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申诉书
无罪申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01)望刑字初第48号】以判故意杀人罪对我的错误判决。彻底平反。恢复申诉人的名誉并赔偿申诉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追究他们的一切责任。
无罪申诉理由
轻微伤,不负刑事责任。
假如是要杀人,不可能只是轻微伤,起码会致重伤的。
左宗文以县委书记是县委最大的官强压县里公检法判我的刑(五年)。
事实与经过
由于当时望谟县县委书记左宗文多次干涉带威吓县法院院长罗兴贵依法执行【(1995)望经字初第69号】,逼使申诉人长期呆在望谟县等待执行款,无法回乡。使申诉人妻离子散,背债累累。
1996年8月(十几日搞忘了,当时县委,常委等不少人参加开会。县里有记录可查)望谟县召开县委。常委会时。县委书记左宗文在主席台说:“法院抖(耍)起威风来了,乱冻结,乱划拨五金公司的款”。上面在开县委、常委会,左宗文说这些话是罗兴贵院长说给我听的,他还说“我的工作和工资都在左宗文书记手上,我不敢执行,除非左宗文书记写条子来,我才敢执行”。使法院执行员王福荣于1996年7月22日上午在望谟县农业银行农工商储蓄所依法冻结该公司以出纳员杜年红的名义存入该公司的款25000元、1996年7月24日又在望谟县工商银行查到该公司存款15200元。依法冻结遭工商行行长李和平拒绝。是这些被法院依法冻结的执行款得不到执行。
1995年11月3日上午当时县常务副县长王建一叫他手下一个人把县常务副院长罗天顺叫到王建一办公室去,王建一对罗天顺说:“你不维护本地,你不听话,敢执行就把你的职务撤掉”。是我长期在外等待执行,背债累累,不敢回家,长期躲在外头。逼依无赖,想为了能够早点得到执行款可回家。2001年5月5日上午我带以把小铁锤去左宗文的大儿子左小军家里小闹,打他两小锤。治左小军轻微伤。他没有造成轻伤以上。不构成犯罪。左宗文利用手中的职权(县委书记)强压公、检、法以故意杀人罪判我有期徒刑五年。在贵州省羊艾监狱一大队服刑期间,我多次寄信申诉无效,反之遭到干警们和服刑人员的欺负。从早干到黑就不给成绩,干警们(刘开武、吕、谢应龙)说:我在申诉,是不服共产党,不给成绩。后来,我只有放弃申诉。才给成绩。获得两个劳绩,减刑七个月。2005年10月4日形貌释放回家。
回家后我多次去找陈店镇司法所所长兼任我村委干部的郑永沐要求要宅基和低保。却遭到郑永沐的讽刺和嘲笑说“你是当兵来,那么光荣”。我说:“我在贵州遭劳改刑满刚回家。没有房子,也没出路,也没有经济来源,请你帮帮忙解决现实的困难,外地(贵州各地)刑满人员都能给低保,保持最低生活水平生活下去”。我多次找他,要求低保等等,他都不理采我。我要多次到汕头市司法局帮教要求过、汕头市民政局要求过、潮南区民政局要求过。都无效。从2005年10月4日刑满到今天,我没有得到政府的一分钱的低保生活费。
以上我所说的全属实,请派人调查核实。责令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纠正和撤销(2001)望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给予平反。申诉人不愿含冤终身。特此申诉。要求撤销(2001)望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给予彻底平反。谢谢!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庭
申诉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流溪村:谢锡锆
2024年6月22日
无罪申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01)望刑字初第48号】以判故意杀人罪对我的错误判决。彻底平反。恢复申诉人的名誉并赔偿申诉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追究他们的一切责任。
无罪申诉理由
轻微伤,不负刑事责任。
假如是要杀人,不可能只是轻微伤,起码会致重伤的。
左宗文以县委书记是县委最大的官强压县里公检法判我的刑(五年)。
事实与经过
由于当时望谟县县委书记左宗文多次干涉带威吓县法院院长罗兴贵依法执行【(1995)望经字初第69号】,逼使申诉人长期呆在望谟县等待执行款,无法回乡。使申诉人妻离子散,背债累累。
1996年8月(十几日搞忘了,当时县委,常委等不少人参加开会。县里有记录可查)望谟县召开县委。常委会时。县委书记左宗文在主席台说:“法院抖(耍)起威风来了,乱冻结,乱划拨五金公司的款”。上面在开县委、常委会,左宗文说这些话是罗兴贵院长说给我听的,他还说“我的工作和工资都在左宗文书记手上,我不敢执行,除非左宗文书记写条子来,我才敢执行”。使法院执行员王福荣于1996年7月22日上午在望谟县农业银行农工商储蓄所依法冻结该公司以出纳员杜年红的名义存入该公司的款25000元、1996年7月24日又在望谟县工商银行查到该公司存款15200元。依法冻结遭工商行行长李和平拒绝。是这些被法院依法冻结的执行款得不到执行。
1995年11月3日上午当时县常务副县长王建一叫他手下一个人把县常务副院长罗天顺叫到王建一办公室去,王建一对罗天顺说:“你不维护本地,你不听话,敢执行就把你的职务撤掉”。是我长期在外等待执行,背债累累,不敢回家,长期躲在外头。逼依无赖,想为了能够早点得到执行款可回家。2001年5月5日上午我带以把小铁锤去左宗文的大儿子左小军家里小闹,打他两小锤。治左小军轻微伤。他没有造成轻伤以上。不构成犯罪。左宗文利用手中的职权(县委书记)强压公、检、法以故意杀人罪判我有期徒刑五年。在贵州省羊艾监狱一大队服刑期间,我多次寄信申诉无效,反之遭到干警们和服刑人员的欺负。从早干到黑就不给成绩,干警们(刘开武、吕、谢应龙)说:我在申诉,是不服共产党,不给成绩。后来,我只有放弃申诉。才给成绩。获得两个劳绩,减刑七个月。2005年10月4日形貌释放回家。
回家后我多次去找陈店镇司法所所长兼任我村委干部的郑永沐要求要宅基和低保。却遭到郑永沐的讽刺和嘲笑说“你是当兵来,那么光荣”。我说:“我在贵州遭劳改刑满刚回家。没有房子,也没出路,也没有经济来源,请你帮帮忙解决现实的困难,外地(贵州各地)刑满人员都能给低保,保持最低生活水平生活下去”。我多次找他,要求低保等等,他都不理采我。我要多次到汕头市司法局帮教要求过、汕头市民政局要求过、潮南区民政局要求过。都无效。从2005年10月4日刑满到今天,我没有得到政府的一分钱的低保生活费。
以上我所说的全属实,请派人调查核实。责令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纠正和撤销(2001)望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给予平反。申诉人不愿含冤终身。特此申诉。要求撤销(2001)望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给予彻底平反。谢谢!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庭
申诉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流溪村:谢锡锆
202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