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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三段击”:1举证,2调查取证/证人传唤,3追加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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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2、3的主要目的是强化1(主张)的真实性/证明力,即1不被采纳的原因仅是实性/证明力问题
注:此处的真实性/证明力问题,主要是指(消费者视角)自行搜集的证据、包含第三方数据,即非官方数据。
二审以“无关联”违法拒绝,恰好证实了1的真实性/证明力、无法反驳。
同样“不利证据主张”(上诉书中),被二审无视,亦证明了我方相关主张成立
——同(民申)“庭审诉书”内容。
本案中,我方于一审1,二审2、遭违法拒绝,(一审、)民申主张过3;
民申提交3的申请书时,显示无法提交,原因竟然是已结案、但实际未发放裁决书(12月25日结案,举报相关后、1月16日发放)。
其中若2的程序正常,即不予准许并通知,我方可:
a、申请复议2;
b、直接3;
c、庭审初,行使更变审判成员权利,即至少把审判长换掉(提出异议)。
注:该论亦是基于2、3相关的法律规定解释,如p/9018081291
附:s/1FEq-p97PSvyjKrKqIWSgGw 提取码:pm2w


IP属地:上海1楼2024-05-17 03:36回复
    以上仅为该案——本人首次诉讼中,亲身学习体验到的。
    于一审时,连2都不知道;且认为3需要另开诉讼进行。
    其余如:
    a、“不利证据主张”,本人在二审上诉书中主张相关时,尚未科普到此条法律
    b、虚假表示相关,一审仅以“谎言”陈述,同二审也只是字面上的相关法律引援(民法典)
    ——民申的“虚假表示相关”一书中,对字面法律的扩展,最高院解释?法理学术解释?
    相关科普来源包括知乎、律师类文章等。
    ps.鉴于二审起严重枉法裁判、线上抗诉通道无法使用等,
    a、本人不会再缴任何“智商税”,包括线下邮寄“抗诉”至当地检察院。
    b、举报通报已用,虽然多处“摆设”。
    c、枉法裁判之铁证如斯,官方爱管?不管?,无论是检察院、还是内部“行政”、书院
    ——毕竟存在“监”字号程序,如其后者(不管),正好证实其枉法之本质!
    结语,《社会契约论》已明说的诸多。


    IP属地:上海2楼2024-05-17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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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1L之“c”:
      未科普到相关信息,包括诉讼期间提出异议。
      仅诉后上诉(申诉),(严重程序违法)上级法院大概率应发回原法院重审
      ——鉴于该案民申,高院裁决否决一切、包括调查取证未执行,
      以及2个通道(大法官、ssxfpt.court.gov.cn申诉),长期未回复,
      上海地方法院的上下级5%,可见一斑!


      IP属地:上海3楼2024-05-17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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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认为2、3的相关法律存在病处
        ——即,“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
        给予了法官非法侵害当事人举证(真实性/证明力)的权利。
        ——在当事人举证,法官认为真实性/证明力 不足时,且与对方当事人举证相悖时,
        认为法官有义务对事实的真实性、依法(职权)自行展开调查辨识(如要求补全证据、传唤第三方等方式)
        ——以上不自行(一审),认为已经构成失职;
        更别谈(二审)违法拒绝,滥用职权以无关联性拒绝真实性、合法性。
        ——显然真实性、合法性,相对都是客观存在、有据可查的,
        然“无关联”,显然主观性滥用问题。


        IP属地:上海4楼2024-05-17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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