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说三点,第一,当天打110报警以后接警的警察,未现场询问证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67条(应全面收集证据)
第二,原鼓浪屿警察曾闵在无证据情况下认定“自伤”,涉嫌玩忽职守(可引用《人民警察法》第
22、46条 ,还有警察曾闵他指着我骂说我妈和我,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9条
明确禁止"态度蛮横、作风粗暴"等损害警
民关系的行为,违者可予以记过直至开除
处分。还有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可处5日以下
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
5-10日拘留,
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特殊性:若涉事警察以个人身份实施侮
辱,可能适用本条款;若在执法过程中实
施,则构成职务违法。
2.《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22条
第20条要求警察必须做到"礼貌待人,
文明执勤”
后果:违反者将面临行政处分(警告、
记过、降级、撤职等),构成犯罪的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 鼓浪屿派出所当时的教导员十几次打电话给我,都没有给出派出所去工地现场核实信息的明确答复,涉嫌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因为现在的鼓浪屿派出所给我的说法是当时办案民警已经调离了,我现在的流程就是将这三个民警的涉嫌违法乱纪的行为向上级部门反应,然后再进一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