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据此规定,地下水资源虽属于矿产资源,但是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不适用矿产资源法。违法抽取地下水行为属于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所以不能依据矿产资源法和刑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摘自官方网站)”
我看图里这位还是个作者,做这个行业更要考据了,要么就会穿帮出大笑话。这种随便百度一下就有答案的东西还能理直气壮的说错,实属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