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一回事吗?“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不是一回事,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程序法,即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或法院的立案条件时,法院会依据程序法予以驳回。
驳回诉讼请求则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即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时,法院会依据实体法或程序法予以驳回。
二、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针对的是原告的起诉行为。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三、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否定,因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否定,必须采用书面判决形式。
四、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即当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时,会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
驳回诉讼请求则发生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即当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后,认为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超过诉讼时效等,会依法判决予以驳回。
五、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作出的裁定。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和立案条件。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对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进行审查,认为其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判决。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原告再次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情境和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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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程序法,即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或法院的立案条件时,法院会依据程序法予以驳回。
驳回诉讼请求则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即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时,法院会依据实体法或程序法予以驳回。
二、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针对的是原告的起诉行为。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三、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否定,因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否定,必须采用书面判决形式。
四、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即当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时,会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
驳回诉讼请求则发生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即当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后,认为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超过诉讼时效等,会依法判决予以驳回。
五、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作出的裁定。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和立案条件。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对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进行审查,认为其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判决。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原告再次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情境和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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