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本省A地方某公司上班,甲的几个亲戚(常住本省B地方)通过甲一共借款50万给乙所在的公司(乙是公司股东,且在公司上班),有借条,借条上是乙签字以及公司公章,当时没注意借条上盖的公章的无效的(乙所在的公司因撤市改区,公司由XX市XX公司改为XX区XX公司),每年利息都是从乙的个人银行转给甲的亲戚,去年没付利息。目前所知道的是公司在外面借5-6千万(几乎都是找私人借的),不知道是股东贪污还是经营不当,已经快倒闭了,员工的工资还欠了好多,公司的资产几乎都是拿去银行抵押贷款;目前乙已经联系不上了,最近公司的法人也变更为乙。按目前的情况是起诉的话拿到钱的希望几乎没有。是否可以以公章是无效的,并且每年利息都是从乙的个人银行转出,报警说这其实是乙私人借款,但是用的是公司的名义,属于诈骗行为。如果可以报警是要去乙所在地报警,还是说甲几个亲戚所在地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