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音乐统考考试内容和形式:
(一)乐理
1.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对音乐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2.考试内容:音与音高、音长与节奏、常用乐谱符号、音程与和弦、民族调式与大小调式。
3.考试形式:采取笔试方式。
(二)听写
1.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的音乐听辨能力与记忆力。
2.考试内容:
单音;
旋律音组:三音组、五音组;
旋律音程与和声音程:八度内(含八度)自然音程;
和弦:四种三和弦原位、转位
节奏:6小节左右;
单声部旋律:高音谱表;8小节;调号为一升或一降;音域为f-a2以内。
3.考试形式:采取笔试方式,使用五线谱记谱,提供标准音a1参照。
听写和乐理采用合卷考试,先考听写再考乐理,总时长60分钟。
(三)视唱
1.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的识谱能力,音准、节奏与速度的控制能力,以及音乐表现力。
2.考试内容:新谱视唱,五线谱记谱;1条8小节旋律;调号为一升或一降;音域为b-e2以内。
3.考试形式:开始前提供标准音a1和起始音,考生一遍完成视唱。视唱过程中无任何音响提示。
乐理、听写、视唱科目考查范围详见附件。
(四)器乐
1.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乐器演奏技巧和能力,以及对音乐作品的理解力和表现力。
2.考试内容:演奏2首乐曲(其中1首练习曲、1首乐曲),总时长不超过8分钟。考评老师可要求考生选奏其中的某一部分。
3.考试形式:中西打击乐专业原则上要求演奏两种不同打击乐器的作品各1首,其中一种为音高类打击乐器。
所有乐器不得使用任何伴奏(包括自动伴奏)。
(五)声乐
1.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水平及对音乐作品的理解力和表现力。
2.考试内容:演唱1—2首声乐作品,总时长不超过6分钟(如选择歌剧咏叹调或歌剧选段须按原调演唱)。考评老师可要求考生选唱其中的某一部分。
3.考试形式:声乐科目要求清唱,不可使用伴奏。
(一)乐理
1.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对音乐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2.考试内容:音与音高、音长与节奏、常用乐谱符号、音程与和弦、民族调式与大小调式。
3.考试形式:采取笔试方式。
(二)听写
1.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的音乐听辨能力与记忆力。
2.考试内容:
单音;
旋律音组:三音组、五音组;
旋律音程与和声音程:八度内(含八度)自然音程;
和弦:四种三和弦原位、转位
节奏:6小节左右;
单声部旋律:高音谱表;8小节;调号为一升或一降;音域为f-a2以内。
3.考试形式:采取笔试方式,使用五线谱记谱,提供标准音a1参照。
听写和乐理采用合卷考试,先考听写再考乐理,总时长60分钟。
(三)视唱
1.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的识谱能力,音准、节奏与速度的控制能力,以及音乐表现力。
2.考试内容:新谱视唱,五线谱记谱;1条8小节旋律;调号为一升或一降;音域为b-e2以内。
3.考试形式:开始前提供标准音a1和起始音,考生一遍完成视唱。视唱过程中无任何音响提示。
乐理、听写、视唱科目考查范围详见附件。
(四)器乐
1.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乐器演奏技巧和能力,以及对音乐作品的理解力和表现力。
2.考试内容:演奏2首乐曲(其中1首练习曲、1首乐曲),总时长不超过8分钟。考评老师可要求考生选奏其中的某一部分。
3.考试形式:中西打击乐专业原则上要求演奏两种不同打击乐器的作品各1首,其中一种为音高类打击乐器。
所有乐器不得使用任何伴奏(包括自动伴奏)。
(五)声乐
1.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水平及对音乐作品的理解力和表现力。
2.考试内容:演唱1—2首声乐作品,总时长不超过6分钟(如选择歌剧咏叹调或歌剧选段须按原调演唱)。考评老师可要求考生选唱其中的某一部分。
3.考试形式:声乐科目要求清唱,不可使用伴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