郾城区法院李明伟说,他把通知的事交给鉴定所了,由鉴定所通知。鉴定所没有通知到《司法鉴定委托书》注明的应到场人员,失职责任不容狡辩。
3.漯河科技鉴定所在王永强和保险公司不知情未到场的情况下进行鉴定是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决不是小瑕疵。因为参加鉴定是投诉人和诚泰保险公司的合法权利、法院认可该权利并写进鉴定委托书作为鉴定的必要前提条件、鉴定机构违反鉴定程序是违法行为,不容否认。
4.[调查意见]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辩解是徒劳的,你们能够说出来哪条法律规定了投诉人没有权利能加鉴定吗?难道鉴定机构有权利剥夺投诉人参加鉴定的合法权利?
5.孙瑞英关节处受伤(股骨远端+胫骨近端,尺桡骨远端),依照司法部鉴定指南规定:内固定物跨越大关节和临近大关节时应当取出内固定后再行鉴定。[调查意见]用内固定物不跨越大关节时可以不取内固定物先鉴定进行辩解,偷梁换柱,瞪眼说胡话。
6.关于王朋磊在漯河市骨科医院2018年8月1日与2024年3月26日黄河中心医院两次CT复查不是漯河科技鉴定所的鉴定材料问题的辩解纯属狡辩。因为这两次复查结果内容真实,可以用来证明漯河科技鉴定所对王朋磊的鉴定意见不可信,因为没有生成骨痂的肋骨不能认定新骨折。漯河科技鉴定所的鉴定时间是2018.7.18日,骨科医院的复查时间是2018.8.1,十多天时间变化会这么大吗?
7.王朋磊病历显示,入院后首日CT检查左侧1,4-9肋骨骨质连续性中断,之后多次CT检查无变化,直至出院后未生成骨痂,不符合肋骨折后修复愈合过程必然生成骨痂的自然演进规律(骨折两周开始生成骨痂,两年后骨痂消失留下瘢痕,CT检查会有高密度影)。按照伤残鉴定必须遵循的伤病关系分析原则,不属于本次事故造成的伤害不能计算在内。
8.[调查意见]对河南一诚鉴定意见书大加赞赏,太没原则。因为河南一诚鉴定意见书的签字人章学栋根本没有参加鉴定,没有对孙瑞英王朋磊进行体格检查,胡乱签字合法吗?这么严重的违法行为能被认可吗?该所同时存在鉴定材料虚假等多条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不能为这种违法鉴定进行背书。
一诚鉴定为王朋磊做出十级伤残鉴定的关键材料是法医医学案件会诊表,而该会诊表并未合法质证,也不是法院提供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一诚鉴定在其鉴定过程记录中也从未提到该份鉴定材料。
9.关于投诉人材料上引用了老文件中4-2-1条鉴定时机的问题,完全不是问题。因为新文件中条目改变了,内容并无实质变化。
10.关于网上公开发布的肋骨骨折重新伤残鉴定分析的一篇文章,读后可知其具有一定专业性。对照漯河科技鉴定所和河南一诚的鉴定意见书可知,漯河科技鉴定所和河南一诚的鉴定意见书不具备专业性,更不权威,简直就是垃圾。调查组凭什么称其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11.漯河科技鉴证所对孙瑞英的鉴定结果是九级三项,重新鉴定结果为十级。足以说明漯河科技鉴定所鉴定时机错误,鉴定结论错误。强行辩解还要脸吗?
12.其他现场反馈意见已写在[调查意见上],已交调查组收存。
鉴于郾城区司法局,漯河市司法局调查人员一再发生丧失原则立场,寡廉鲜耻,信口雌黄,颠倒黑白,包庇袒护漯河科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情况,投诉人请求上级机关提级处理。确保调查结论公平公正,经得起历史检验。
之后投诉人连同冯登山,鲍道进,张轩菊三人一起多次投诉,一直没有结果。
2024年4月漯河市司法局对我投诉冯登山等人包庇袒护漯河科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违法违规从事司法鉴定充当保护伞的问题组成了调查组,于2024.12.4下午,王娟代表调查组向我们宣读了一份[调查意见],该意见通篇都在狡辩和诡辩,完全丧失了原则和底线,投诉人的反馈意见已写上[调查意见]上了。主要内容如下:
1.上次即11月过来沟通时,投诉人对调查组给出的冯登山,鲍道进,张轩菊三人的调查结果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问题,没有提反对意见,这一次还没打算提。但是对漯河科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问题绝对不会让步。
2.漯河科技鉴定所是否尽到通知责任。郾城区法院李明伟说,他把通知的事交给鉴定所了,由鉴定所通知。鉴定所没有通知到《司法鉴定委托书》注明的应到场人员,失职责任不容狡辩。
3.漯河科技鉴定所在王永强和保险公司不知情未到场的情况下进行鉴定是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决不是小瑕疵。因为参加鉴定是投诉人和诚泰保险公司的合法权利、法院认可该权利并写进鉴定委托书作为鉴定的必要前提条件、鉴定机构违反鉴定程序是违法行为,不容否认。
4.[调查意见]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辩解是徒劳的,你们能够说出来哪条法律规定了投诉人没有权利能加鉴定吗?难道鉴定机构有权利剥夺投诉人参加鉴定的合法权利?
5.孙瑞英关节处受伤(股骨远端+胫骨近端,尺桡骨远端),依照司法部鉴定指南规定:内固定物跨越大关节和临近大关节时应当取出内固定后再行鉴定。[调查意见]用内固定物不跨越大关节时可以不取内固定物先鉴定进行辩解,偷梁换柱,瞪眼说胡话。
6.关于王朋磊在漯河市骨科医院2018年8月1日与2024年3月26日黄河中心医院两次CT复查不是漯河科技鉴定所的鉴定材料问题的辩解纯属狡辩。因为这两次复查结果内容真实,可以用来证明漯河科技鉴定所对王朋磊的鉴定意见不可信,因为没有生成骨痂的肋骨不能认定新骨折。漯河科技鉴定所的鉴定时间是2018.7.18日,骨科医院的复查时间是2018.8.1,十多天时间变化会这么大吗?
7.王朋磊病历显示,入院后首日CT检查左侧1,4-9肋骨骨质连续性中断,之后多次CT检查无变化,直至出院后未生成骨痂,不符合肋骨折后修复愈合过程必然生成骨痂的自然演进规律(骨折两周开始生成骨痂,两年后骨痂消失留下瘢痕,CT检查会有高密度影)。按照伤残鉴定必须遵循的伤病关系分析原则,不属于本次事故造成的伤害不能计算在内。
8.[调查意见]对河南一诚鉴定意见书大加赞赏,太没原则。因为河南一诚鉴定意见书的签字人章学栋根本没有参加鉴定,没有对孙瑞英王朋磊进行体格检查,胡乱签字合法吗?这么严重的违法行为能被认可吗?该所同时存在鉴定材料虚假等多条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不能为这种违法鉴定进行背书。
一诚鉴定为王朋磊做出十级伤残鉴定的关键材料是法医医学案件会诊表,而该会诊表并未合法质证,也不是法院提供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一诚鉴定在其鉴定过程记录中也从未提到该份鉴定材料。
9.关于投诉人材料上引用了老文件中4-2-1条鉴定时机的问题,完全不是问题。因为新文件中条目改变了,内容并无实质变化。
10.关于网上公开发布的肋骨骨折重新伤残鉴定分析的一篇文章,读后可知其具有一定专业性。对照漯河科技鉴定所和河南一诚的鉴定意见书可知,漯河科技鉴定所和河南一诚的鉴定意见书不具备专业性,更不权威,简直就是垃圾。调查组凭什么称其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11.漯河科技鉴证所对孙瑞英的鉴定结果是九级三项,重新鉴定结果为十级。足以说明漯河科技鉴定所鉴定时机错误,鉴定结论错误。强行辩解还要脸吗?
12.其他现场反馈意见已写在[调查意见上],已交调查组收存。
鉴于郾城区司法局,漯河市司法局调查人员一再发生丧失原则立场,寡廉鲜耻,信口雌黄,颠倒黑白,包庇袒护漯河科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情况,投诉人请求上级机关提级处理。确保调查结论公平公正,经得起历史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