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因俗而治
”,蒙汉异制
元初在法律上把境内居民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蒙汉异制有利于保护蒙古人的各项特权。
元代仿照辽代“因俗而治”的办法,在婚姻立法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不适用汉法规范,在政治法律上贯彻“分而治之”的国策。
由于元朝立国之始便排斥汉族原有的法律体系,因而没有沿袭唐宋时期传统的立法形式,只是以符合蒙古习惯的令、条格、制、敕、断例等庞杂的法律形式,替代国家统一律典的编纂。
在法律内容上“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将唐宋之律文大量化为条格、断例等形式,使条格和断例成为法律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