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回民起义
管理军政条例
………
关於镇守官吏执行十四条
一、府、厅、州、县地方,或遇文武同城镇守,文则管理刑事,武则管理军务。如有疑难事故,须知和裒共济,妥商办理,勿得各执意见,有误事机。
一、凡一切钱粮课税等项,一月造报帅府一次,一季汇解帅辕一次,以凭支发各处军需,勿得隐匿,久停不解。[违者] ,一经查觉,少者降级,多者参处。
一、地方税课,旧有例者,方准抽收。不得私加名目,妄自徵收。如土产等类,亦不准勒逼抽收。违者,一经查觉,小者记过,大者参处。
一、地方官租税课钱粮,须从实开报。如有隐瞒不报,并未私吞者,自十两至五十两者,降一级;自五十两以至一二百者,降二级,撤差。如已私吞,自十两以至五十两者,除追缴外,降二级:自五十两至一二百者,除追缴外,罚一倍,罢职。
一、府、厅、州、县各衙内,不须多养闲人。至六房书吏,两班差役,以及门房签押各行,须择忠厚明白者用之。一切猾吏,不准任用,以为民害,并量其事之轻重劳逸,每月分别等第,给以工食,不准私索民间分文。如有私索一两至五① 两者,杖一百追赃;自十两以至二十两者,杖二百,追赃抄家:自二十两以至五十两者,拟绞、至一二百以上者,拟斩。
一、镇守官,勿论文武,须以廉洁自持。若有私受贿者,未曾枉法,亦未曾坏事,自十两以至五十两以上者,追缴,倍罚,罢职;自五十两以至百两以上者,罢职,抄家:自百两以至二百以上者,除追缴外,拟绞。如果枉法坏事,自十两以至百两以上者,拟绞:自百两以至二百两以上者,除追缴外,拟斩。
一、地方私款向来未入公者,须查实开报。如内② 属苛派地方者,准给酌量豁免。如不在苛派之列,仍须报入公款。若有隐瞒不报及未曾坏事者,自十两以至五十两以上者,降一级;自五十两以至一二百两者,降二级,停委。如已吞,自十两以至五十两以上者,除追缴外,降二级,撒差;自五十两以至一二百两以上者,除追缴(外),倍罚,罢职。
一、镇守官,勿论文武,府、厅、州、县,每月支用钱文若干,须禀请批示,以便按数支用。如有多用至五十千者,除追赔外,记一过:多用至一[百] 千以上者,降二级,撤差。
一、府、厅、州、县,各郡地方,无论文武,或一员独镇一邑,或两员同镇一邑,须於地方选举公正者管理,不论有职无职。若两员同镇,各举二人,须先禀报存案。饬令管理一切钱粮税课,各项银钱,并支销一切公用公费,须每月造册禀报镇守官吏,以便转报来辕,稽查存案。如有私索错乱等弊,自十两以至五十两以上,追赔外,杖七十,倍罚,撤差,自五十两以至一百两以上者,除追缴外,倍罚,杖一百,拟绞,自百两以至二百两以上者,除追缴外,拟斩。如镇守察觉,禀报来辕,该镇守官免议。如未曾查出,或查出护庇不报,或经他事发觉,亦① 或经帅府查出,该镇守官有稽查不严,记过,降一级。
一、文武官员,无论镇守地方,或攻开地方,不准与百姓交易买卖牲畜什物等项。违者,降三级。倘有以官压市,轻价估贸,使百姓含冤不服,屡投屡反,一经查觉,不论大小官员,拟斩。
一、文武官员,无论镇守地方,或攻开地方,不准估聚② 民间妇女,为妻作妾。违者,罢职。
一、地方婚姻、田土、含冤负屈各项词讼,如镇守官不能秉公讯断,亦不能按律惩究,或任意偏私,或徇情枉法,虽未受贿,亦属有害地方,准许地方百姓来辕上诉。果有偏私徇情等弊,一案记一过,两案记一大过,三案降一级撤委。
一、地方有妨害弊端,如镇守官不能革除,使百姓永久受害,无生活之日,该镇守官实属尸位素餐,有违上府体恤百姓之致③ 意。一经查觉,或被百姓上诉,记大过一次。若再不革去,降一级,撤委。
一、镇守官如能为地方兴利除弊,使百姓有益无害,共享甘苦,并恪守以上条谕,不负元帅差委者,每年记大功一次,二年记大功二次,三年加升。
管理军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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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镇守官吏执行十四条
一、府、厅、州、县地方,或遇文武同城镇守,文则管理刑事,武则管理军务。如有疑难事故,须知和裒共济,妥商办理,勿得各执意见,有误事机。
一、凡一切钱粮课税等项,一月造报帅府一次,一季汇解帅辕一次,以凭支发各处军需,勿得隐匿,久停不解。[违者] ,一经查觉,少者降级,多者参处。
一、地方税课,旧有例者,方准抽收。不得私加名目,妄自徵收。如土产等类,亦不准勒逼抽收。违者,一经查觉,小者记过,大者参处。
一、地方官租税课钱粮,须从实开报。如有隐瞒不报,并未私吞者,自十两至五十两者,降一级;自五十两以至一二百者,降二级,撤差。如已私吞,自十两以至五十两者,除追缴外,降二级:自五十两至一二百者,除追缴外,罚一倍,罢职。
一、府、厅、州、县各衙内,不须多养闲人。至六房书吏,两班差役,以及门房签押各行,须择忠厚明白者用之。一切猾吏,不准任用,以为民害,并量其事之轻重劳逸,每月分别等第,给以工食,不准私索民间分文。如有私索一两至五① 两者,杖一百追赃;自十两以至二十两者,杖二百,追赃抄家:自二十两以至五十两者,拟绞、至一二百以上者,拟斩。
一、镇守官,勿论文武,须以廉洁自持。若有私受贿者,未曾枉法,亦未曾坏事,自十两以至五十两以上者,追缴,倍罚,罢职;自五十两以至百两以上者,罢职,抄家:自百两以至二百以上者,除追缴外,拟绞。如果枉法坏事,自十两以至百两以上者,拟绞:自百两以至二百两以上者,除追缴外,拟斩。
一、地方私款向来未入公者,须查实开报。如内② 属苛派地方者,准给酌量豁免。如不在苛派之列,仍须报入公款。若有隐瞒不报及未曾坏事者,自十两以至五十两以上者,降一级;自五十两以至一二百两者,降二级,停委。如已吞,自十两以至五十两以上者,除追缴外,降二级,撒差;自五十两以至一二百两以上者,除追缴(外),倍罚,罢职。
一、镇守官,勿论文武,府、厅、州、县,每月支用钱文若干,须禀请批示,以便按数支用。如有多用至五十千者,除追赔外,记一过:多用至一[百] 千以上者,降二级,撤差。
一、府、厅、州、县,各郡地方,无论文武,或一员独镇一邑,或两员同镇一邑,须於地方选举公正者管理,不论有职无职。若两员同镇,各举二人,须先禀报存案。饬令管理一切钱粮税课,各项银钱,并支销一切公用公费,须每月造册禀报镇守官吏,以便转报来辕,稽查存案。如有私索错乱等弊,自十两以至五十两以上,追赔外,杖七十,倍罚,撤差,自五十两以至一百两以上者,除追缴外,倍罚,杖一百,拟绞,自百两以至二百两以上者,除追缴外,拟斩。如镇守察觉,禀报来辕,该镇守官免议。如未曾查出,或查出护庇不报,或经他事发觉,亦① 或经帅府查出,该镇守官有稽查不严,记过,降一级。
一、文武官员,无论镇守地方,或攻开地方,不准与百姓交易买卖牲畜什物等项。违者,降三级。倘有以官压市,轻价估贸,使百姓含冤不服,屡投屡反,一经查觉,不论大小官员,拟斩。
一、文武官员,无论镇守地方,或攻开地方,不准估聚② 民间妇女,为妻作妾。违者,罢职。
一、地方婚姻、田土、含冤负屈各项词讼,如镇守官不能秉公讯断,亦不能按律惩究,或任意偏私,或徇情枉法,虽未受贿,亦属有害地方,准许地方百姓来辕上诉。果有偏私徇情等弊,一案记一过,两案记一大过,三案降一级撤委。
一、地方有妨害弊端,如镇守官不能革除,使百姓永久受害,无生活之日,该镇守官实属尸位素餐,有违上府体恤百姓之致③ 意。一经查觉,或被百姓上诉,记大过一次。若再不革去,降一级,撤委。
一、镇守官如能为地方兴利除弊,使百姓有益无害,共享甘苦,并恪守以上条谕,不负元帅差委者,每年记大功一次,二年记大功二次,三年加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