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里的说法方向是正确的,也有法律依据,但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就完全不是一回事,
首先丝芭和第三方单位签订艺人带盐合同或者外务合同,受合同相对性原理的限制,不涉及成员。其次就算是第三方单位指定了成员,该成员的合同相对方也是丝芭,和第三方单位没有直接关系。
成员在退团的时候,如果有丝芭和第三方单位的外务和带盐在身,那也不是必然就导致成员违约,因为这个外务和带盐是可以换人的,丝芭不是那种只有一两个超级巨星的娱乐公司,运营模式也不是围绕单个艺人来进行的,丝芭一直运营的都是“48”这个标签。所以任何外务和带盐都是可替代性的,(丝芭影视艺人和之前的鞠婧祎除外),即使是像沈梦瑶那种,电影都拍完了,因为合同都履行完了,电影出品问题是另外的问题,(探究深了对谁都不好)
首先丝芭和第三方单位签订艺人带盐合同或者外务合同,受合同相对性原理的限制,不涉及成员。其次就算是第三方单位指定了成员,该成员的合同相对方也是丝芭,和第三方单位没有直接关系。
成员在退团的时候,如果有丝芭和第三方单位的外务和带盐在身,那也不是必然就导致成员违约,因为这个外务和带盐是可以换人的,丝芭不是那种只有一两个超级巨星的娱乐公司,运营模式也不是围绕单个艺人来进行的,丝芭一直运营的都是“48”这个标签。所以任何外务和带盐都是可替代性的,(丝芭影视艺人和之前的鞠婧祎除外),即使是像沈梦瑶那种,电影都拍完了,因为合同都履行完了,电影出品问题是另外的问题,(探究深了对谁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