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老人存在较大过错,公交公司担责10%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事发当时监控视频,事发时被告的公交车处于右转状态,在其即将右转之前,公交车停止后再起步右转,根据车内驾驶室监控视频所反映的车辆状态以及车内车厢监控视频其他乘客的状态,法院认为公交车的停止再起步行为并不突然,应属合理范围。
而反观原告王老伯自身,其原先处于查看手机的状态,在公交车右转前停车时,其未观察车内车外情形即起身准备下车,甚至起身的那刻注意力仍集中在手机上,起身后亦未抓稳扶手,直至公交车起步时摔倒,故原告作为应为自身安全承担最大注意义务的理性成年人,对其摔倒具有较大过错。
最后,对于被告驾驶员来说,虽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不存在操作不当,但公交车作为一种兼具经营性与公益性的公共交通工具,被告驾驶员作为对车辆状态具有掌控力的人员,其对于车内乘客,尤其是原告王老伯这种独自出行的大龄乘客,在能够预知车辆状态即将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应负有一定的关注和提醒义务。故综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王老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事发当时监控视频,事发时被告的公交车处于右转状态,在其即将右转之前,公交车停止后再起步右转,根据车内驾驶室监控视频所反映的车辆状态以及车内车厢监控视频其他乘客的状态,法院认为公交车的停止再起步行为并不突然,应属合理范围。
而反观原告王老伯自身,其原先处于查看手机的状态,在公交车右转前停车时,其未观察车内车外情形即起身准备下车,甚至起身的那刻注意力仍集中在手机上,起身后亦未抓稳扶手,直至公交车起步时摔倒,故原告作为应为自身安全承担最大注意义务的理性成年人,对其摔倒具有较大过错。
最后,对于被告驾驶员来说,虽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不存在操作不当,但公交车作为一种兼具经营性与公益性的公共交通工具,被告驾驶员作为对车辆状态具有掌控力的人员,其对于车内乘客,尤其是原告王老伯这种独自出行的大龄乘客,在能够预知车辆状态即将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应负有一定的关注和提醒义务。故综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王老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