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固废法》规定,企业在危险废物管理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还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来源:环保微课堂
(一)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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