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关于《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工作要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政府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面向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分配,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实现保障更加精准。
二是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准入退出、租赁管理等工作,优化申请流程,完善分配方式和租金价格机制,提高服务效能,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善用。
三是进一步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品质,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为房屋提供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推进完整居住社区建设。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房源和资金筹集、申请与分配、租赁管理、物业与社区治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是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和住房限制标准的人员。收入限制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设置依据。
(二)关于资格审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申请人资格实现联网核查。凡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三)关于分配方式。对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等申请对象,同等条件下实施优先保障。增加按序轮候配租方式,综合申请年度、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因素建立申请人轮候顺序,按序依次配租。
经认定属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属地原则,由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申请应保尽保。
(四)关于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60%,结合房屋建设运营成本和不同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确定,实行分档租金。租金水平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住价格指数变化均值调整一次。
(五)关于住房使用。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有转租、破坏或改变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任何个人和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切实维护租赁秩序。
(六)关于社区治理。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社区治理、公共服务的属地管理,完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健全便民服务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品质。
关于《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工作要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政府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面向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分配,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实现保障更加精准。
二是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准入退出、租赁管理等工作,优化申请流程,完善分配方式和租金价格机制,提高服务效能,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善用。
三是进一步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品质,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为房屋提供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推进完整居住社区建设。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房源和资金筹集、申请与分配、租赁管理、物业与社区治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是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和住房限制标准的人员。收入限制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设置依据。
(二)关于资格审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申请人资格实现联网核查。凡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三)关于分配方式。对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等申请对象,同等条件下实施优先保障。增加按序轮候配租方式,综合申请年度、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因素建立申请人轮候顺序,按序依次配租。
经认定属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属地原则,由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申请应保尽保。
(四)关于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60%,结合房屋建设运营成本和不同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确定,实行分档租金。租金水平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住价格指数变化均值调整一次。
(五)关于住房使用。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有转租、破坏或改变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任何个人和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切实维护租赁秩序。
(六)关于社区治理。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社区治理、公共服务的属地管理,完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健全便民服务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