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四”并非由某一个具体的人发明,它是随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设立的。
科目四,正式名称是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2012 年 9 月 12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3 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科目三”增加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防范次生事故处置知识、伤员急救知识等。
因为该考试通常排在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之后,所以民间习惯称之为“科目四”。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 100 分,成绩分别达到 90 分的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