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背景。尊敬的法庭:我与徐少华不相识,5年前经友人黄志浩介绍与之订交并参加所谓的“徐少华酒文化工作室”。随之就给徐少年写出百万字的作品,例如《酒与文学》、《酒与医药》、《酒与散文》、《酒与曲艺》、《洒与杂技》、《酒与武术》,供徐少华编辑《中国酒文化大典》之用。顺便提一句,这其中有些稿子去年“五一”之后才提供给他的,去年国庆《中国酒文化大典)出了清样,徐拿出封面设计叫我们传看过。但不知徐少华先生通过啥渠道让我给的内容出现在这部《中国酒经》之中。还写出《鼎立中华--太白酒厂50年发展历程》等大部头著作。每次动笔之前,徐少华都与我签订合同,确定千字15元,虽然仅是国家规定标准的1/7,显失公平,但我还是认真履行了。我交稿后,徐少华往往背信弃义,百万字的作品仅仅给了我7090元,千字仅6元,是国家规定价格的1/15。徐少华低价收购我的作品,转手以高价卖给赞助厂家或出版社,从中赚取巨额差价。仅此一项,他就可赚得100000元之巨的非法钱财。用7090元赚得100000元,用针钓斧头,徐少华象文坛魔术师,通过我而名利双收。这就是我们作为亲密文友的真相,也是本侵权案的逻辑背景。所谓的“徐少华酒文化工作室”只不过是换了名称的现代收租院而已,徐少华也许还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