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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只有复制件或者照片时,能否进行笔迹鉴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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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只有复制件或者照片时,能否进行笔迹鉴定呢?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告诉你答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1.本条对于可以不提供原件的情形的规定,均指存在客观原因的情形,且本条规定并无兜底条款,除这五种情形外,书证的复制件不具有证据能力,应当被排除。2.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的书证复制件,只是满足了证据能力的要求,这种证据本身仍然是有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而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发挥证明作用。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也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一次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只有一份合同的照片作为证据。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的专家通过对照片中笔迹的专业分析,确定了笔迹为模仿笔迹,为当事人赢得了官司。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通过国家级 CNAS 实验室认可,报告全国有法律效力。


IP属地:广东1楼2024-12-11 16:3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