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民警姜宇、刘京永滥用职权,枉法判定交通事故!要求辽宁省公安厅尽快监督本溪市公安局出具处理意见!
2024年4月14日我在本溪通往沈阳的沈本产业大道处张仲景交汇路口,为躲避未打左转向灯,没有避让直行车道的辽E车辆,冲入路旁的花坛里。辽E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而我随后追赶,没有追上!随即我拨打110,122报警。2024年4月14日晚19:34分,我再次拨打电话,转到本溪市公安局,讲述事发经过,并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通报事发情况!2024年4月17日,我回到案发地报案。接警的是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民警姜宇、刘京永,此二人要走了我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然后就让我回沈阳,让我次日再来。4月18日,交警姜宇、刘京永将所谓的所肇事嫌疑人,一名56岁的妇女张X叫出来,说她是肇事嫌疑人。张X自称是肇事司机,姜宇和刘京永在既不出示当日事发监控的情况下,也不肯让我确认张X是否有驾驶证,就凭张X口诉,很配合张X的陈述,做了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第一次故意将我的车牌写错,将关键的逃逸情节和未打转向灯没有明确。我在拍照固定证据之后,强烈要求将关键事实写上,姜宇和刘京永在确定我要去复核之后,才将事实写上。我于是将4月18日制作第2105034202400006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拿到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求复核,2024年5月17日收到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4年5月15日制作的复核结论,认定开发区交警大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事故认定撤销,并要求重新认定!2024年5月29日,我收到第21050342024000086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姜x君为肇事逃逸司机,张x是他的妻子,姜X君在场明知张X冒名顶替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实表明其才是肇事驾驶人的真实身份,隐瞒事实真相。 本溪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一直坚称是在2024年4月17日我报案之后,才联系到的肇事司机。但我本人2024年4月14日18:43:28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将此事上传,2024年4月16日16:16:00再次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将此事及肇事车辆车牌号码再次上传。2024年4月14日19:36分通过122报警电话转到本溪市公安局,将此案通报给本溪市公安局。 本溪市开发区交警大队再次确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写着:姜X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至沈本产业大道与张仲景大街交通岗向左转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事故。肇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报警,2024年04月17日刘长伟向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电话报案。据此,我向本溪市平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查明2024年4月14日至4月17日之间,刘京永、姜宇是否同姜X君、张X有过私下的联系。但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却以此为由迟迟不对姜宇和刘京永进行处理!且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本溪市交通警察局的所谓办案的证据,即本公(交)行罚决字(2024)21050323000197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警支队仅仅是对姜X君罚款处理!姜X君是否存在酒驾、毒驾有没有调查不得而知!为什么不对此进行调查呢?姜X君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与妻子张X顶包串供,理应对姜X君、张x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吊销驾驶证!不知为什么没有对姜X君采取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且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我提起行政诉讼为由,暂时没有对涉案民警姜宇、刘京永进行处理,十分令人费解,请辽宁省政法委、辽宁省公安厅和广大媒体朋友们依法监督!








2024年4月14日我在本溪通往沈阳的沈本产业大道处张仲景交汇路口,为躲避未打左转向灯,没有避让直行车道的辽E车辆,冲入路旁的花坛里。辽E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而我随后追赶,没有追上!随即我拨打110,122报警。2024年4月14日晚19:34分,我再次拨打电话,转到本溪市公安局,讲述事发经过,并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通报事发情况!2024年4月17日,我回到案发地报案。接警的是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民警姜宇、刘京永,此二人要走了我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然后就让我回沈阳,让我次日再来。4月18日,交警姜宇、刘京永将所谓的所肇事嫌疑人,一名56岁的妇女张X叫出来,说她是肇事嫌疑人。张X自称是肇事司机,姜宇和刘京永在既不出示当日事发监控的情况下,也不肯让我确认张X是否有驾驶证,就凭张X口诉,很配合张X的陈述,做了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第一次故意将我的车牌写错,将关键的逃逸情节和未打转向灯没有明确。我在拍照固定证据之后,强烈要求将关键事实写上,姜宇和刘京永在确定我要去复核之后,才将事实写上。我于是将4月18日制作第2105034202400006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拿到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求复核,2024年5月17日收到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4年5月15日制作的复核结论,认定开发区交警大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事故认定撤销,并要求重新认定!2024年5月29日,我收到第21050342024000086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姜x君为肇事逃逸司机,张x是他的妻子,姜X君在场明知张X冒名顶替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实表明其才是肇事驾驶人的真实身份,隐瞒事实真相。 本溪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一直坚称是在2024年4月17日我报案之后,才联系到的肇事司机。但我本人2024年4月14日18:43:28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将此事上传,2024年4月16日16:16:00再次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将此事及肇事车辆车牌号码再次上传。2024年4月14日19:36分通过122报警电话转到本溪市公安局,将此案通报给本溪市公安局。 本溪市开发区交警大队再次确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写着:姜X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至沈本产业大道与张仲景大街交通岗向左转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事故。肇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报警,2024年04月17日刘长伟向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电话报案。据此,我向本溪市平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查明2024年4月14日至4月17日之间,刘京永、姜宇是否同姜X君、张X有过私下的联系。但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却以此为由迟迟不对姜宇和刘京永进行处理!且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本溪市交通警察局的所谓办案的证据,即本公(交)行罚决字(2024)21050323000197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警支队仅仅是对姜X君罚款处理!姜X君是否存在酒驾、毒驾有没有调查不得而知!为什么不对此进行调查呢?姜X君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与妻子张X顶包串供,理应对姜X君、张x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吊销驾驶证!不知为什么没有对姜X君采取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且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我提起行政诉讼为由,暂时没有对涉案民警姜宇、刘京永进行处理,十分令人费解,请辽宁省政法委、辽宁省公安厅和广大媒体朋友们依法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