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行政法规规定地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及我市重点区域(梅河大桥、华阳桥、彩虹桥、建国桥、东环桥、普阳桥)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二、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三、为确保安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经营及储存烟花爆竹。四、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开展重点区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对发现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五、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举报电话:1235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特此通告。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2024年12月21日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202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