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提存标的物?当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债务人确实可以中止履行或提存标的物。这一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体现。
一、债务人可中止履行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因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等原因,未能及时通知债务人,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选择中止履行。

二、债务人可提存标的物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在这些情形下,如果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可以选择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如公证处等),从而消灭债务的一种制度。提存后,债务人即视为已经履行了债务,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以及提存费用等,均由债权人承担。
三、提存程序
债务人选择提存标的物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包括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

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
提存机关对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如果提存请求符合提存条件,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
提存机关接受提存物并进行妥善保管;
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当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债务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选择中止履行或提存标的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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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可中止履行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因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等原因,未能及时通知债务人,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选择中止履行。

二、债务人可提存标的物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在这些情形下,如果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可以选择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如公证处等),从而消灭债务的一种制度。提存后,债务人即视为已经履行了债务,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以及提存费用等,均由债权人承担。
三、提存程序
债务人选择提存标的物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包括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

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
提存机关对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如果提存请求符合提存条件,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
提存机关接受提存物并进行妥善保管;
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当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债务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选择中止履行或提存标的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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