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陈印通,系北京市申锋木材厂的法定代表人。
2017年期间我(北京市申锋木材厂法人代表)与康洪君(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12月18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12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后在2018年4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民再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人康洪君给付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3,718,649.49元(壹仟叁佰柒拾壹万捌仟陆佰肆拾玖元肆角玖分整)并承担违约金,并规定:被告衡水正宇科工贸公司,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而后在2018年5月7日,我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州区人民法院于当日执行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京0112执4314号执行通知书。在2018年8月30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12民初31890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3民终5756号民事判决书追加康洪建、康瑞广均认为(2018)京0112执4314号案的被执行人。
现上述多次判决和裁定执行生效,但是被告方康洪君、康瑞广、康洪建、康红利有资产,有偿还债务条件,无故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故向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负责人康洪君、康瑞广、康洪建进行强制执行依法偿还债务。
而在执行过程中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其付款义务,通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三人(康洪君、康瑞广、康洪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终结本次执行。
这么大买卖合同纠纷案,自2017年受案多次判决裁定执行八年时间,法院下达法律文书如白纸一张,毫无作用。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个别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办人情案,与被告人互通有利。
在此案中原告掌握很多被告人财产证据资料,已多次向通州区人民法院反映。被告人有财产有实力有关系,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法律制裁,利用各种手段逃债躲债,转移债务,利用离婚手段和转移亲属手中,把应还债权人债务通通全部转移掉。
上述情况得知被告人没有死亡和失踪,更没有清家荡产无偿还债务能力。
被告人纯属大无赖,无道德,无视国法之人,不讲诚信之人,唯利事图小人,法律理应严惩这类之人!
目前看,被告人债务人如此这样逃债躲债,势必幕后有强大后台,有政治势力之人,有个别司法保护人,有着强大的保护伞支撑,为所欲为,逃之夭夭!
对这类违法之人我想一定会有人管,有司法部门办理,正义之人会有的,公正执法的包公会有的,在当今社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会有一天严惩被告人,可恨债务人他们不会有好下场!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有关法律证据,有关经济资料和情况信息,执行法官可以推进案件执行,但被执行人擅自撕毁法院封条并将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多次转移、隐匿,使得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丧失控制,故意阻碍法院的正常执行程序,这是对法律权威的挑衅,执行法官的容忍是对被执行人的纵容,且已查封的被申请人所具有的地皮、房屋、车辆、股权、木材、家具、工资等财产,一直以来并未进入拍卖、变卖等实质处置程序。
尽而导致我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壹千叁佰多万元七年多时间分文未收回,使我的公司破产,外债高台累累,无法生存。同时给公司职工家庭带来经济损失和家庭破裂,甚至有的职工欠债导致重病故去,我背袱这么大的债务导致诸多亲朋好友受牵连,承受经济压力,这些债务我无能力偿还,天上不掉钱,贷款无资本,叫天不应,叫地无门。
2017年期间我(北京市申锋木材厂法人代表)与康洪君(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12月18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12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后在2018年4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民再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人康洪君给付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3,718,649.49元(壹仟叁佰柒拾壹万捌仟陆佰肆拾玖元肆角玖分整)并承担违约金,并规定:被告衡水正宇科工贸公司,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而后在2018年5月7日,我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州区人民法院于当日执行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京0112执4314号执行通知书。在2018年8月30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12民初31890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3民终5756号民事判决书追加康洪建、康瑞广均认为(2018)京0112执4314号案的被执行人。
现上述多次判决和裁定执行生效,但是被告方康洪君、康瑞广、康洪建、康红利有资产,有偿还债务条件,无故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故向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负责人康洪君、康瑞广、康洪建进行强制执行依法偿还债务。
而在执行过程中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其付款义务,通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三人(康洪君、康瑞广、康洪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终结本次执行。
这么大买卖合同纠纷案,自2017年受案多次判决裁定执行八年时间,法院下达法律文书如白纸一张,毫无作用。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个别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办人情案,与被告人互通有利。
在此案中原告掌握很多被告人财产证据资料,已多次向通州区人民法院反映。被告人有财产有实力有关系,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法律制裁,利用各种手段逃债躲债,转移债务,利用离婚手段和转移亲属手中,把应还债权人债务通通全部转移掉。
上述情况得知被告人没有死亡和失踪,更没有清家荡产无偿还债务能力。
被告人纯属大无赖,无道德,无视国法之人,不讲诚信之人,唯利事图小人,法律理应严惩这类之人!
目前看,被告人债务人如此这样逃债躲债,势必幕后有强大后台,有政治势力之人,有个别司法保护人,有着强大的保护伞支撑,为所欲为,逃之夭夭!
对这类违法之人我想一定会有人管,有司法部门办理,正义之人会有的,公正执法的包公会有的,在当今社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会有一天严惩被告人,可恨债务人他们不会有好下场!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有关法律证据,有关经济资料和情况信息,执行法官可以推进案件执行,但被执行人擅自撕毁法院封条并将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多次转移、隐匿,使得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丧失控制,故意阻碍法院的正常执行程序,这是对法律权威的挑衅,执行法官的容忍是对被执行人的纵容,且已查封的被申请人所具有的地皮、房屋、车辆、股权、木材、家具、工资等财产,一直以来并未进入拍卖、变卖等实质处置程序。
尽而导致我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壹千叁佰多万元七年多时间分文未收回,使我的公司破产,外债高台累累,无法生存。同时给公司职工家庭带来经济损失和家庭破裂,甚至有的职工欠债导致重病故去,我背袱这么大的债务导致诸多亲朋好友受牵连,承受经济压力,这些债务我无能力偿还,天上不掉钱,贷款无资本,叫天不应,叫地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