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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灾难”视域下隋末唐初“折肢避役”现象探析——以贞观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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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灾难”视域下隋末唐初“折肢避役”现象探析——以贞观十六年应对敕令为中心
肖红兵, 王盼盼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05月20日 09:00河南
历史研究
“战争灾难”视域下隋末唐初“折肢避役”现象探析
——以贞观十六年应对敕令为中心
肖红兵,王盼盼
(信阳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摘要:隋末唐初战争频发,府兵中出现了“折肢避役”的“故自伤残”现象。唐太宗为了杜绝这种现象,于贞观十六年七月颁布了“今后自害之人,据法加罪,仍从赋役”的应对敕令,史家们则特意补入了“福手福足”的特殊注文,将“折肢避役”现象远推到隋炀帝时期。注文当是百卷本《唐会要》补编者王溥补入,用意在于“掩饰”贞观时期亦有府兵“折肢避役”现象。从“自害之人”的敕令到“折肢避役”的注文,再到“福手福足”的高雅代称,不仅间接地揭示了隋末唐初“战争灾难”下府兵人员不堪繁重徭役而“折肢避役”的历史现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传统时期史家们在“书写历史”时“掩饰”与“隐喻”的两难心态。
关键词:隋末唐初;折肢避役;福手福足;贞观敕令;战争灾难
隋末唐初之际,战乱频仍,灾害频发,赋役繁重,人们的生命在劳苦与战乱之下难以保全。府兵制度下的在征兵丁遭受“战争灾难”的影响而伤亡严重,于是出现了“自折生体”“以避征戍”的“折肢避役”的特殊现象。为了应对“战争灾难”引发的自残现象,唐太宗贞观十六年(642年)开始对隋末以来“折肢避役”的行为在法律上予以禁止,七月庚申专门颁布了“今后自害之人,据法加罪,仍从赋役”的特殊敕令,这一敕令最早见载于《唐会要》卷三十九《议刑轻重》律文中。只是百卷本《唐会要》在该条敕令录文后增入一条特殊补注,意在说明“折肢避役”的行为发生在“隋季政乱”时期,并将之称作“福手福足”,其后宋代士人们多不加辨析地给予著录。近代以来,文史学界对宋代典籍中所谓“福手福足”之说关注与阐发颇多,但是绝大部分学者倾向于引用《资治通鉴》的记载来“说明”隋炀帝的残暴统治和隋末的民生多艰,只有范文澜、吕思勉、唐长孺等前辈学者以深邃的目光将“福手福足”的“折肢避役”现象引申到隋唐户口和府兵变化诸问题中①。追溯历史,残损“手”“足”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特殊的“刑惩”现象,一般称之为“刑手”“刑足”。其中,出土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有“刑两手”“刑左手”“刑左足”“刑右足”的记载[1],学者相继提出了“肉刑”说、“残疾”说、“避役”说、“致残”说②,认识尚未达到统一,其中“避役说”亦因证据不足而被学界否定。“折肢避役”现象是少数兵户人员反抗府兵徭役的非常态行为,早在南北朝时期应当已经出现,在隋末唐初的长期征战活动中多有发生且屡禁不止。但是禁止“折肢避役”作为一项皇帝亲自下诏推行的国家律令,出现在唐太宗“贞观盛世”年间实是一件非比寻常的“特殊事件”,这一“敕令”的出台不仅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深厚的文化意蕴,而且是唐太宗时期国家应对自残现象之治理能力的体现。
一、贞观十六年“今后自害之人,据法加罪,仍从赋役”敕令
北宋初年编成的《唐会要》卷三十九《议刑轻重》中载录一条特殊的“贞观禁令”,即“(贞观)十六年七月敕,今后自害之人,据法加罪,仍从赋役”,敕令之下补注一段小字云:“自隋季政乱,征役繁多,人不聊生。又自折生体,称为福手福足,以避征戍。无赖之徒,尚习未除,故立此例。”[2]708爬梳典籍发现,这一特殊禁令在唐代典籍中未见记载,最早出现在五代入宋名宦王溥续补编纂的百卷本《唐会要》中。考诸文献,《唐会要》卷三十九《议刑轻重》所载内容与杜佑《通典》卷一六九《刑七》基本相同,表明《唐会要》前40卷与杜佑《通典》两书的史源应当一致。令人不解的是,《唐会要》所谓“今后自害之人,据法加罪,仍从赋役”的“贞观禁令”独不见《通典》记载,故这一敕令的直接史源未详载出自何处。在敕令传录上,除了《唐会要》外,北宋时期还有两部重要史籍著录了这一敕令:一是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九六称“贞观十六年秋七月庚申制,自今有自伤残者,据法加罪,仍从赋役”[3]2170;二是王钦若《册府元龟》卷一五九称“贞观十六年七月庚申,制曰‘自此以后,自刑害人,据法加罪,仍从赋役’”[4]1865。除此3部史籍外,北宋以后典籍所录敕令基本上可以视为抄录自《资治通鉴》。比较而言,传世文献对贞观十六年七月颁布的这条敕令的载录,仅仅有刑法加罪对象上的文字书写差异,诸如《唐会要》称为“今后自害之人”,《资治通鉴》称为“自今有自伤残者”,《册府元龟》称为“自此以后自刑害人”。宋代伊始人们对贞观十六年敕令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对敕令下面“福手福足”的注释文字进行引录和解说,较少深入到对敕令中“自害之人”的身份、敕令产生的历史背景、敕令的法律内涵等问题的探讨。
(一)敕令中“自害之人”的身份问题
唐太宗贞观十六年七月颁布的敕令中的“自害之人”,既没有显示出“自害之人”的具体身份,也没有言明人们“自害”的具体目的。但是从后文“据法加罪,仍从赋役”的规定来看,这类人“自害”的目的应当是逃避赋役。考诸唐代文献,百姓通过“自残”以逃避赋税的情况未见详载,而法律明文规定的则是有关府兵人员“折肢避役”的惩罚问题。《唐律疏议》记载唐代“诸临军征讨,而巧诈以避征役”的情状,其中所谓“巧诈百端”的表现为“或有诬告人罪以求推对,或故犯轻法意在流连,或故自伤残,或诈为疾患”[5]154,反映出“故自伤残”是唐代府兵逃避征役的特殊手段之一。对于府兵人员的“巧诈避役”的犯法行为,《唐律疏议》规定“诈疾病以避使役、求假之类杖一百,若故自伤残徒一年半”[5]236,贞观十六年七月敕令中“据法加罪”所依据的“法”当是这一法令。当然,“故自伤残”大多是折断肢体,而“肢体谓手足”[5]192,可知“故自伤残”主要表现为折断手足。普通百姓如果为了逃避赋税而自断手足只会将自己逼到难以生存的艰难境地,而唐太宗时期府兵人员苦于应付征役以至战死沙场,于是府兵们折断手足后可能会因无法从征赴役而得以保全生命。唐长孺先生在讨论“唐代的变化”时特别指出,“由于征镇之役十分沉重,所以早在太宗时已有自毁手足以避兵役,号称‘福手福足’的”,并引《旧唐书·刘仁轨传》《旧唐书·高宗中宗诸子传》所载总章元年(668年)太子李弘所上疏以及《邺侯家传》,指出“都谈到百姓自残肢体以避兵役”[6]403-404。因此,贞观十六年七月敕令中“自害之人”指的主要是府兵中在征在役人员。
(二)敕令中“据法加罪”的历史背景
唐太宗贞观十六年颁布这条特殊敕令,应当是朝廷针对府兵“折肢避役”的非常态现象做出的法律回应,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府兵制度发展到唐太宗时期已经出现了“民不愿为兵”“兵不愿从征”的严重问题。这种“折肢避役”的现象到武则天时期依然存在,直到玄宗时期以募兵制代替府兵制才真正改善。《唐会要》敕令文本下的注文将所谓“自害之人”的现象解释为“自隋季政乱,征役繁多,人不聊生。又自折生体,称为福手福足,以避征戍。无赖之徒,尚习未除,故立此例”[2]708。“折肢避役”的惨烈现象是隋末政乱役繁的结果,以至到了贞观时期还有“无赖之徒,尚习未除”的特例。事实上,隋末唐初长期处于东征西讨的战争状态,赋役苛杂问题始终未能有效地妥善处理。虽然贞观时代被后世赞誉为“治世”,但是唐太宗时期频繁发动对外战争,府兵承担的徭役依然十分沉重。敕令中所谓的“无赖之徒”选择“折肢避役”的做法,应当是唐代以降史家们的委婉说辞,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唐太宗“贞观之治”下兵役的繁重程度。
(三)敕令中“据法加罪”的法律内涵
从政治生态视角来看,当隋末以来的“折肢避役”的做法从个别府兵人员发展成为社会中普遍行为时,国家应当制定合理的法律实施“轻徭薄赋”以缓解人民的负担,但是唐太宗却“反其道而行之”,颁下了“据法加罪,仍从赋役”的苛法禁令。从这一层意义上来看,贞观十六年七月的敕令并非完全是因为“无赖之徒,尚习未除”而约令禁止,而是贞观时期对外频繁的征战需要大量府兵承担徭役,在东征高丽、西讨突厥的诸多战事中府兵死亡惨重,不少府兵为了保全生命而采取了“折肢避役”的极端做法。府兵折断手足以后不仅不能从征赴役,而且难以作为普通百姓进行高强度的农事生产。因此,作为“圣君”“仁帝”的唐太宗不忍看到这种“折肢避役”的悲惨现象,于是颁布了严惩乃至杜绝这种“折肢避役”行为的禁令。溯观贞观年间的诸种战事,唐太宗为了保证对外战事的顺利开展和最终胜利,需要严厉打击府兵逃避征役的行为,于是采取了更为严苛的“据法加罪,仍从赋役”的禁令,目的在于从根本上杜绝人们“自折肢体”,这是贞观十六年七月“据法加罪,仍从赋役”法律内涵。
二、《唐会要》贞观“十六年七月敕”中的注文问题
从敕令颁布的对象来看,贞观十六年七月的这条敕令是为了严惩所谓“自害之人”,从而达到杜绝“自折肢体”现象的再发生。如果没有敕令后面的注释文字,我们很难理解这条“贞观禁令”出台的历史背景是朝廷针对府兵人员“折肢避役”的特殊诏令。近代以来学者们在探讨隋代历史时更多地关注“贞观禁令”敕令下的“福手福足”的注文,用以批判隋炀帝的残暴统治和隋末民生艰难的历史惨状。然而,这段注释文字在何时经何人之手补入,以及进行补注的原因却鲜有人关注。今人郑明在《〈唐会要〉初探》一文中针对《唐会要》的注文问题,给予了较为翔实的探讨,指出“《唐会要》的注文是《唐会要》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根据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类”,其第一类为“说明事情缘由起因”,而将“福手福足”的注文归为此类[7]175。结合注文内容和郑明分类来看,所谓隋末“折肢避役”与“福手福足”的注文,正是用以注解“今后自害之人,据法加罪,仍从赋役”的“贞观禁令”。前文已经分析了“贞观禁令”敕令的相关问题,那么注文作者意在解释敕令颁布的背景,问题在于这段注文的作者是谁?注文的来源和影响是什么?
(一)“折肢避役”注文之来源
考诸《唐会要》的成书过程,《唐会要》实际上先后经过了唐代苏冕、崔铉和王溥等人持续编纂而于宋建隆二年(961年)编成100卷,“凡分目五百十有四,于唐代沿革损益之制,极其详核”[7]2。晁公武称,“初,唐苏冕叙高祖至德宗九朝沿革损益之制。大中七年,诏崔铉等撰次德宗以来事,至宣宗大中六年,以续冕书。溥又采宣宗以后事,共成百卷”[8]658。其中苏冕编成“《会要》四十卷”,崔铉监修、杨绍复纂修“续《会要》四十卷”,王溥补编20卷,由此可知《唐会要》前40卷是苏冕编纂,3种会要在北宋前期曾并行于世。宋代以后苏冕编纂的《唐会要》不仅未再传世,而且连王溥续编的《唐会要》的卷七至卷十也亡佚不存,但是现存《唐会要》卷三十九应当是苏冕所编《唐会要》的原文。卷三十九《议刑轻重》文字大部分与《通典》卷一六九《刑七》相同,唯独贞观十六年七月的“据法加罪”敕令在《通典》中缺载。因此,无法从史源的视角探查“折肢避役”注文的出处,只能通过《唐会要》的编纂与流传来溯推注文来源问题。刑永革认为“宋代三种会要曾并行于世,很受人们的重视。但宋以后其命运多舛,《会要》、《续会要》相继失传”[9],并指出“《唐会要》虽成书于北宋初期,但其主体部分即唐宣宗大中以前之记载基本是唐人所撰”,又认为“王溥基本上保持了原二书的面貌,还保留了很多条苏氏及崔评议”[10]。牛继清也认为“苏冕纂集《会要》,不仅仅是简单连缀史料,还对史料进行辩证”[11]2。因此,王溥编纂《唐会要》时虽然打乱了原二书的分类和顺序,但是基本没有删改史料内容。据此可以推知注文的来源有二:其一,敕令与注文都是苏冕所撰;其二,敕令是苏冕所撰,注文是王溥补注。由于贞观十六年七月敕令和注文未见唐代史籍著录,主要见载于成书于北宋的3种史籍中,依据成书时间先后顺序为《唐会要》《册府元龟》和《资治通鉴》,其中后2书抄录《唐会要》较为明显,故注文为宋初王溥补注的可能性很大,这一点还有待发掘新史料来给予证明。
(二)“折肢避役”注文之传录
贞观十六年七月敕令下的注文,由于突出了“折肢避役”的特殊现象,被后世典籍广泛传录用以说明隋末唐初人民生存艰难的历史惨状。从典籍编纂的时间顺序来看,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12-10 03:53回复
    秦王李世民引军自晋州还攻夏县,壬午,屠之。
    太宗下诏劳之曰:朕以隋末乱离,毒被海内;率土百姓,零落殆尽,州里萧条,十不存一;寤寐思之,心焉若疚。
    隋末到贞观年间已经十几年了吧,十不存一还怪隋呢[摊手]
    制:“自今有自伤残者,据法加罪,仍从赋役。”隋末赋役重数,人往往自折支体,谓之“福手”、“福足”;至是遗风犹存,故禁之。
    都贞观十六年了,还在甩锅隋[摊手]
    还有天灾饥荒战乱不断,农民起义不少~~
    李二粉大概是觉得,只要李二在他们面前装一装,自断手足种田缴税、被饿死冻死、被屠杀都是幸福呢。
    还基建呢,你唐不还用着人家的基建,一边骂一边用,本质就是想不劳而获,坐享其成,吸血别人呗,真是不要脸。难怪对当代不满,还想着去古代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12-10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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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民心得天下价值观的影响,文人觉得胜利的人一定比失败的人道德高,得民心。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12-12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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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4-12-13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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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4-12-14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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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4-12-15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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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4-12-16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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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4-12-18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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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4-12-2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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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二说隋文帝饥荒不开仓赈灾大概率是黑他的。《隋书》就看到他有赈灾——八月辛未,关中大旱,人饥。上率户口就食于洛阳。庚午,上以岁 旱,祠太山,以谢愆咎。大赦天下。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4-12-27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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