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大健康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外首期地块SF1102-220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瑞安路108号,唐河路以东、瑞安路以北,占地面积16433.1㎡。地块东至规划道路和空地、南至规划道路、西至空地、北至空地。地块中心坐标:东经120.34525°,北纬36.13289°。土地权属单位为青岛市四方区隆昌农工商公司。
地块内原位湖岛村村集体用地,1999年及之前主要为农田,之后逐步开发为工业用地,先后存在有青岛兴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青岛强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青岛超群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青岛优电联合电气有限公司、青岛理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及个体经营商户。
项目地块后续拟由青岛融汇财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根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北分局关于市北区滨海新区北片区SF1102-220地块规划论证指标的复函》,地块未来规划为体育用地(A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 版)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地块范围内土壤、地下水的污染状况。故业主单位青岛融汇财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业主单位”)委托立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调查单位”)进行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调查单位依据专业判断法在识别出的疑似污染区域布设了7个土壤采样点位,采用系统布点法在其余其余布设2个土壤采样点位。布设了1个地块外的土壤对照采样点位。委托有资质的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样品的采集与分析。于2024年2月2日至2月3日完成现场样品采集工作。现场共采集了68个土壤样品(含7个平行样)。
土壤样品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基本项目45项,包含7种重金属和无机物、27种挥发性有机物、11种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pH值和特征因子石油烃(C10-C40)。
土壤样品的检测结果为:
(1)pH值
地块内土壤样品的pH在6.70-8.02之间。
(2)重金属及无机物
六价铬未检出,铜、铅、镍、镉、汞、砷在所有样品中均有检出,检出含量均低于相应《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3)挥发性有机物(VOCs)
挥发性有机物在所有样品中均未检出。
(4)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
半挥发性有机物在所有样品中均未检出。
(5)总石油烃(C10-C40)
总石油烃(C10-C40)在部分样品中有检出,检出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基于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地块可作为建设用地中第二类用地进行后续开发利用,无需开展下一步地块环境详细调查。
地块内原位湖岛村村集体用地,1999年及之前主要为农田,之后逐步开发为工业用地,先后存在有青岛兴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青岛强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青岛超群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青岛优电联合电气有限公司、青岛理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及个体经营商户。
项目地块后续拟由青岛融汇财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根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北分局关于市北区滨海新区北片区SF1102-220地块规划论证指标的复函》,地块未来规划为体育用地(A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 版)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地块范围内土壤、地下水的污染状况。故业主单位青岛融汇财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业主单位”)委托立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调查单位”)进行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调查单位依据专业判断法在识别出的疑似污染区域布设了7个土壤采样点位,采用系统布点法在其余其余布设2个土壤采样点位。布设了1个地块外的土壤对照采样点位。委托有资质的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样品的采集与分析。于2024年2月2日至2月3日完成现场样品采集工作。现场共采集了68个土壤样品(含7个平行样)。
土壤样品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基本项目45项,包含7种重金属和无机物、27种挥发性有机物、11种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pH值和特征因子石油烃(C10-C40)。
土壤样品的检测结果为:
(1)pH值
地块内土壤样品的pH在6.70-8.02之间。
(2)重金属及无机物
六价铬未检出,铜、铅、镍、镉、汞、砷在所有样品中均有检出,检出含量均低于相应《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3)挥发性有机物(VOCs)
挥发性有机物在所有样品中均未检出。
(4)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
半挥发性有机物在所有样品中均未检出。
(5)总石油烃(C10-C40)
总石油烃(C10-C40)在部分样品中有检出,检出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基于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地块可作为建设用地中第二类用地进行后续开发利用,无需开展下一步地块环境详细调查。