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这个吧说说我的事。我也是交通事故受害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少娟 书记员:黄诗惠)枉法裁判,不作为,乱作为。第二次手术与第一次手术间隔二年多,法官不支持二次手术的误工费和营养费,说持续误工,误工时间截止至评残的前一天,中间间隔两年多,这期间我有工作收入,怎么可以用持续误工这个法条,我的第二次手术期间误工时间,不受这个法条约束。法官还说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这里就不应该再主张误工费,请问法官:哪个法条规定的是“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我申请再审,同时给她们提供了广东省高院的经典案例,跟我百分之百相同的案例,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支持的。他们(审判长:柯小玲 审判员:赵福涛 审判员:何嘉玲 书记员:温小漫)看都不看就给驳回来了。目前正在申请检察院抗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案号为:民事判决书(2024)粤1971民初9849号,民事裁定书(2024)粤1971民申10-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