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虹口区嘉兴街道临平居委书记,又是润欣公寓业委会主任,最近因为物业公司难以与居委会沟通,提出撤出了。按照民法277条,居委会只有对业委只有对业委会的协助、监督的权力,没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权力,因此兼任是违法的,可是街道坚持说合法。
按照民法228条,解聘、招聘物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需得到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但我们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居委和房办就一直误导,绕过正常途径,要让百特物也来托底管理,这已经违背了先找接手物业的程序。
造成目前局面的一切,都是居委会不作为的的结果。要求居委会协助办理的21年的物也合同,至今没续签,业委会逾期,涨物业费、重筹维修基金,包括开业主大会,都不办。业主群里出现不同意见,书记就叫社区民警去制止,理所当然地被民警拒绝了,书记就让其老妈去警察处无理取闹,结果警察心脏病发住院了。
投诉了上级部门也没结果,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按照民法228条,解聘、招聘物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需得到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但我们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居委和房办就一直误导,绕过正常途径,要让百特物也来托底管理,这已经违背了先找接手物业的程序。
造成目前局面的一切,都是居委会不作为的的结果。要求居委会协助办理的21年的物也合同,至今没续签,业委会逾期,涨物业费、重筹维修基金,包括开业主大会,都不办。业主群里出现不同意见,书记就叫社区民警去制止,理所当然地被民警拒绝了,书记就让其老妈去警察处无理取闹,结果警察心脏病发住院了。
投诉了上级部门也没结果,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