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停不停撞飞行人竟认定半责,家属质疑平乡县交警大队定责不公
我是受害人张风敏,女,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前马庄村,于2024年8月7日骑冀EE00928电动自行车从前马庄村去邻村辛屯村干活,行驶至乡村道路(Y605)梅花拳路辛屯村路口,看到马路中间和两侧没有来往车辆后,正常通过马路走到非机动车道内(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被肇事者郭某驾驶冀 E770E8东风标致牌轿车超速超车撞成重伤,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住院治疗!
2024年9月27日平乡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认定张风敏骑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未让直行机动车优先通行,划分同等责任
认定肇事者郭某驾驶机动车在弯道不允许超车的情况下,超车通过路口撞伤行人,划定同等责任,
张风敏和家人对平乡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认为此认定书认定错误,
1.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显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张风敏骑电动自行车已正常通过马路行驶到非机动车道内,不存在再礼让直行的机动车辆!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肇事者郭某应在路口停车让行,等行人通过后才能通行!根据此条款张风敏没有违反国家交通法律法规,事故科认定张风敏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认定不准,划定同等责任是认定错误!应撤回!
2.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显示,肇事者郭某驾驶机动车,在弯道不允许超车的情况下超车,在超车过程中,超速强行通过路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其驾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交通法律法规!
3.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和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发生路口早有交通部门设有八角停车让行警示牌,停车让行是交通禁令标志,八角形中间加停字含义是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外,停车观望,确认安全后再行驶,而肇事者郭某驾驶机动车,在弯道超车后超速行驶到非机动车道内,在看到受害人张风敏后,不礼让,不减速,不制动刹车,(现场没有刹车痕迹)无视交通法律法规,强行通过路口,把受害人张风敏顶起撞碎肇事车辆前挡风玻璃后又弹飞出十几米远摔到地上,致其重伤,把电动车撞飞出30多米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驾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通法律法规!
4.现场照片显示,(此时行车记录仪已没有影像)肇事者郭某驾驶机动车在撞飞受害人后冲出马路沿,撞断路口水泥警示桩又撞到树上,在难以想象大的冲击力的作用下,前右轮毂整个暴裂,钢圈和轮胎冲过1米多深的马路沟飞到玉米地里30多米远,(现场人证和照片为证)很明显肇事车辆在严重超速的情况下才能形成这么大的冲击力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事故科却忽略了肇事车辆存在的严重超速行为,未对肇事车辆的车速进行测速鉴定就做出了事故责任认定,涉嫌故意减轻了肇事者郭某的事故责任!
5.受害人张风敏家人在事故科看了肇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但我们看到的不是完整视频,肇事者郭某涉嫌隐瞒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肇事司机有义务向办案机关提供完整行车视频,供办案机关了解真相,作出正确处理结果!
6.综上所述,肇事者郭某无视交通法律法规;弯道超车、超速行驶,在停车让行警示牌下不停车让行,在看到行人后不制动刹车反而超速强闯路口,在非机动车道内把正常行驶的人撞成重伤,才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肇事者郭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害人张风敏和家人认为平乡县交警大队第130532120240000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依事实划责,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从2024年8月7日到2024年11月10日已3个多月了,在这3个多月里伤者忍受着身上骨折伤残的折磨,还要忍受着定责不公心里上的折磨!每天以泪洗面,请求领导依据实事,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作出事故认定,还受害人一个公道,不能让伤者已残废的身心再受到定责不公心里上的伤害!!!受害人张风敏和家人坚决拥护党和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相信国家的公信度,一定会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
2024年11月10号








我是受害人张风敏,女,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前马庄村,于2024年8月7日骑冀EE00928电动自行车从前马庄村去邻村辛屯村干活,行驶至乡村道路(Y605)梅花拳路辛屯村路口,看到马路中间和两侧没有来往车辆后,正常通过马路走到非机动车道内(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被肇事者郭某驾驶冀 E770E8东风标致牌轿车超速超车撞成重伤,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住院治疗!
2024年9月27日平乡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认定张风敏骑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未让直行机动车优先通行,划分同等责任
认定肇事者郭某驾驶机动车在弯道不允许超车的情况下,超车通过路口撞伤行人,划定同等责任,
张风敏和家人对平乡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认为此认定书认定错误,
1.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显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张风敏骑电动自行车已正常通过马路行驶到非机动车道内,不存在再礼让直行的机动车辆!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肇事者郭某应在路口停车让行,等行人通过后才能通行!根据此条款张风敏没有违反国家交通法律法规,事故科认定张风敏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认定不准,划定同等责任是认定错误!应撤回!
2.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显示,肇事者郭某驾驶机动车,在弯道不允许超车的情况下超车,在超车过程中,超速强行通过路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其驾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交通法律法规!
3.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和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发生路口早有交通部门设有八角停车让行警示牌,停车让行是交通禁令标志,八角形中间加停字含义是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外,停车观望,确认安全后再行驶,而肇事者郭某驾驶机动车,在弯道超车后超速行驶到非机动车道内,在看到受害人张风敏后,不礼让,不减速,不制动刹车,(现场没有刹车痕迹)无视交通法律法规,强行通过路口,把受害人张风敏顶起撞碎肇事车辆前挡风玻璃后又弹飞出十几米远摔到地上,致其重伤,把电动车撞飞出30多米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驾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通法律法规!
4.现场照片显示,(此时行车记录仪已没有影像)肇事者郭某驾驶机动车在撞飞受害人后冲出马路沿,撞断路口水泥警示桩又撞到树上,在难以想象大的冲击力的作用下,前右轮毂整个暴裂,钢圈和轮胎冲过1米多深的马路沟飞到玉米地里30多米远,(现场人证和照片为证)很明显肇事车辆在严重超速的情况下才能形成这么大的冲击力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事故科却忽略了肇事车辆存在的严重超速行为,未对肇事车辆的车速进行测速鉴定就做出了事故责任认定,涉嫌故意减轻了肇事者郭某的事故责任!
5.受害人张风敏家人在事故科看了肇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但我们看到的不是完整视频,肇事者郭某涉嫌隐瞒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肇事司机有义务向办案机关提供完整行车视频,供办案机关了解真相,作出正确处理结果!
6.综上所述,肇事者郭某无视交通法律法规;弯道超车、超速行驶,在停车让行警示牌下不停车让行,在看到行人后不制动刹车反而超速强闯路口,在非机动车道内把正常行驶的人撞成重伤,才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肇事者郭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害人张风敏和家人认为平乡县交警大队第130532120240000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依事实划责,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从2024年8月7日到2024年11月10日已3个多月了,在这3个多月里伤者忍受着身上骨折伤残的折磨,还要忍受着定责不公心里上的折磨!每天以泪洗面,请求领导依据实事,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作出事故认定,还受害人一个公道,不能让伤者已残废的身心再受到定责不公心里上的伤害!!!受害人张风敏和家人坚决拥护党和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相信国家的公信度,一定会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
2024年11月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