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事式小说:
项目工程建设的最高境界:建造与设计的艺术
(副题:堪称经典的一个工程造价案例)
不释题,没人看。项目工程建设的建造与设计是艺术,路人皆知,但说项目工程建设是建造与设计的艺术,知道的人就不多了,可以说知之甚少。若题目里的建是指建立人脉关系,造是代表造价(偶尔也造假)的意思,设是设局、设谋、设套之意,计的涵义是计略、计算、计谋。并将这些与项目工程建设相关联,应该就没有人对工程建设的最高境界,是建造与设计的艺术有异议了吧。
先来为非建设行业从业经历的各位看官,科普一点有关项目工程建设方面的基础知识及常识。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程序,从项目立项开始,到项目投入使用,一般要经历这么五个阶段:前期阶段--规划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做为在每个阶段为项目工程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咨询单位,就需要根据各阶段的任务来进行工程经济方面的技术工作。用行话说就是“项目建设五阶段的经济核算”,建设五阶段相对应的“五算”是: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虽然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在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阶段的容许偏差值是多少,但各地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通常会根据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设计阶段的详细程度以及市场信息的完善程度来予以确定。以下就是对各个阶段容许偏差值的平均取值:估算阶段最大,偏差值可以在±20~30%以内;概算阶段次之,偏差值允许在±10~20%以内;预算已经进入招投标阶段,要求的偏差值就不能大了,但仍然容许有±5~15%以内的偏差;结算是在项目完工后进行的,虽允许有偏差,到必须被严格控制在±10%以内;而决算是依据结算来进行的,按理是不应该存在偏差的,当然,限于结算编制单位及咨询单位、或财审部门政策水平及工作能力等因素,也会有细微的偏差,但偏差值必须控制在±3%以内(经过审核的为±1%以内)。当然,这里是指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非国有资金,或不是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也同样存在有这方面的相同内容,只是对偏差值的数据要求会稍有不同。
以上为建设工程造价知识的小科普,做为叙事式小说的铺垫,为热心的看官方便后面的阅读是有作用与帮助的。
为了烘托效果,我们采用对照的方式来陈述,即先把媒体对该项目建设的施工与结算过程的报道(洽商--签约—施工—结算—纷争—鉴定—一审—二审),原文转载过来让看官浏览一遍。再把由我根据掌握的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相关资讯,从专业角度对报道进行诠释与解读的文字附在后面,这样,各位看官通过阅读就能够欣赏到一幕精彩纷呈的大剧。体会一下同一件事(该项目的工程造价案例),只是因为立场与角度不同,是如何从平淡无奇、司空见惯的寻常小事,演变为精彩绝伦、叹为观止的经典之作的。
据《搜狐网》2024年10月22日报道:《高院判决:招标清单漏项及量差2461万承发包双方各承担50%》
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投标人通常据此要求结算时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丢项、漏项及量差等问题应由招标人负责,要求按图纸据实结算;
招标人通常在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有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投标人承担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量差责任;
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法院会如何判决?
下面分析一个高院判决案例:
合同概况:
2010年12月22日,发包人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与承包人粤地某建筑公司签订《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施工总承包合同》,总建筑面积32,506m2,合同总价为48,188,906.10元。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结算争议事项:
结算对合同工程量产生争议: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工程总价为:72,800,976.25元,较合同清单48,188,906.10元差异24,612,070.15元;
承包人诉求应按实结算,结算总价应为:72,800,976.25元;
发包人辩称依据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图与合同工程量清单量差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量差24,612,070.15元不予增补;
一审法院判决承发包双方各承担量差50%;
承发包双方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2.1、承包人诉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包人应全额补偿施工图与合同清单量差24,612,070.15元;
2.2、发包人意见:
撤销一审判决,一审酌情确定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12,306,000元,于法无据且违背合同约定。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意见:
一审法院委托信某公司对《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对比漏量漏项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信某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鉴定意见为: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一期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工程内容的相应工程造价为72,800,976.25元,与合同清单48,188,906.10元差异24,612,070.15元;
一审粤地中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4.1、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一期工程依法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于2010年10月期间自行向粤地某建筑公司等发出邀请议标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活动,但没有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其与粤地某建筑公司基于此次招投标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补充施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4.2、关于无效合同价款问题
鉴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故应参照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4.3、关于施工图纸与合同清单量差应如何处理
关于粤地某建筑公司主张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对比存在漏项漏量,该部分差异造价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首先,依据粤地某建筑公司的申请,一审委托信某公司对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对比漏项漏量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已由双方质证,信某公司亦出庭接受双方的质询,对双方提出的意见予以回复。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反驳意见,故对信某公司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其次,对于出现上述漏量漏项差异造价的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邀请议标的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只供投标人参考,如按施工图纸有遗漏的地方投标人必须补上(后由招标人确认),如出现图纸上的项目遗漏未补上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在粤地某建筑公司已收到投标文件,且投标文件说明如工程量清单有遗漏项目须补上,粤地某建筑公司未能就工程量清单中遗漏项目对照图纸予以补齐,且在此后签订的《补充施工合同》中同意按施工图纸实行总造价包干,不因承包人投标时计算的工程量漏项、多算或漏算而增减或调整,并承诺总包干价已涵盖施工图内所涉及的所有工程量,不因任何可能的少计、漏计工程量而提出任何变更承包总包干价的意见。故对于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的工程量差异而产生损失,粤地某建筑公司存有过错。
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作为招标人及发包人,在其自行邀请议标的招标文件中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并约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内的项目或工程量不得更改或删除。根据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2条的规定,采取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即从行业规范要求,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在招标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合同约定的施工图对比出现明显的漏项漏量,且在粤地某建筑公司提交投标文件后,也未按招标文件约定仔细审查工程量清单是否完整、准确,而是通过合同约定将这一责任推卸给粤地某建筑公司来完成及负责,不符合行业规范的要求,由此造成粤地某建筑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明显的工程差异造价,亦存有过错。
粤地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人,对于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对比的漏量漏项部份已经实际施工完成,付出了劳务,因此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并结合双方对造成漏量漏项差异造价的责任和过错,一审酌情确定由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向粤地某建筑公司补偿12,306,000元。(鉴定机构鉴定施工图与合同清单量差金额差异24,612,070.15元50%)
二审广东高院判决:
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造价的责任承担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招标方式属现行招标的主要形式,鉴于建设工程清单确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招标人确定的工程量清单难免会出现漏项漏量的情形,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对这种漏项漏量的风险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分配。但这种漏项漏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本着诚信原则,尽量减少漏项漏量的发生,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发包人未履行其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审慎义务,将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不仅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也有违诚信原则。
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亦应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时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如果对于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未能发现和指出,不仅与其专业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违诚信原则。
本案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显然已超出了建设项目漏项漏量的合理范围,表明双方在涉案工程招标中不仅存在过错,也未遵循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
因此,一审判令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向粤地某建筑公司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000.00元(属于补偿性质),既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又有利于弘扬诚信原则,本院予以维持。
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上诉主张其不应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和粤地某建筑公司上诉主张其应获得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项的全部差价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粤地某建筑公司和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需要承发包双方同心协力一起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发包人提供,由承包人复核,承发包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核对招标工程量清单;
该案例判决前提一、承发包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应参照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该案例判决前提二、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约定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差异,发包人未按行业规范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核实。
以上是原文转载,未做任何文字上的删减,除了建设单位用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施工单位用粤地某建筑公司来代替外,未做一个字的增减。否则就不是叙事式小说,而是纪实性报道了。这鄂地有成千上万的学校,粤地也有成千上万的建筑公司,做这样的处理,就不担心有单位去对号入座,也无须考虑有单位来找我的麻烦,说我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了。当然,小说虽说是创作出来的,其素材是来源于现实生活的,但又高于现实生活嘛,不然,怎么区分写作与作家呢。两者的区别不就是以你想看作家创作的东西就要掏钱嘛,而看我的就不用。所以说,小说没有会不会写,只有写的好不好之分,能够写出来换钱的,就是好的小说。能够换钱,还能长久广为流传的就是名篇。
若事情到此就算终结了,显然就不符合题意了,这不就是一起平平常常的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嘛,何来的最高境界?别急,各位看官,感谢你们耐心地看到了这里,前面说了,要对比着看,我的神点评还没有开始呢。但为了让各位看官对项目有一个整体印象,这里,必须要插入一段。上面的案例是针对整个项目工程的,其实,项目是分二期施工的,前面案例中,虽然涉案工程造价包含了二期建设的工程造价,但并没有就二期工程的施工内容及工程造价进行说明。其实,二期工程甲乙双方还另行签订了三个合计工程造价565万的施工合同呢。并且也因一、二期施工内容界定不清,而导致了结算造价纠纷付之于法律诉讼。我从网上搜索到了一个发布日期是2018年2月24日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文书》,相关企业正是案例涉案单位,内容是关于项目二期的,这里仅摘取该文书的部分相关章节,以便于我下面做诠释讲解使用。
原告(粤地某建筑公司)诉称:2011年6、7月间,原告承建被告(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一期小市政工程(包括,永久围墙装饰项目,厨房土建装修项目及相关变更、增加工程部分),前述项目于2011年8月下旬全面完成并交付被告使用。原被告双方在2012年12月17日就涉案工程款结算进行了核定,确认被告一期小市政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为5649871.28元。被告先后分期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20000元,尚欠原告829871.28元工程款未付。原告曾多次派员并于2013年11月29日发函给被告追讨拖欠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涉案项目已于2011年8月下旬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作为业主已实际使用涉案项目并已招生、开课多年,但至今仍未付清原告工程价款,由于被告恶意拖延支付款项,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被告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双方结算并确认已付款数额之次日起计付利息给原告。综上,被告恶意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结算余款829871.28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欠款利息至偿还全部欠款时止(自2012年12月26日起暂计至2015年6月30日为126484.87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结算余款829871.28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欠款利息至偿还全部欠款时止(自2012年12月26日起暂计至2015年6月30日为126484.87元)。3、请求判令被告退回涉案合同的室外排水、排污、化粪池、化油池、道路、强弱电预埋管、临时围墙、垃圾转运房项目履约保函的原件(保函编号:GC4750111000127,由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出具)。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理由如下:一、被答辩人对法院已经受理的纠纷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滥用诉权,应依法予以驳回起诉。
被答辩人不仅承建了其民事诉状中所述的答辩人一期小市政工程(室外排水、排污、化粪池、化油池、道路、强弱电预埋管、临时围墙、垃圾转运房项目)和永久围墙装饰工程、厨房土建装饰工程及相关变更、增加工程部分,同时还是答辩人一期工程主体部分的承建者,小市政工程和永久围墙装饰工程、厨房土建装饰工程及相关变更、增加工程部分是一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同属答辩人的一期工程,应一起结算。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关于一期工程的纠纷,一审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民五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现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案号(2015)粤某某终字第12号】,尚未判决。被答辩人此次在花都法院的起诉,属于对同一当事人就同一项目的纠纷重复提起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滥用诉权之举。
退一步讲,即使是将一期小市政工程与永久围墙装饰工程、厨房土建装饰工程及相关变更、增加工程进行单独结算,则答辩人依法可以将被答辩人所诉请的工程款与答辩人在(2015)粤某某终字第12号案案涉一期工程中多支付的工程款抵消,并且抵消后被答辩人还多收取了答辩人的工程款4031933.91元。
被答辩人承建的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一期工程造价为48188906.1元,而答辩人实际支付的金额为53050711.29元,多支付工程款4861805.19元。
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1显示,小市政工程和永久围墙装饰工程、厨房土建装饰工程及相关变更、增加工程部分总造价为5649871.28元。而依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2答辩人已支付被答辩人所诉全部工程款中的4820000元,答辩人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仅为829871.28元。抵消后被答辩人还多收取了答辩人的工程款4031933.91元。
即使不将本案涉及工程款与答辩人在(2015)粤某某终字第12号案案涉一期工程中多支付的工程款抵消,被答辩人在施工期间向答辩人借款总计7369958.64元,答辩人也有权予以抵消,并保留要求被答辩人支付抵消后借款6540087.36元的权利。
被答辩人在施工期间,前后7次以保证工程进度、支付建筑材料款等理由,向答辩人借款7369958.64元。即使不将本案涉及工程款与答辩人在(2015)粤某某终字第12号案案涉一期工程中多支付的工程款抵消,答辩人有权将本案涉及的工程款与被答辩人在施工期间向答辩人借款中抵消,并保留要求被答辩人支付抵消后借款6540087.36元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的诉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并且被答辩人尚欠答辩人多支付的工程款和借款。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粤地某建筑公司是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法人。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于2011年5月20日取得粤地某市XX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以上均为节选内容。这最后一句话很重要,审理法院告知我们,这是一个对建设工程有经验的建筑单位与一个不懂工程建设的教学单位之间的经济博弈,俗话说,只有错买的,没有错卖的。在这里,建设单位是买家,施工单位是卖家,买家没有卖家精!我看未必,他们都精,不是一般的精,下面就开始我的精彩讲解,看我得出的推论是不是符合题目空前绝后的题意。
现在,由我来根据以上全文转自搜狐网的报道,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文书的节选内容,来将该项目的工程造价案例进行梳理,并整理成为不需要有建设工程及相关专业背景,只是对这档子事感兴趣,或者愿意把这当小说来消遣的各位看官都能够看得懂的故事梗概。该项目建设,没有履行项目建设的流程,执行的是特事特办,是一个典型的“三边工程”(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否则,根据前面开头部分为各位科普的知识内容,在项目建设的前面三个阶段,只要有一个阶段是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履行了,就不会出现这个案例所记载的情况发生。不啰嗦,说正事。该项目分二期进行,一期工程合同造价为48,188,906.1元,为了强调该造价是固定的,不可做任何调整的包干结算价,建设双方还专门签订了一个补充合同。而实际支付的金额为53,050,711.29元,多支付工程款4,861,805.19元(为什么要多支付,天知地知他们知,我们不知)。一期工程未结算,二期工程开始施工(若建设双方对项目一期的工程造价存在着重大误解与巨大差异的情形下,会选择继续合作,并另外签订施工合同进行二期施工吗?估计也只有鬼才知道了)。二期项目有三个单体工程,合同造价不详,双方确认无争议的工程造价为5,649,871.28元,校方说实际支付的金额为7,369,958.64元,又多支付工程款1,720,087.36元(为什么要多付?也只有建设双方心知肚明了,外人无从知晓)。就是说项目一、二期合计若按合同来确定的工程造价为53,838,777.38元,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已经达到60,4206.69.93元。项目竣工,来到结算环节,开始秋后算账。(以下为小说演绎)校方说我是搞教学的,数理化语政外这些我内行,对工程施工及造价我知之甚少,工程款没有付超吧?建筑公司也纠结,我是专业从事项目施工的,安全、质量、工期、成本我专业,要玩文字游戏我自叹不如,你们是不是还要给我们付款啊。咋办,为了不伤和气,我们是不是可以请判官来确定一下呢,好!一拍即合,你去起诉我来诉。法院委派的鉴定机构鉴定的工程造价为72,800,976.25元(这个应该是项目一、二期的竣工价),这与项目一期的固定包干价48,188,906.1元,相差的可不是一点半点,有24,612,070.15元哦(为什么仅与一期合同价对比?建设双方及法院、鉴定单位四方,他们需要多么坚强的毅力及忍耐力,才能心领神会,达到如此默契啊)。事不宜迟,赶紧办理,各打五十大板。不论二期,单就项目总造价与一期固定包干价的差额部分,各自承担50%(判决结果:建设单位补偿施工单位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000.元,注明是属于补偿性质)。而若根据鉴定的工程造价72,800,976.25元,与建设单位实际已经支付的金额60,4206.69.93元相比,只相差了12,380,306.32元,而根据法院的判决,建设单位补偿施工单位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000元,则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仅需向粤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74,306.32元,就可以宣告结案。那么问题来了,项目工程总造价72,800,976.25元,建设单位已经支付60,4206.69.93元,法院又判决补偿施工单位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000.元,两抵结清。那么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50%部分12,306,000元,自然就不需要承担了。而项目二期实际发生的工程造价为5,649,871.28元,两者的差异额为6,656,128.72元。这可以解释为是属于项目一期的工程造价。于是我们就很容易推导出项目一期的工程造价,用签订机构的鉴定造价(72,800,976.25元),减去二期工程实际造价(5,649,871.28元)即是,其值为67,151,104.97元。什么意思?就是一个项目的工程造价为67,151,104.97元,却有一家综合实力强劲的施工单位,愿意以48,188,906.1元(下浮率28.24%)来承建施工。我们也可以这样来理解,施工单位承诺0利润,按工程成本价来施工,可是,规费及税金让哪一方来承担呢?合同中没有说。既然是按工程成本价来施工,为什么在合同中不约定?就把原合同价48,188,906.1元,暂定为是工程成本价,但这得应该有一个组成明细,哪怕是按造价指标估算出来的,但至少也有具体的工程施工范围吧。合同包干价仅对合同的包干施工内容负责,做为一个有经验的施工方难度连这点常识都不具备?他们愿意以不到5千万的造价,去完成总造价7千多万的项目建设,值得褒奖,到若是真心诚意为教育事业做奉献,为什么又要付之于诉讼呢?……疑点重重,我们还能够列举出问题来,而这又怎样呢?在项目工程建设市场上,发生这种事,不是现在才有的,以前有,今后仍然会有啊。
以上所载均为叙事,为了能够让看官看懂,看明白,偶尔穿插了一些注解与说明,感谢各位的耐心。能够耐着性子看到这里的人,应该是真读者了,不能辜负了,下面我就使出浑身解数来完成小说的下半部分的创作。各位看官,再耐心一点,坚持把小说的下半部分看完,就像我们每次去看演出,精彩的节目都是在压轴的时候才来出演的嘛。(小说上半部分完)
(小说转换段)其实,还是用小说原名,对此类小说兴致不高,或者时间紧张的,就从现在开始阅读,也是可以的。我仍希望各位看官再坚持一哈。街上再好的快餐,也比不上餐馆里大厨精心烹饪的味美可口。现代人的生活节奏快,使得各自小视频、小X书,快X什么的开始盛行起来了。但有一定生活阅历及人生经历的人,普遍对快餐文化是不感冒的,他们还是希望能够看到一些深刻、有趣味、给人启迪的内容。比如像我这篇叙事式小说。
项目工程建设的最高境界:建造与设计的艺术
(副题:堪称经典的一个工程造价案例)
不释题,没人看。项目工程建设的建造与设计是艺术,路人皆知,但说项目工程建设是建造与设计的艺术,知道的人就不多了,可以说知之甚少。若题目里的建是指建立人脉关系,造是代表造价(偶尔也造假)的意思,设是设局、设谋、设套之意,计的涵义是计略、计算、计谋。并将这些与项目工程建设相关联,应该就没有人对工程建设的最高境界,是建造与设计的艺术有异议了吧。
先来为非建设行业从业经历的各位看官,科普一点有关项目工程建设方面的基础知识及常识。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程序,从项目立项开始,到项目投入使用,一般要经历这么五个阶段:前期阶段--规划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做为在每个阶段为项目工程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咨询单位,就需要根据各阶段的任务来进行工程经济方面的技术工作。用行话说就是“项目建设五阶段的经济核算”,建设五阶段相对应的“五算”是: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虽然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在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阶段的容许偏差值是多少,但各地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通常会根据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设计阶段的详细程度以及市场信息的完善程度来予以确定。以下就是对各个阶段容许偏差值的平均取值:估算阶段最大,偏差值可以在±20~30%以内;概算阶段次之,偏差值允许在±10~20%以内;预算已经进入招投标阶段,要求的偏差值就不能大了,但仍然容许有±5~15%以内的偏差;结算是在项目完工后进行的,虽允许有偏差,到必须被严格控制在±10%以内;而决算是依据结算来进行的,按理是不应该存在偏差的,当然,限于结算编制单位及咨询单位、或财审部门政策水平及工作能力等因素,也会有细微的偏差,但偏差值必须控制在±3%以内(经过审核的为±1%以内)。当然,这里是指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非国有资金,或不是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也同样存在有这方面的相同内容,只是对偏差值的数据要求会稍有不同。
以上为建设工程造价知识的小科普,做为叙事式小说的铺垫,为热心的看官方便后面的阅读是有作用与帮助的。
为了烘托效果,我们采用对照的方式来陈述,即先把媒体对该项目建设的施工与结算过程的报道(洽商--签约—施工—结算—纷争—鉴定—一审—二审),原文转载过来让看官浏览一遍。再把由我根据掌握的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相关资讯,从专业角度对报道进行诠释与解读的文字附在后面,这样,各位看官通过阅读就能够欣赏到一幕精彩纷呈的大剧。体会一下同一件事(该项目的工程造价案例),只是因为立场与角度不同,是如何从平淡无奇、司空见惯的寻常小事,演变为精彩绝伦、叹为观止的经典之作的。
据《搜狐网》2024年10月22日报道:《高院判决:招标清单漏项及量差2461万承发包双方各承担50%》
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投标人通常据此要求结算时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丢项、漏项及量差等问题应由招标人负责,要求按图纸据实结算;
招标人通常在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有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投标人承担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量差责任;
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法院会如何判决?
下面分析一个高院判决案例:
合同概况:
2010年12月22日,发包人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与承包人粤地某建筑公司签订《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施工总承包合同》,总建筑面积32,506m2,合同总价为48,188,906.10元。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结算争议事项:
结算对合同工程量产生争议: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工程总价为:72,800,976.25元,较合同清单48,188,906.10元差异24,612,070.15元;
承包人诉求应按实结算,结算总价应为:72,800,976.25元;
发包人辩称依据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图与合同工程量清单量差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量差24,612,070.15元不予增补;
一审法院判决承发包双方各承担量差50%;
承发包双方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2.1、承包人诉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包人应全额补偿施工图与合同清单量差24,612,070.15元;
2.2、发包人意见:
撤销一审判决,一审酌情确定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12,306,000元,于法无据且违背合同约定。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意见:
一审法院委托信某公司对《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对比漏量漏项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信某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鉴定意见为: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一期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工程内容的相应工程造价为72,800,976.25元,与合同清单48,188,906.10元差异24,612,070.15元;
一审粤地中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4.1、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一期工程依法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于2010年10月期间自行向粤地某建筑公司等发出邀请议标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活动,但没有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其与粤地某建筑公司基于此次招投标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补充施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4.2、关于无效合同价款问题
鉴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故应参照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4.3、关于施工图纸与合同清单量差应如何处理
关于粤地某建筑公司主张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对比存在漏项漏量,该部分差异造价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首先,依据粤地某建筑公司的申请,一审委托信某公司对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对比漏项漏量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已由双方质证,信某公司亦出庭接受双方的质询,对双方提出的意见予以回复。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反驳意见,故对信某公司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其次,对于出现上述漏量漏项差异造价的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邀请议标的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只供投标人参考,如按施工图纸有遗漏的地方投标人必须补上(后由招标人确认),如出现图纸上的项目遗漏未补上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在粤地某建筑公司已收到投标文件,且投标文件说明如工程量清单有遗漏项目须补上,粤地某建筑公司未能就工程量清单中遗漏项目对照图纸予以补齐,且在此后签订的《补充施工合同》中同意按施工图纸实行总造价包干,不因承包人投标时计算的工程量漏项、多算或漏算而增减或调整,并承诺总包干价已涵盖施工图内所涉及的所有工程量,不因任何可能的少计、漏计工程量而提出任何变更承包总包干价的意见。故对于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的工程量差异而产生损失,粤地某建筑公司存有过错。
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作为招标人及发包人,在其自行邀请议标的招标文件中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并约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内的项目或工程量不得更改或删除。根据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2条的规定,采取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即从行业规范要求,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在招标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合同约定的施工图对比出现明显的漏项漏量,且在粤地某建筑公司提交投标文件后,也未按招标文件约定仔细审查工程量清单是否完整、准确,而是通过合同约定将这一责任推卸给粤地某建筑公司来完成及负责,不符合行业规范的要求,由此造成粤地某建筑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明显的工程差异造价,亦存有过错。
粤地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人,对于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对比的漏量漏项部份已经实际施工完成,付出了劳务,因此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并结合双方对造成漏量漏项差异造价的责任和过错,一审酌情确定由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向粤地某建筑公司补偿12,306,000元。(鉴定机构鉴定施工图与合同清单量差金额差异24,612,070.15元50%)
二审广东高院判决:
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造价的责任承担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招标方式属现行招标的主要形式,鉴于建设工程清单确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招标人确定的工程量清单难免会出现漏项漏量的情形,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对这种漏项漏量的风险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分配。但这种漏项漏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本着诚信原则,尽量减少漏项漏量的发生,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发包人未履行其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审慎义务,将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不仅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也有违诚信原则。
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亦应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时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如果对于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未能发现和指出,不仅与其专业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违诚信原则。
本案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显然已超出了建设项目漏项漏量的合理范围,表明双方在涉案工程招标中不仅存在过错,也未遵循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
因此,一审判令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向粤地某建筑公司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000.00元(属于补偿性质),既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又有利于弘扬诚信原则,本院予以维持。
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上诉主张其不应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和粤地某建筑公司上诉主张其应获得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项的全部差价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粤地某建筑公司和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需要承发包双方同心协力一起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发包人提供,由承包人复核,承发包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核对招标工程量清单;
该案例判决前提一、承发包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应参照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该案例判决前提二、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约定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差异,发包人未按行业规范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核实。
以上是原文转载,未做任何文字上的删减,除了建设单位用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施工单位用粤地某建筑公司来代替外,未做一个字的增减。否则就不是叙事式小说,而是纪实性报道了。这鄂地有成千上万的学校,粤地也有成千上万的建筑公司,做这样的处理,就不担心有单位去对号入座,也无须考虑有单位来找我的麻烦,说我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了。当然,小说虽说是创作出来的,其素材是来源于现实生活的,但又高于现实生活嘛,不然,怎么区分写作与作家呢。两者的区别不就是以你想看作家创作的东西就要掏钱嘛,而看我的就不用。所以说,小说没有会不会写,只有写的好不好之分,能够写出来换钱的,就是好的小说。能够换钱,还能长久广为流传的就是名篇。
若事情到此就算终结了,显然就不符合题意了,这不就是一起平平常常的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嘛,何来的最高境界?别急,各位看官,感谢你们耐心地看到了这里,前面说了,要对比着看,我的神点评还没有开始呢。但为了让各位看官对项目有一个整体印象,这里,必须要插入一段。上面的案例是针对整个项目工程的,其实,项目是分二期施工的,前面案例中,虽然涉案工程造价包含了二期建设的工程造价,但并没有就二期工程的施工内容及工程造价进行说明。其实,二期工程甲乙双方还另行签订了三个合计工程造价565万的施工合同呢。并且也因一、二期施工内容界定不清,而导致了结算造价纠纷付之于法律诉讼。我从网上搜索到了一个发布日期是2018年2月24日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文书》,相关企业正是案例涉案单位,内容是关于项目二期的,这里仅摘取该文书的部分相关章节,以便于我下面做诠释讲解使用。
原告(粤地某建筑公司)诉称:2011年6、7月间,原告承建被告(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一期小市政工程(包括,永久围墙装饰项目,厨房土建装修项目及相关变更、增加工程部分),前述项目于2011年8月下旬全面完成并交付被告使用。原被告双方在2012年12月17日就涉案工程款结算进行了核定,确认被告一期小市政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为5649871.28元。被告先后分期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20000元,尚欠原告829871.28元工程款未付。原告曾多次派员并于2013年11月29日发函给被告追讨拖欠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涉案项目已于2011年8月下旬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作为业主已实际使用涉案项目并已招生、开课多年,但至今仍未付清原告工程价款,由于被告恶意拖延支付款项,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被告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双方结算并确认已付款数额之次日起计付利息给原告。综上,被告恶意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结算余款829871.28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欠款利息至偿还全部欠款时止(自2012年12月26日起暂计至2015年6月30日为126484.87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结算余款829871.28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欠款利息至偿还全部欠款时止(自2012年12月26日起暂计至2015年6月30日为126484.87元)。3、请求判令被告退回涉案合同的室外排水、排污、化粪池、化油池、道路、强弱电预埋管、临时围墙、垃圾转运房项目履约保函的原件(保函编号:GC4750111000127,由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出具)。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理由如下:一、被答辩人对法院已经受理的纠纷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滥用诉权,应依法予以驳回起诉。
被答辩人不仅承建了其民事诉状中所述的答辩人一期小市政工程(室外排水、排污、化粪池、化油池、道路、强弱电预埋管、临时围墙、垃圾转运房项目)和永久围墙装饰工程、厨房土建装饰工程及相关变更、增加工程部分,同时还是答辩人一期工程主体部分的承建者,小市政工程和永久围墙装饰工程、厨房土建装饰工程及相关变更、增加工程部分是一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同属答辩人的一期工程,应一起结算。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关于一期工程的纠纷,一审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民五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现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案号(2015)粤某某终字第12号】,尚未判决。被答辩人此次在花都法院的起诉,属于对同一当事人就同一项目的纠纷重复提起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滥用诉权之举。
退一步讲,即使是将一期小市政工程与永久围墙装饰工程、厨房土建装饰工程及相关变更、增加工程进行单独结算,则答辩人依法可以将被答辩人所诉请的工程款与答辩人在(2015)粤某某终字第12号案案涉一期工程中多支付的工程款抵消,并且抵消后被答辩人还多收取了答辩人的工程款4031933.91元。
被答辩人承建的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一期工程造价为48188906.1元,而答辩人实际支付的金额为53050711.29元,多支付工程款4861805.19元。
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1显示,小市政工程和永久围墙装饰工程、厨房土建装饰工程及相关变更、增加工程部分总造价为5649871.28元。而依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2答辩人已支付被答辩人所诉全部工程款中的4820000元,答辩人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仅为829871.28元。抵消后被答辩人还多收取了答辩人的工程款4031933.91元。
即使不将本案涉及工程款与答辩人在(2015)粤某某终字第12号案案涉一期工程中多支付的工程款抵消,被答辩人在施工期间向答辩人借款总计7369958.64元,答辩人也有权予以抵消,并保留要求被答辩人支付抵消后借款6540087.36元的权利。
被答辩人在施工期间,前后7次以保证工程进度、支付建筑材料款等理由,向答辩人借款7369958.64元。即使不将本案涉及工程款与答辩人在(2015)粤某某终字第12号案案涉一期工程中多支付的工程款抵消,答辩人有权将本案涉及的工程款与被答辩人在施工期间向答辩人借款中抵消,并保留要求被答辩人支付抵消后借款6540087.36元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的诉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并且被答辩人尚欠答辩人多支付的工程款和借款。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粤地某建筑公司是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法人。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于2011年5月20日取得粤地某市XX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以上均为节选内容。这最后一句话很重要,审理法院告知我们,这是一个对建设工程有经验的建筑单位与一个不懂工程建设的教学单位之间的经济博弈,俗话说,只有错买的,没有错卖的。在这里,建设单位是买家,施工单位是卖家,买家没有卖家精!我看未必,他们都精,不是一般的精,下面就开始我的精彩讲解,看我得出的推论是不是符合题目空前绝后的题意。
现在,由我来根据以上全文转自搜狐网的报道,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文书的节选内容,来将该项目的工程造价案例进行梳理,并整理成为不需要有建设工程及相关专业背景,只是对这档子事感兴趣,或者愿意把这当小说来消遣的各位看官都能够看得懂的故事梗概。该项目建设,没有履行项目建设的流程,执行的是特事特办,是一个典型的“三边工程”(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否则,根据前面开头部分为各位科普的知识内容,在项目建设的前面三个阶段,只要有一个阶段是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履行了,就不会出现这个案例所记载的情况发生。不啰嗦,说正事。该项目分二期进行,一期工程合同造价为48,188,906.1元,为了强调该造价是固定的,不可做任何调整的包干结算价,建设双方还专门签订了一个补充合同。而实际支付的金额为53,050,711.29元,多支付工程款4,861,805.19元(为什么要多支付,天知地知他们知,我们不知)。一期工程未结算,二期工程开始施工(若建设双方对项目一期的工程造价存在着重大误解与巨大差异的情形下,会选择继续合作,并另外签订施工合同进行二期施工吗?估计也只有鬼才知道了)。二期项目有三个单体工程,合同造价不详,双方确认无争议的工程造价为5,649,871.28元,校方说实际支付的金额为7,369,958.64元,又多支付工程款1,720,087.36元(为什么要多付?也只有建设双方心知肚明了,外人无从知晓)。就是说项目一、二期合计若按合同来确定的工程造价为53,838,777.38元,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已经达到60,4206.69.93元。项目竣工,来到结算环节,开始秋后算账。(以下为小说演绎)校方说我是搞教学的,数理化语政外这些我内行,对工程施工及造价我知之甚少,工程款没有付超吧?建筑公司也纠结,我是专业从事项目施工的,安全、质量、工期、成本我专业,要玩文字游戏我自叹不如,你们是不是还要给我们付款啊。咋办,为了不伤和气,我们是不是可以请判官来确定一下呢,好!一拍即合,你去起诉我来诉。法院委派的鉴定机构鉴定的工程造价为72,800,976.25元(这个应该是项目一、二期的竣工价),这与项目一期的固定包干价48,188,906.1元,相差的可不是一点半点,有24,612,070.15元哦(为什么仅与一期合同价对比?建设双方及法院、鉴定单位四方,他们需要多么坚强的毅力及忍耐力,才能心领神会,达到如此默契啊)。事不宜迟,赶紧办理,各打五十大板。不论二期,单就项目总造价与一期固定包干价的差额部分,各自承担50%(判决结果:建设单位补偿施工单位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000.元,注明是属于补偿性质)。而若根据鉴定的工程造价72,800,976.25元,与建设单位实际已经支付的金额60,4206.69.93元相比,只相差了12,380,306.32元,而根据法院的判决,建设单位补偿施工单位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000元,则鄂地某市中学粤地学校仅需向粤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74,306.32元,就可以宣告结案。那么问题来了,项目工程总造价72,800,976.25元,建设单位已经支付60,4206.69.93元,法院又判决补偿施工单位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000.元,两抵结清。那么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50%部分12,306,000元,自然就不需要承担了。而项目二期实际发生的工程造价为5,649,871.28元,两者的差异额为6,656,128.72元。这可以解释为是属于项目一期的工程造价。于是我们就很容易推导出项目一期的工程造价,用签订机构的鉴定造价(72,800,976.25元),减去二期工程实际造价(5,649,871.28元)即是,其值为67,151,104.97元。什么意思?就是一个项目的工程造价为67,151,104.97元,却有一家综合实力强劲的施工单位,愿意以48,188,906.1元(下浮率28.24%)来承建施工。我们也可以这样来理解,施工单位承诺0利润,按工程成本价来施工,可是,规费及税金让哪一方来承担呢?合同中没有说。既然是按工程成本价来施工,为什么在合同中不约定?就把原合同价48,188,906.1元,暂定为是工程成本价,但这得应该有一个组成明细,哪怕是按造价指标估算出来的,但至少也有具体的工程施工范围吧。合同包干价仅对合同的包干施工内容负责,做为一个有经验的施工方难度连这点常识都不具备?他们愿意以不到5千万的造价,去完成总造价7千多万的项目建设,值得褒奖,到若是真心诚意为教育事业做奉献,为什么又要付之于诉讼呢?……疑点重重,我们还能够列举出问题来,而这又怎样呢?在项目工程建设市场上,发生这种事,不是现在才有的,以前有,今后仍然会有啊。
以上所载均为叙事,为了能够让看官看懂,看明白,偶尔穿插了一些注解与说明,感谢各位的耐心。能够耐着性子看到这里的人,应该是真读者了,不能辜负了,下面我就使出浑身解数来完成小说的下半部分的创作。各位看官,再耐心一点,坚持把小说的下半部分看完,就像我们每次去看演出,精彩的节目都是在压轴的时候才来出演的嘛。(小说上半部分完)
(小说转换段)其实,还是用小说原名,对此类小说兴致不高,或者时间紧张的,就从现在开始阅读,也是可以的。我仍希望各位看官再坚持一哈。街上再好的快餐,也比不上餐馆里大厨精心烹饪的味美可口。现代人的生活节奏快,使得各自小视频、小X书,快X什么的开始盛行起来了。但有一定生活阅历及人生经历的人,普遍对快餐文化是不感冒的,他们还是希望能够看到一些深刻、有趣味、给人启迪的内容。比如像我这篇叙事式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