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背景是,三十多年前我爷爷在我们村与另一家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租了6分地盖了两间房,房子后边有个大水坑,经过我爷爷填土建坝等,土地面积增加了一倍。后对方老人去世,合同改为与对方儿子签订,合同上土地面积仍为开始时的6分地,后来我爷爷年纪大了,又改为我爸爸与对方签订,合同上土地面积仍为开始时的六分地,租赁费每年由我爸爸支付。因为中间几次土地调查房屋登记等政策原因,现在那两间房登记在我的名下。
现在我爷爷去世,对方想将地卖给我们,要价十万,我们嫌贵不愿意要,对方要收回土地,要求保持现在状态收回。我们同意对方收回土地,但是我们要拆除土地上的建筑,并且只给对方合同上的6分地,是否合理呢
现在我爷爷去世,对方想将地卖给我们,要价十万,我们嫌贵不愿意要,对方要收回土地,要求保持现在状态收回。我们同意对方收回土地,但是我们要拆除土地上的建筑,并且只给对方合同上的6分地,是否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