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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借钱给侄子买房,侄子却称赠与 冠领律师代理获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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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莉是北京西城的居民,徐志勇是她的侄子。2006年,徐志勇以自己买房钱没凑齐为由,联系到徐莉,想向徐莉借一笔钱。
  见侄子确有难处,徐莉决定帮侄子一把,便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将30万元购房款直接打到了房产公司的账户上。碍于亲情,徐莉把钱借给徐志勇后,并未向其索要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时间。直到2015年3月,徐莉因儿子生病急需用钱,这才联系徐志勇要回了8万钱款,以解燃眉之急。

  不久前,徐莉因儿子后续治疗仍需用钱,再次联系到徐志勇要求还款。不料,徐志勇这次一反常态,一口咬定当年的款项系徐莉赠与他的,而不是借给他的,以此为由拒绝还款,态度十分强硬。
  见侄子前后态度变化如此之大,徐莉十分心寒,更后悔当初没有让侄子写下借条。徐莉知道,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很难向侄子要回钱款。尽管如此,徐莉依然没有轻易放弃,而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拨通了冠领律所的咨询电话。律所经研判接受了委托,指派经验丰富的陶红霞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立即向徐莉进一步了解案件细节。经分析,冠领律师认为,尽管徐志勇在借款时没有写下借条,但在徐莉向他索要款项时,徐志勇并未否认垫付款项的存在。而是称垫付款项的性质为赠与,这就表明徐志勇认可了徐莉代为支付购房款的事实。
  在此基础上,冠领律师又特地询问了徐莉几个问题:她是否曾表示过赠与的意愿?徐志勇是否曾向她展示过相应的证据?二人是否约定过还款时间?在得到否定答案后,冠领律师立即起草相关材料,代理徐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志勇返还借款。
  案件开庭审理时,徐志勇辩称,其认可徐莉代为支付购房款事宜,但二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垫付款项是徐莉对他的赠与,且垫付款项的事情发生在17年前,徐莉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制度)。
  对于垫付款项的性质这一问题,冠领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徐志勇主张垫付款项为赠与,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垫付款项的性质应为借贷。
  而对于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一问题,冠领律师早已预料到徐志勇会作此诉讼时效抗辩,遂已经有所准备。冠领律师指出,垫付购房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徐莉随时有权要求徐志勇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徐志勇明确拒绝还款之日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徐志勇限期归还徐莉剩余借款本金22万元。
  本案中,面对无借条的不利局面,冠领律师准确判断诉讼的可行性,并在法庭上一一反驳徐志勇的主张,助徐莉拿回剩余22万元借款,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IP属地:北京1楼2024-04-01 16:2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