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继续按规定给予符合条件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相应补助,努力实现应学尽学、应补尽补,现将我市“雨露计划”助学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对象助学补助扶持对象为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的脱贫家庭,享受此项助学政策。二、扶持条件享受助学扶持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农村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是指在国办系统建档立卡数据库的脱贫家庭。子女本人户口已迁出本村的脱贫家庭(主要是指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中职、高职、技工教育在校生),同样享受扶持政策。(二)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脱贫家庭子女在校全日制学习,并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三、扶持期限脱贫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在校学习期间(包括顶岗实习),其家庭均可享受助学补助。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第一次得到助学补助后,其子女在校学习期间无论其家庭是否风险消除,都继续享受补助政策。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期间享受助学补助,毕业后直接升入高等职业院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其家庭继续享受该补助政策。四、补助资金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补助标准予以发放,其中:秋季学期1500元补助标准,春季学期1500元补助标准。五、补助方式(一)生源地补助。凡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无论其子女在何地就读,均在其家庭所在地申请“雨露计划”助学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