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无需确认劳动关系,责任主体也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无需确认劳动关系,责任主体也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违法转包、分包情形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当这些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原本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中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也作出类似规定。
二、“包工头”用工情形
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当“包工头”或其招聘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作为劳动者,在违法转包、分包利益链条中处于末端,参与并承担着施工现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有的还直接参与具体施工,同样存在因工作原因而伤亡的情形。因此,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符合建筑工程领域工伤保险发展方向,也符合“应保尽保”的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目的。
三、其他类似情形
虽然法律法规未明确列举所有类似情形,但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可以合理推测,在类似违法用工、非法用工等情形下,即使未确认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相关责任主体也可能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违法转包、分包以及“包工头”用工等情形下,无需确认劳动关系,责任主体也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遭受工伤时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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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转包、分包情形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当这些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原本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中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也作出类似规定。
二、“包工头”用工情形
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当“包工头”或其招聘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作为劳动者,在违法转包、分包利益链条中处于末端,参与并承担着施工现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有的还直接参与具体施工,同样存在因工作原因而伤亡的情形。因此,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符合建筑工程领域工伤保险发展方向,也符合“应保尽保”的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目的。
三、其他类似情形
虽然法律法规未明确列举所有类似情形,但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可以合理推测,在类似违法用工、非法用工等情形下,即使未确认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相关责任主体也可能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违法转包、分包以及“包工头”用工等情形下,无需确认劳动关系,责任主体也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遭受工伤时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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